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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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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8 22: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发现某位研究生先生不但法律没学懂(当然,人家自己可以说是不屑于“盲从”),而且连语文也没有学明白。

世界上最难堪的事情莫过于此:自己用反语写了一个东西,被讽刺的人却得意洋洋地说:看,你也承认了吧?

于是只好暗地里反省——实在对不起,我讽刺的还不够,以至于让您误以为我在向您投诚,导致了您的自大,以至于在别人都看得出来我是在讽刺您的时候,您还以为您已经征服了我,被别人笑话。下次我一定放弃这种虽然粗浅但是在您看来很高深汉语表达方式,用很直接的方式告诉您:您说的那些只下结论没有任何论证全凭想当然同时逻辑混乱还有明显逻辑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完全强奸民意的帖子,是错的。

另外,不是反对你的人就都自动占到了另外一个你已经预设好的立场上。别主动给我们划立场,第一,别以为你是研究生你就配。你不配。第二,别以为反权威就占对了地方,红卫兵可都在历史上钉着呢。不过估计您这种智商,也就看不懂历史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22: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猛猫先生 对于你的法律修养 我不已为然,可是我挺欣赏你的骂街水平,哪天教我两手?
发表于 2006-3-28 2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宿舍里要熄灯了。

所以,很不好意思,这位伟大的研究生(虽然学历说明不了什么,但是都学到了研究生了居然连反语都看不出来,我对您的敬仰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我必须要睡觉了。

没有办法继续讽刺您,以娱乐大家,的确是件很遗憾的事情。

最后临走,必须敬告您两点:第一,正如您不把法学家当回事一样,我们也没把您这个研究生当回事儿。之所以我还在这里陪你絮叨,只是希望(对不起,严格的说是奢望)您,首先学会什么叫讨论。张牙舞爪的,您还真以为您是真理了啊?这个主题之所以走样,完全是由于您的牛逼烘烘的言辞。

第二,我实在是由于要熄灯了才走的,明天一定奉陪,继续用您能看得懂的言词讽刺您,保证您不会再出现阅读误区(当然,从您逻辑的一贯表现看,我无法指望您不误解或者故意曲解我的意思。)今天晚上到明天早上不会再回复您的帖子,抱歉。
发表于 2006-3-28 2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4楼wainong2006-03-28 22:41发表的“”:
西猛猫先生 对于你的法律修养 我不已为然,可是我挺欣赏你的骂街水平,哪天教我两手?


一位蔑视一切法学家和主流言论,不屑用法律用语的研究生先生,居然也要求起法律素养,不知道是不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

其次,讽刺和骂是不是一个意思?

第三,假使您分不清讽刺和谩骂是不是一个概念,也请您先分清,究竟是您骂在先还是我在先。

当然,或许您是那种“只许我骂人,不许人骂我”的人。

那很抱歉,您这种惺惺作态,使我对您不论是法律素养还人做人的素养,都已经没有兴趣评价了。

我好像还没有说出什么糙话吧?您呢?

除了洋洋自得、自以为是、指责别人(当然,如果您认为谩骂也在指责的范畴之一的话),您的话我还真没看出什么。不是么?

