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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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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17: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今天看到小北师兄和那个家伙这么激励的一场论战,过瘾啊.
发表于 2006-12-1 18: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制定的,而是针对重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法律在本质上乃是长期性的措施,指涉的也是未知的情形,而不指涉任何特定的人、地点和物.
  如果因为wainong提供的一个极端的案例就得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后果实在是不可想象的。楼主意识到了未成年人中有一少部分人犯罪情节及其恶劣,但我觉得楼主忽视了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即使在成年人里也有一些智力低下者,他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平常人弱,那按照楼主的逻辑如果对这一部分人处以刑罚不人道的话,是不是就要把他们排出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外?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从个案上来说,楼主所提供的案例中那个罪恶的少年逃脱刑事处罚,的确大家心里都感到不平,但我们必须接受的一点是法律不可能是制定得完美无缺,这本身是法律固有的僵化性,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在两种制度中选择一种更体现正义的制度,而不能寄希望于寻求一套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制度。维持当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在当前的中国更具有合理性,所以我们选择前一种法律。至于将来,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能力,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06-12-1 1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wainong所说的人权只是作为政治斗争的产物而存在,不时很重要。作为一个学法学的人说出这样的话,我就很困惑了,如果说现在人权在某种事实的层面上的确被作为政治的附庸,那么人权的理想最应该是为我们法律学子所追求得,人权的价值如果在我们学法律的人这里都得不到捍卫, 那么我们还搞什么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06-12-1 18: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wainong不断地强调用重型主义,严惩犯罪,认为犯罪分子的人权不应该得到保护,认为法学家们过多强调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那么我觉得  wainong忽略一个最基本的现实,那就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刑讯逼供等现象,从杜培武到佘祥林,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还不够让我们警醒吗?现在的最大的现实是犯罪人的最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我们思考问题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我提出的这些观点的确没有新意,用wainong的话说又是在盲从法学家。可是难道我们仅仅为了标新立异而置真理于不顾吗?独立的思考不是对主流观点的一概排斥,那种凡是法学家如是说,我就故意唱反调的态度,是对待学术的最盲目最浅薄的态度,那样产生的学术只能是外力邪说,博他人一笑罢了。
发表于 2006-12-1 1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就此问题作一个细致深入的讨论,但今天还得去自习,就此打住吧,并且纵观wainong的言论,跟本不是从法学思维出发在谈论一个问题,感觉是并没有系统学过现代法理学只是记得一些法律条文的外行说的话。法学有三种境界,一是知识之学,二是智慧之学,三是精神之学,  wainong 看待问题的角度,让我觉得你顶多只能达到知识之学,至于后两重境界,则是无缘的了。
发表于 2006-12-2 18: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可惜这样一种只下结论的非理性行为,也会被分析者理性解构为"看到了发展的趋势……"
呵呵算了不说也罢。
这个口水帖还是沉了吧
发表于 2006-12-5 21: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没有对错,讨论也不会有对错,我们需要的只是理性客观的判断。我是学经济出身的,对法律也是这段时间开始学习,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学素养上不如各位。可是对于未成年罚罪问题,我自己认为:量刑年龄大可以不变,但是在对于未成年犯罪刑罚应该坚持相对从重量刑。也就是说对于犯了强奸,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的罪应当以劳教和剥夺其政治权力和由于信用而产生的住房贷款等的权力相结合;而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则可以从轻处罚。我认为可以将刑罚体系延伸到社会信用体系中,以未来的收益来抵偿现有的罪行。如:不能考公务员,不能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等。
发表于 2006-12-6 10: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老贴,何己这时又出水?和芙蓉姐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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