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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翔的鹰

[法学院] 询问法学达人:找不到尸骨就可以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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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18: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蓝看问题比某些自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还更符合法治这个不是很高的标准。
发表于 2008-11-16 10: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perhaps.blue于2008-11-15 17:24发表的:
不要被“因为目前死者尸骨仍没找到”蒙蔽了眼睛,后面紧跟的是,“无证据证实其已死亡”,单取片面之意而夸大鼓噪吸引眼球,是媒体的一贯手法。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具有特殊性。

至于楼上一些论调,那回到封建人制最好了,只好一笑。
切!无法证实其死亡?当然了无法证实了,尸体已经被销毁 怎么 证实?既然没法证实那就永无案件水落石出的一天了,所以天蓝小姐又一次印证了我的观点,谢谢
发表于 2008-11-16 10: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蓝小姐的论辩实在是低级,而某些人的吹捧更是无知。
发表于 2008-11-16 11: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自称法学院出来的人,不知道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链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话,还好意思在这里发帖讨论?
发表于 2008-11-16 17: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北群空于2008-11-16 11:56发表的:
一个自称法学院出来的人,不知道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链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话,还好意思在这里发帖讨论?
呵呵我讨论的问题是证据链中是否有问题?按照证据链规则将永远不能找到凶手。ok?严格的证据链将会因某个工具或者尸体的销毁阻断无数案件的侦破,而销毁尸体不被人发现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是什么难事,最终会使杀人罪在刑法中毫无意义,ok?请不要离题万里,ok?
发表于 2008-11-16 2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那个冤案,佘什么的那个人,不是被法院认定杀妻了吗,不也没找到尸首吗?

他在监狱里蹲了十几年了,他老婆从外地回来了。。。。
发表于 2008-11-17 00: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一下为什么我会笑……

“像这样的基本确定的案件就应该使用疑罪从缓,判处死缓,然后等事情结果。受害人回来了就国家赔偿,回不来就让她蹲死,大不了损失国家一点钱,但是绝不能放纵 恶性杀人者,人命关天。”

  穿越回去了,疑罪从缓(更学术一点的说法应该是疑罪从疑吧)?好了不跟你谈什么疑罪从无是什么巨大进步之类(因为没法谈),单就你这几句话,实在笑掉大牙。“让她蹲死”?照你这种粗暴简单的办法,法院和监狱将成为全世界最忙碌的地方。你确定无辜的人承受得起你这种长期的讼累?当然你还有点清醒,“损失国家一点钱”,长期拖下去,司法资源的浪费岂止是一点钱?
  还有据说你是学法的,别动不动就犯罪人什么的。貌似要判了才是吧,请用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你的主观认定太强,凌驾法律之上,只会使你的论调让人反感,对问题的阐明以及进一步探究没有任何好处。


“如果基本事实确定,完全可行。就如本案例一样,本人口供已经证实,而且是自愿说出的,海域哦墙上的血迹可以证明,为什么就不能判有罪?机械教条主义害死人。佘祥林怎么了?他的例子只能说明过去的方法不对,明显错误都看不出来,只能是法官的问题,与中国的法律没有关系。将佘祥林等案件铺天盖地宣传的基本上是一个阴谋,是一个法学家借机废除死刑阴谋论提出的 契机。我本人对佘祥林等案件嗤之以鼻,这些案件在哪个国家都会有,都会有误判现象,没什么了不起。”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血迹能构成无懈可击无法质疑的证据体系么?
  佘的案件被你界定为个例和阴谋,是法官而非法律的问题;反之这个案子就扩大化了,而且一口咬定就是法律的问题。你的双重标准实在让人怀疑。
  任何涉及到法律的讨论,都要在最大众上站得住脚,像你这种一味钻在自己的牛角尖里面,无怪乎别人和你谈不到一块去。

“如果凶手把死者烧成了灰同样是找不到尸体,岂不是永远不能定案吗?那样的话 杀人罪直接取消好了,因为只要凶手把尸体销毁,无论你有什么证据都不能定案,中国就此成了真正的杀人犯的天堂。如此一来如此之多的漏洞被利用,这样的法律要之何用?”