做人,要厚道。

人,不能太wainong
发表于 2006-3-28 2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个未成年吧~~~
发表于 2006-3-29 02: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有弊吧!
发表于 2006-3-29 1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wainong
我觉得你说的话有一点点道理,但是你想过没有?
如果我们一味的把年龄低下去,最终的可能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可能是五岁,或是更低,法律所追求的不是绝对正义,我不知道你现在跟的老师是谁,绝对正义,那是自然法学派的追求。但是你要明白,法律不可能保护每一个人利益,那么退而求其次的就是追求大部份人的利益了。
是的,在这个案子中死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我们非得要把那未成年人也给杀了,那么他的利益又谁应当来保护呢?法律固然要保护那此受害都的利益,但是我觉得法律之所以确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那更是出于保护犯罪人的权利,不至于让他们在受到刑法处罚时,责任会无限度的扩大,从而出现重刑主义,我一直以来都不认为死刑要停止,但我也认为,不要偷个别人一两万块钱也要处死刑。记得以前的上刑诉课的老师说过,刑诉法是犯罪分子的人权宣言。我以为,刑法是犯罪分子的权利保证书。马克思说过,在刑诉中,是一个个体力量在对抗着整个国家机器。
你是否又想过,犯罪分子在这场对抗中受到的歧视和所处的弱势地位?
刑法之所以确定十四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那是出于对十四岁以下人思想还没有成形,可以教育的考虑。这种考虑是不是正确,我们先不说,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有大部份在十四岁以下的犯罪的人,是别人唆使的,那么是不是我们又要成立共犯等等呢?
你说的就是一个个案。很多年,我都只看过为数不多的几例。同时,我不知道你看的是哪一个版本的《法理学》,但至少我看过的这个版本说过,有时为了整体利益,会牺牲个案正义。
我们可以为一个案子的不平,而去愤怒,同时,的确,中国的不平的案子太多了,一年中为了冤案死去的不知道有多少人。佘祥林命好。如果按你这么说,是不是刑法要停止适用?我们没有必要为了一个个案去修改一条原则。更没有必要去修改整部法律。
如果孙志刚的死亡只是个案,不会有后面关于收容的大讨论。
是因为收容暴力在全国太过普遍,才会有后面的后续。
历史不会证明你的正确。因为你的错误的。
同时也告诉你,如果那个犯罪分子,如果伤害的是我的亲人,如果他来找我给他辩护,我会拒绝,因为做为律师我有权拒绝接这个案子,同时出于情感,我想很少有人会去给他辩护。其实你问了一个很蠢的问题,因为你做为楼主发这个贴子时,是做为一个有情感的人在发的,而当你问这个问题时,你又希望别人是没有情感的,前后不搭配啊。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一个律师了,同时法庭指定我为他辩护的话,我会为他辩护。
发表于 2006-3-29 11: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simoncat2006-03-28 16:32发表的“”:
顶下老傅。
毕业了你现在在哪混呢?经常看你上来也不知道你在哪儿工作

呵呵,我啊?前些日子,去内蒙古那边面试国家公务员,但是面试结果,是不是录用我,还不一定,所以最近就要考个湖南省公务员,考的也是检察院。考试完后,先去益阳,我爸他们所里面注册做实习律师啊。然后等公务员的所有通知吧。我前些日子还回财院了,司法厅搞的那个新律师上岗培训,在长沙,我想回财院拿去年十二月过的四级证,呵呵,还没有下来。
四月份搞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时,还会回财院的啊,和以前的几年大学同学。
以后有案子,给我介绍几个到益阳来啊,呵呵
来益阳玩也可以找我啊,呵呵。
发表于 2006-3-29 1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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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名少男少女杀死同龄少女碎尸案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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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49 都市快报

  萧山5个少男少女杀人分尸案报道后,引起许多读者感慨:这究竟是一群怎样的孩子?他们为什么要用如此残忍的手段解决很小的争端?他们的内心世界究竟是怎样的?

  昨日记者调查走访,初步了解了几个孩子的成长环境。

  凶案相关人员:




  



  阿红,女,被害人,1989年8月出生。被害人生前系萧山某市场服务员。

  阿洁,女,主要犯罪嫌疑人。1988年1月出生。高二辍学。父母离异。

  丹丹,女,1988年4月出生。案发现场在她家。几个人碎尸也是在她的房间。高二辍学在家。

  王某,男,1987年9月生,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丹丹男友,在丹丹家开的小饭店帮忙,与丹丹同住,参与碎尸。

  曹某,女,1987年12月生,高三学生(几人中惟一一名在校生),参与杀人碎尸。

  张某,女,1990年4月出生,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小。父母离异,与母亲一起生活。初二辍学,参与杀人碎尸。

  阿洁

  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婚后,她和妈妈住在萧山城厢街道。两年前,阿洁母亲改嫁,剩下阿洁单独住在家里。据社区的邻居说,阿洁的母亲在一家私人单位打工,她虽然搬出去了,但几乎每天都要回来一趟,给阿洁洗洗衣服什么的,照顾她的生活起居。至于阿洁的父亲,他们从来没见过。

