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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寒武纪

[法学院] 仅凭指纹可否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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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傻。
发表于 2007-6-2 02: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点想法.如果警方没有找到被盗物品的下落,在起诉前控方自己也不敢确信案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做的.

在只有指纹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显然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指纹最多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物品有过接触,接触的时间,地点,原因这些都需要控方举证,要与犯罪过程吻合.但是控方的证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没法证明.

辩方可以提出一千个理由来为自己释明指纹的原因.也可以一言不发.

现在有了口供,如果是轻罪,案子就直接判了.但是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我觉得,只有口供和指纹作证据也还是有问题:1/如果被告人在上诉程序中再次翻供怎么办,比如他说是为了朋友顶罪?2/案子的疑点还是没搞清楚,怎么偷的,赃物到哪去了?有无共犯?口供的价值在于印证其他证据与提供侦查线索,控方应该以此为机会继续收集证据,而不是有了口供就当成证据之王.

仅为理论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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