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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狮心王

[法学院] 湖南大学对阵中南大学辩论赛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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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  席
  



主席(402990600) 21:25:46
谢谢双方精彩的发言 大家可以松口气了 现在是辩手自由交流时间,等会将有专家评委对本场辩论会进行 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可佳评委 22:56:22

   今晚的辩论,双方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打假、造假现象,进行了既有趣,又激烈的论战。双方的思维、言语均清晰、有条理。

   正方从执法者的地位、职权职责强有力的执法措施的角度,充分阐明了执法者是打假的主力军。

   反方从消费者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直接受害者,其人数多、分布广,能及时获得制假、售假信息的角度、阐述了消费者是打假的主要力量。

   单从辩论的艺术及技巧看,双方可谓平分秋色。但从对法律条文的精神、相关概念理解上,仍应加强,如司法与执法、消费者、打假与抵制假货等,是有特定的法定含义的,在立论时应进一步界定。

   本评委认为,正反双方在辩论方面涉及的问题若能再深入一点,对我们的学习会更有利。

   如,消费者与执法者的概念,应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厘清;正方可以阐述消费者是社会个体,而非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虽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并无打假的义务,法律亦没有赋予消费者打假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从而反驳反方,论证自己的立论。

   反方可以阐述,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如举报、索赔、诉讼等行为,本身就是打假的措施,执法者打假虽是职责,某种意义上也是帮助消费者打假,从而反驳正方,论证自己的观点。

   总之,本评委认为,双方准备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水平,不失为一场精彩的辩论战。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旭初评委 23:15:08

   有机会参与今晚的网上辩论赛,并欣赏到如此精彩的的辩论,感到非常荣幸。同时也感谢依法治省办公室和湖南法治网能给学生们提供这样一个新型的平台。

   从整个辩论的情况来看,双方就“打假”主要依靠执法者还是依靠消费者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辩论。总的感觉是双方准备都非常认真,资料收集比较充分,辩手知识面广,专业基础知识较为扎实。双方的立论陈词,论据充分,论证基本合理,逻辑性强。辩论过程中,都能始终坚持已方观点,找出对方的不足并及时予以反驳,反应速度快,针对性强,语言文明,举例恰当,言辞精彩并不失诙谐幽默。

   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从正方看,由于立论陈词中对“执法者”的外延界定不明确,导致辩论过程中被对方抓住了把柄,最后自己把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相混淆。

   从反方来看,虽然一直强调打假依靠的是消费者,但对于消费者打假的方式却始终围绕“拒假”这一中心进行论辩。并且将地方政府的保护和执法者的打击发生了混淆。

   但从整体上看,这是一场相当精彩和成功的辩论。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肖伟志评委 22:58:10

   今天的辩题有点难度,正反立场的对立性并不是很明显,任何一方都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立场,甚至可能为对手做嫁衣。从辩论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表现都很优秀,辩得很精彩,能较好把握己方的立场和辩论策略。各位辩手思路清楚,反应敏捷,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华,充分发挥了团体合作的精神,但还是存在某些疏漏和差错,使得辩论有时会脱离主题,陷入不必要的争论。

   从一开始的立论来看,相较于反方,正方在概念界定和论证思路上清楚明了,层次感很强,能够抓住辩题的核心问题所在,应该说确实给反方制造了不少的压力,反方则显得有点乱,第二点和第三点实际上是在重复说明消费者识别假货的能力,而且直到第四点才提出:“在权力制衡匮乏的社会,公权力打假有被私人随意租用的倾向,执法者打假很容易演变为假打、护假、帮假。”这一观点,一方面可以为反方的立场提供了一个特定的现实背景,实际上反方后来在总结陈词的时候也强调了这一背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公共机构权力干预的怀疑,也正是反方应着力论证的要点所在。但是,反方最后才提出这一观点,也许反方认为最强大的武器应该最后亮出来,但是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理论的现实基础,就应该一开始就提出来,否则人们会认为这种特定情形只不过是证明己方立场的一个特例、一个证据而已。因此,在立论上,正方比反方表现要好些。当然,正方的立论也存在些许问题,主要是在概念界定上,正方选择了一个不利于己方立场的界定,一个比较狭隘的"假货"的定义.

   正方的优势似乎并没有保持下去,正方在攻辩和自由辩论阶段反复使用了偷换概念、任意改变己方的界定、故意误解对方意图的方法,虽然在技巧上会产生一定的反驳效果,但实际上却在不断改变自己的立场,特别是在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问题上。比如,假货的概念,正方一开始的界定是: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是在后来的辩论中,正方提出了"假而不劣"的说法,而从一开始的界定来看,"假而不劣"恰恰不是正方所界定"假货",如果一开始就将"假而不劣"的情形涵盖其中,而且重点就这种情形论述消费者打假的力所不能及之处,这样正方会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在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也会处于上风。还有如"执法者"的概念,虽然正方在立论中没有明确界定此概念,但是从其具体用语来看,正方所说的执法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非广义,在其行文中,出现了执法者"既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专项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作出反映,采取相关处理办法","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消费者,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等手段。"这些所描述的当然是一种狭义的执法者,而且反方也并未反对这种说法,这说明,一开始双方就执法者概念达成了共识,正方事后的更改只能使自己陷入被动。消费者与人民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正方故意误解的结果,反方在20:05:22所说的是“人民大众”,而正方在20:06:51的发言中却换成了“人民群众”。当然,反方有些用词也不是很妥当,比如"意识形态"、"意识流"。反方有时并未正面回答正方的提问,比如,正方二辩问道消费者如何形成合力时,反方仍然从消费者个体的识别能力、发现假货的机会、利益相关性上来回答,并未回答这些能力、利益、机会如何形成“合力”的问题,有点绕。另外,在资料的援引上,双方都显得不是很充实,在统计数据和现行制度上的援引有所欠缺。双方立场的论证和反驳都有点漂浮的感觉。