  阿洁初中毕业后就读萧山一所技术学校,读到高中二年级退学(2005年7月),后一直在家待业。

  丹丹

  和阿洁就读同一所学校,也是读到高二辍学,时间比阿洁早(2004年10月),辍学的原因据说是与王某(参与杀人碎尸)谈恋爱,之后王某就在丹丹家同住,丹丹的父母没有干涉。去年2月,王某开始在丹丹家的小吃店帮忙。

  据丹丹的邻居讲,丹丹家大事小事一般都是由她妈妈做主。丹丹家的小吃店时常有附近居民和对面房地产工地的工人来赌博。丹丹家曾因为聚众赌博被当地警方调查过。

  据了解,丹丹的父母对丹丹管得不多,2月17日晚上,几个犯罪嫌疑人在丹丹家杀害阿红并分尸时,丹丹的父亲听到楼上响动很大,但没有过问,后来看到几个人搬尸块,还以为他们在搬家。

  2月19日凌晨,警方到丹丹家抓捕丹丹时,丹丹、王某还有张某,睡在同一张床上。丹丹父母对家里多了一个人宿夜并不知情,警方说这里发生杀人案,丹丹父亲连说这不可能。

  曹某

  是几个犯罪嫌疑人中惟一一个在校生。但说她是在校生也很勉强。

  曹某就读于萧山市区一所成人文化学校,高三,但学校老师和同学都反映,她这个学期已经很少来上课,同学说她一星期最多来一次,本来学校要处罚她,但考虑到她家庭的情况特殊,没有处罚。

  曹某也是单亲家庭,曹某和妈妈一起住。据同学说,她的妈妈身体不好,长年卧床。曹某与父亲很少来往。

  学校的同学老师都已经知道曹某参与杀人的事情,大家都说想不到,因为曹某平时给人印象很文静。

  曹某特别擅长画画,班里的黑板报常常由她出,上一期她出的黑板报才刚刚擦掉。昨天有几个同学费力地画雷锋像,大家都说,要是曹某在,肯定很快就画好了,而且画得很好。

  张某

  是几个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一个,还不到16周岁,学历也最低,读到初二辍学。去年9月,她在萧山一所民间办学的学校就读一学期后,再次辍学。

  张某也是单亲家庭。

  王某

  住萧山蜀山街道,初中毕业后,在杭州一所汽车学校读了一年书后辍学在家。这所学校的高中教育是5年制的。

  被害人阿红的亲人一直接受不了这个残酷的现实。昨天,阿红的家人回忆了出事之前的事情。

  2月17日晚上7点,阿红接到曹某的电话说邀请她出去玩,据阿红家人说,曹某和阿红关系很好,阿红当时根本没想到曹某是受阿洁指使,把阿红骗出来,于是阿红就答应了。由于阿红家在萧山一个偏僻的村子,于是阿洁事先准备了一辆车到阿红家门口接阿红,阿红连包也没带,就出门了。

  家人们没有想到,阿红就这样走上死亡之路。事后,家人在阿红的包里找到了她刚刚拍的大头贴(一种数码自拍照片)。

  据阿红的姐姐说,阿洁一直看阿红不顺眼,以前也打过阿红(12月13日晚,事后阿红报案)。阿红的叔叔说,阿红比较开朗,爱交朋友,人很好。

  但遗憾的是,据警方了解,阿红17日晚上出去后,家人再也没见到过她,直到20日中午家人接到警方通知说阿红已经遇害。这期间,阿红的家人没有向警方报失踪。

  在这起凶杀案中,阿洁、丹丹、张某等曾就读的学校都是职业技术学校。据了解,萧山学生中考后有四个流向,第一层面是省重点高中,也有考到杭州重点高中的学生,第二层面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第三层面的学生就读职业高中。上面这些学校都有入学分数要求,而且学生都要参加高考,或者参加高职考试,继续升学。