  疑罪从无,固然可能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但与使真正无辜的人受到制裁相比,仍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这话又教科了,恐怕你老人家听不进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对的,是国家机器的强权,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按你老人家的方法,以国家机器之强势结合你老人家这种狂热性情,那恐怕中国就真成了真正的杀人犯天堂。法律还有个屁的制衡作用,它连最基本的存在价值都违背了,不是么?这个也是小北说的,为什么这种想法放在任何体制下都是疯狂和不堪设想的……
发表于 2008-11-17 01: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就是一番无关紧要的话,离题万里,却也和你老人家有点渊源:

我不是女的,幸好不是,否则被你老人家那一声“小姐”叫得实在有点虚火旺盛,建议你老人家以后还是称呼“女士”比较妥当。从这个小小的侧面,也可以看出你老人家的性情,那就是认定了先下手,管他错误百出或者千疮百孔。

我比较爱写散文小说,对这类严谨的辩论探讨避之不及。不过看你老人家在湘江翻江倒海的,而且惹人发笑,就忍不住掺和进来了。

我纯粹就班门弄斧,不怕人骂,也欢迎各位达人指正我的各种错误。我这颗求真求善的心,想必你老人家应该羡慕得紧吧?

左也好,右也罢,无论如何不要陷入偏激。喘完那口粗气,静下来好好想一想吧,先反省自己,再来和别人讨论。

张牙舞爪是一种真性情,只是阁下在乱挥乱舞的同时,伤不着别人分毫,还把自己搞得鲜血淋漓,那就真真太可怕了。
发表于 2008-11-17 0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补充下天蓝的那个意思:

什么是直接证据?尸体嘛。

找不到尸体,或者尸体被弄没了的案子不要太多了,焚化炉焚尸的,绞肉机碎尸的,切碎了煮熟了喂狗的……

为什么这些案子都判了?

没有直接证据,不代表没有间接证据。用可查证的间接证据如果足够证明案件事实,形成证据链,则找不到尸体也可以确定有杀人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判处相应刑罚。

这个案子里,最关键的恰恰是天蓝前面说到的:没有证据证明有杀人事实。凶器找到了么?证人?其他物证?神啊,看新闻里,控辩双方在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是真实的……这tm有什么可争的……控方拿证据作证啊……
发表于 2008-11-17 0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蓝在18楼应该用比较简明易懂的华语阐述明白了一个道理:看起来你在关押一个特定的可能是犯罪人的公民。
实质上,使得国家公权力可以以不充分的理由、极大的自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特定的公民进行关押。这还是保护人民利益??

口口声声说代表民众,为什么你不去看看那个新闻的跟帖评论?整整一版都是说体现了法治的。

警察、城管为什么在大众口中口碑很差?是因为他们总放纵犯罪人,还是总滥用公权力?
发表于 2008-11-17 1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关押别人呢?中国的老百姓多了去了,为什么就偏偏关押那一位呢?还是因为他有相当多的涉案因素在里面,关起来不冤枉。尤其是杀人案件。如果说关押错了一个人可以损害法治进程,那么错放了一个人造成的后续危害又损害了什么呢?而且错案本身就很少,值得怀疑的错案就更少,只要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可以关押到水落石出的一天。对法治本身没有任何损害。

疑罪从无,固然可能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但与使真正无辜的人受到制裁相比,仍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这话又教科了,恐怕你老人家听不进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对的,是国家机器的强权,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按你老人家的方法,以国家机器之强势结合你老人家这种狂热性情,那恐怕中国就真成了真正的杀人犯天堂。法律还有个屁的制衡作用,它连最基本的存在价值都违背了,不是么?这个也是小北说的,为什么这种想法放在任何体制下都是疯狂和不堪设想的……
这段话简直就是等于没说,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拿这段话来为疑罪从无这种糟粕辩护,毫无新意。而且语言苍白,没有任何说服力,我对此嗤之以鼻。整个一 脱离实践的迂腐之论,黔驴技穷罢了。
发表于 2008-11-17 11: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楼上的这个大兄弟究竟是在为老百姓着想……还是想激起民变……

公安机关有句话:在真相发现之前他们怀疑任何人。
有一点点证据联系的人太多了,妻子猝死了,丈夫肯定有嫌疑。如果丈夫不幸和妻子感情不好,嫌疑就更大。要是没有不在场证据,估计按照楼上的提法,公安立刻就可以逮捕丈夫疑罪从缓先关押着。

考虑问题能不能考虑的周全一点……天蓝已经提过的,双重标准问题,估计你还是没太看懂。那我再说另外一个:如果侦查机关,在现在这种证据规则下都怠于行使其职权去找能够用于定案的间接证据,那么,当证据不足也可以关押判刑的情况下,他们反倒积极的追求其真相来了???

早就给你说过,要论证要论证。说我们脱离实践……你实践过??实践过还能提出这么cd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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