   在论辩过程中,双方都能抓住主要的问题所在,并且都能围绕己方的立场和论据展开辩论,只是有时矛头所向可以调整得更好,如正方完全可以将“打假应该主要靠执法者”这一命题置于一般性的、普遍的意义之上,从而摆脱反方在“特定现实背景”上的追问。反方也可调整角度,从普遍适用的意义上揭露“主要靠执法者”所受到的局限和可能带来的弊端。

   总体来看,辩论很精彩,双方唇枪舌剑,不时闪现亮点,让人会心一笑。比如,在20:16:32反方三辩连续提了两个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很有冲击力的,正方三辩在20:20:35的回答正可谓反应敏捷,虽然被裁判警告不得反问,但却直指反方的疏漏,打假效果不佳要归结责任,确实很难证明“主要靠谁”的问题。在20:48:28正方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之后,反方四辩立即提出:“执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说执法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执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费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其他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这次能有幸参与这次活动,感受颇多,特别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网络辩论会还是第一次举办,能够参与这一摸索过程,实感荣幸,能够有机会和同学们交流,又恰是本人很喜欢的一种方式,希望这次辩论会顺利结束,将来越办越好,湖南高校的法律学子有更多机会相互交流。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倪洪涛评委 23:23:45
   就整个辩论过程来看,双方“战士”怀着对“假货”的痛恨,秉承着各方的立场有理有据、你来我往、妙语连珠,可谓非常精彩。比如,正方能用报纸上的数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说明有备而来且实现了论证方法的多元化,而反方能够在辩论中灵活地运用古诗词且呼唤一个“打假的春天”,体现出了一定的传统文化功底。但是,在辩论中,亦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一,从逻辑上讲,自己的论域和语境要前后一致,特别是对一些核心概念的界定更应该整场统一,不能在立论时指明的“执法者”是行政主体,而后面在包括不包括司法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立法者”呢?是不是也应包含在内?

   其二,立论要扎实。因为立论是随后评论的前提和基础,论基不扎实,将会坍塌整个论题大厦。在这方面,正方应该在“打假”的客观能力方面大做文章,而不应该过多的强调主观态度。因为,从主观上来讲消费者深受假货之害,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更具有打假的强烈冲动。而反方更应该注重消费者协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团在打假过程中的组织性和重要性,然而遗憾的是,反方不仅在立论时过多地强调消费者的分散性和数量性而错失立论良机,且辨论的过程中在正方穷追狠打的情况下,亦没有实现理论的升华,由于缺少组织的力量,以至于因“拒绝假货”而被对方抓了辫子,因为“打”是主动性更强的词汇。

   其三,举例应恰当,且紧扣主旨,否则不能“出彩”,反倒有损论题。如正方曾多次提及“盗版”,意在指出其是消费者“欢迎”的和“有利”的。其实不然,过多的购买“盗版”软件,就会挫伤生产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长此以往必将使“盗者”失去盗的“母体”,萧条的市场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反方则在最后陈述中举出了象棋的例子,尽管有一定新意,但将消费者的地位降格为“卒”子,却与前者自己对权利本位社会中消费者的主体定位相矛盾甚或相悖。

   其四,总结陈词应雄厚有力,因为总结陈词更能反映辩论队员的应变能力。反方的总结语言优美、旁证博引,可以说超人一筹,但亦有事先准备之嫌,缺少对辩论过程的总结而稍有不足,而在这方面正方处理的比较好,美中不足的是其他部分却又有“炒剩饭”之嫌。

   其五,在辩论技巧方面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攻辩时所提出的问题应尽量地有内在联关性,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深化。在这方面反方三辩有关“执法者在尽其所能打假是吗?”“那么假货仍然大量存在吗”时处理的比较好,且有给对方“设套”的妙处。另一方面,对一些与主题无多大关系的问题可以回避,比如,“人民”与“消费者”的关系之争,政治语言运用必然谈化相关法律问题深化。

   最后,注意对法律条文和统计数据对自己观点的支持。前者提升辩题的法律色彩,后者,则表现出辩论的现实关怀和时代特色。

   总之,本场辩论会无论从逻辑性,还是从语言文字功夫、思维能力上似平正方占一定上风,但客观地讲,由于法律工作者对政府天然的挑剔心理,论题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有利反方的,即反方在煸情方面有占有优势。既便在这种情势下,正方亦能应对自如,机智处理,表现出了相当的专业基础和文化功底,毕竟辩论本身不是目的,学习才更为根本。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编辑完了,真是累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可佳

   1983年毕业于自西南政法大学,在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经济法》教学19年。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学之余,热衷于法学研究,与人合作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了9部著作,完成了二个省社科重点课题,均已发表或出版,其中《依法治省研究》课题获湖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四等奖;先后在《哲学研究》、《经济法制》、《法制日报》、《行政与法》等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编。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旭初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先后执教经济法学及其分支专业课程、涉外经济法学、商法学及其分支专业课程.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力求深入浅出,生动灵活,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先后在<<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20篇,参与<<中国市场经济法通论>>(法律出版社)的编写,担任<<市场管理法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副主编.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望麓不支持GIF的格式吗/
 楼主| 发表于 2006-6-9 00: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先不帖了!
发表于 2006-6-10 22: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9楼狮心王2006-06-09 00:14发表的“”:
终于编辑完了,真是累啊!!
这个好像在网上就有,不用编辑,何来累
发表于 2006-6-10 23: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偷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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