  第四层面的学校,就是一些职业技术类学校,或者民间办学的成人学校。这些学校入学门槛不高,入读的学生和家长一般都没有继续升学的打算。

  ■相关

   未成年犯人5大特征 青少年犯罪5大变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世界性难题。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不仅表现为犯罪率逐年攀升,而且还表现为犯罪类型不断扩展,性质日益恶化,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也将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羁绊。

  昨天,记者采访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官及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从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周荣瑾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

   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

  从近年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2004年收押人数比2003年增加了1.5倍;2005年在2004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0%左右。

  目前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呈以下六大特点:

  1.暴力犯罪占75%以上。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

  2.从作案人员组成情况看,团伙犯罪占70%左右(指三人及三人以上)。

  3.犯罪主体与被害人都是学生的至少占15%。

  4.针对熟人作案的占40%。这里的熟人指的是同学、朋友等。

  5.从家庭情况来看,单亲家庭的占20%左右。

  6.犯罪主体的犯罪受到朋友影响、教唆的占50%—60%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大多数属这一类型。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专家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带有“无厘头”特性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类型、犯罪形态以及犯罪手段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在校生与女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

  二、结伙犯罪比较普遍。这种结伙犯罪已经发展到类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三、侵害财产和性犯罪大幅增长,犯罪场所主要集中在校园、网吧等娱乐场所及附近;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比如,逼迫小同学卖淫、坐台等;

  五、犯罪手段更具残忍性。杀人、灭尸。这在成人看来,未成年人的很多犯罪都是带有“无厘头”的,有时候仅仅为了抢一个玩具,为了上网的5块钱费用就可以杀死一个人。

  乔教授认为,这类孩子普遍缺乏道德感和羞耻感,实质上是缺乏恐惧感,对什么事情都无所畏惧,没有任何道德约束,手段残忍只是表象,其实质是没有起码的人性。还有一个原因,犯罪本身还存在传染性,学校、家庭的环境好坏,都容易让孩子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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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9 12: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ganxie 感谢有正义感的lawyer先生,你给大家提供了多么详实的资料,让某些孤陋寡闻的,只知道引用别人语言的人无言以对,难道这些还是个案?????????请睁大你美丽的双眼看看吧,女士们 先生们,桩桩件件 触目惊心呀,我到要看看猫先生(女士)还有什么样的 辩护词?????
发表于 2006-3-29 13: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希望楼上的能明白的就是,所引用的案件中确有未成人犯罪的情况,但是十四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又有多少?
 楼主| 发表于 2006-3-29 14: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傅兄弟提的好,我正想给你解释你们的迷惑。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想当年我们的前辈就是本着挽救未成年人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从宽的法律条文,他们天真的以为,对未成年人只要加以教育 旧可以改造他们,当时未成年人犯罪少的可怜,可是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 随着法律惩罚作用的越来越弱,伴随而来得是犯罪率的大幅上升,这不啻于给了他们一记响亮的耳光,而且这耳光还是他们为之挽救的未成年人给的,实在是太有味道了
我们如何解释惩罚力的下降与犯罪率上升的矛盾呢?这就是一相情愿带给我们的惨重教训,话说回来,过去很少见的14以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了,广东一12岁男孩 因为其父母与邻居吵架,迁怒于邻居家女孩,将她杀死后剖腹;一13岁男孩杀死了管教自己的母亲,还得意的对警察说 我知道我年龄不够,杀人不犯法,你们管不了我。。。。。。。。,这虽然是个案,但是如果不加重视,等到真的泛滥成灾的时候,我们谁来负责??谁来赔偿那些无辜者的性命和财产?是你吗?是法学家吗?
我们古代有句名言叫做:棍头出孝子,娇养无义狼,意思是说 地带孩子要严,严格的管教才是教育的根本,娇生惯养只能培养出狼崽子,对比之下,此言堪称真理,好好的孩子 都被家长和社会捧瞎了,一而再 ,再而三的给以宽容,换来的是给你的羞辱,我真不知道社会除了宽容 还能有什么教育孩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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