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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又一个恶魔被从轻了!!!!我的预言正在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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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16: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说的疑点自然是法院判决时的疑点了,与侦察没有关系了。那个时候的疑点应该是很清楚的吧。
死缓,如果旧其本身来讲,自然可以是惩罚,如果罪有可恕的话,但是一:如果罪无可恕,却还判死缓,岂不是罪责刑不当?二:就中国现实来看,死缓只不过是有期徒刑的代名词而已,法律明确交代 最低14年即可出狱,高的也就20年,而且很多过了一半就假释,或者保外就医,实际上就是变相释放,这样的 死缓能算惩罚吗?认为这算惩罚的  未免和当年的陈独秀一样得了 左倾幼稚病 了吧。
  辛案诚如楼上所说是可笑的,可见起程序正义执行的如何过分,但是旧这样,我们国家也正在努力褒奖,夸奖其是司法进步,真看不出进步在哪里,难道按照程序机械运作 就是进步,视受害者的利益到了淡漠程度就是进步????????我看,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倒退,一种可耻的倒退潮流。希特勒的德国严格按照程序 杀害了数以万计的犹太人,这丛耨种程度上说也是程序正义?所以说 按照程序来我不反对,关键是这个程序是好的还是坏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不合理的坚决反对他!!!!!!!!!!
发表于 2007-1-26 16: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辛普森案是否就是笑柄??记得看过一篇文章,写到美国人对此的看法:认为辛普森是凶手;认为辛普森应该被判无罪。
前者是基于自我的主观判断,后者是基于对司法程序的尊重。非法证据排除,究竟是虚伪还是进步,你可以自己慢慢琢磨。
刑事案子,涉及到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现在有健全的国家赔偿法么?没有。现在有健全的审讯监督程序么?同样没有。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带我的法官亲口对我说不能太纵容公安机关,不然他们刑讯逼供的更厉害。
因此,刑事案子,必然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在证据考量方面更是严格的多。
在这里的许多网友,维护的是这个个案里的当事人么??当然不是。这个当事人如果真的是罪犯,那么没有能够找出足够的证据将罪犯绳之以法是侦查机关的耻辱。如果因为侦查机关的无能,而必须将一个被怀疑的公民置于刑罚之下来安慰被害人家属,那么是被害人家属的幸福还是国家的耻辱????
突然想起来楼主以前的一个高论,说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由于宗教信仰……貌似基督教杀人杀的也很厉害吧?七宗罪,十戒,都是死罪。用老罗德话说,连贪污都是死罪。人道主义精神,恐怕不仅仅是宗教差异这么简单的一个理由就概括的吧??
死刑在中国暂时不具备废除的条件。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等制度在中国还存在着滥用的情况。但是抛开这些不谈,纠住一个个个案来叫嚣有罪推定、“合理”刑讯和非法证据“合理”不排除,以及冤案好过错放的人,实在难以获得大家的尊重。
发表于 2007-1-26 16: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瑞子不用和他吵。这个人你说不通他。
发表于 2007-1-26 17: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已打住,所达~~ [s:47]  [s: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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