望麓自卑—湖南大学最具潜力的校园传媒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又一个恶魔被从轻了!!!!我的预言正在变现!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17: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kexi 可惜在这两者都达不到的情况下,只能用犯罪者的鲜血 弥补受害人的 鲜血。否则如何保护死者的 人权?因为谁都没有资格替死去的受害者饶恕祸害自己的凶手。法律 如此,学者如此,任何一个局外人都是如此。
发表于 2007-1-20 17: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LZ, 作为学法律的,你应该充分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如果可以以"供述"定死罪,以中国目前执法者的素质,将不知道要造成多少冤假错案.

为什么要疑罪从无?判断为无,如果有新证据,还可以纠正.  如果判断为有罪,则无可弥补了.
发表于 2007-1-20 17: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你的另一个贴,应该说你是个道德素养很高的人. 但是,如果执行法律不依据规则,而依据"心"的话,就绝对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你的"心"只代表你的个人价值判断准则,只代表你个人对"事实"的判断.  

法制和人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判断的依据.人治的结果必然是贪官成群. 因为判断的准则是人心. 而人心只能依靠自律,而人的本性却是私.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19: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思索,我发现如果严格按照证据制度,将有以下几种凶杀案件永远没有凶手:没有证人的投毒案,推人入水(坠楼),尸体和凶器处理的干干静静的杀人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用上述方法 杀人,将永远不用担心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你不服,可以辩论一下。由此可见 程序正义还应该和心证结合起来,起码心证要起到辅助的作用。
发表于 2007-1-21 2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独立
程序再严谨也没用
发表于 2007-1-21 2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拿你说的没有证人的投毒案来说吧?  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如何能找到投毒者? 之所以判断他是投毒者必然是因为有直接证据指向该嫌疑人.

如果你能杀人杀到不留下任何证据,都不可能被捕.更谈不上惩罚了.

如果我们对刑侦没有深刻的理解,深入探讨或者辩论证据制度实际上是没意义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 11: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如果罪犯投案自首呢?不是找到了凶手了吗?然后再翻供,你该如何处理?证据学的漏洞在此时显现无疑。还有很多证据都指向嫌疑人,但是凶器和尸体均被销毁无存,按照证据学 这样的案件属于疑罪啊,当然无罪释放了,这样犯罪分子 可以从容的杀死一个又一个而不受惩罚
发表于 2007-1-22 22: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死刑,毕竟生命是有不可恢复性的嘛,哪怕对犯罪嫌疑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罪行之前,我觉得还是比较审慎的好~

法律不是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我不知道本案中审判过程是否严格遵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但一些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事实不清的因素还是要予以考虑的。

另外哪怕行为人真的实施了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了,死刑在执行上的限制不是还有犯罪人判处的死刑如果不是需要立即执行的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吗?对一切重罪的犯罪分子统统杀之就能贯彻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09: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切的说 是人命案的重罪凶手应该统统杀之,否则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对于其他的犯罪分子我没有说一定要杀。比如侵犯财产,金融犯罪之类是没有必要设置死刑的。
发表于 2007-1-24 13: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统统要杀?谁又能规定、有权力规定人命案就一定统统要杀?

如果有疑点就要对人的生命负责,如果楼主被诬陷入狱,存在疑点却从严处断,不予考虑疑点的存在,不知道会作何感想。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21: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仅是凶器没找到那样的疑点,甘当其罪。疑点也要分关键疑点 和非关键疑点,对于所有证据都指向罪犯而仅仅没有找到凶器之类的疑点就是非关键的,完全可以判刑了,证据学有时候过于机械,象辛普森一案就是如此,现在辛案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笑柄,美国人群情激愤,因为根据可笑的法律 释放的 嫌疑人现在正在出书 详细描述自己杀妻的经过,法律竟然成为了罪犯的嘲弄对象,这就是假仁假义的必然结果啊。可笑!!!!!!!!呵呵 ,我真想不通,过于注重程序 不重视实体和过于重视实体正义不重视程序 有神么区别呢?都是走向一个极端而已。
如果我们的法律也去模仿程序正义,结果一定也是如此可笑!那时侯伤的不是一个两个人的心,而是广大善良老百姓的心了呀。
发表于 2007-1-26 13: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怪哉怪哉,先前我就说过对于此案我只是知道有不明之处,所以不知道是否是关键疑点,而且楼主并非侦查人员又怎知这疑点是大是小,人自然还是人为?前些天暴露的一些刑讯逼供的案子不就反映了这一点?

另外让我感到奇怪的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这不是对罪犯的惩罚吗?如果两年间罪犯拒不接受人民的教育,他会受到应有的下场。如果他改过了,那变成无期徒刑他依然处于人民对他自由的剥夺之中,这又不是惩罚吗?
  
辛一案确实反映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可笑之处,但回到我们本国实际来说,非要采取如同同态复仇一般的惩罚方式又才算是惩罚么?才能不被算作可笑么?才能平息群众的愤怒么?若果真如此,我宁愿贻笑大方,我宁愿众怒难平!!

不说了,再说就变成死刑的存废问题了,就此打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每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小黑屋|手机版|湖南大学望麓自卑校园传媒 ( 湘ICP备14014987号 )

GMT+8, 2024-11-25 04:35 , Processed in 0.176171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