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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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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5楼曲水流殇于2007-03-25 21:45发表的 :
钉子户做了件合法的事,但这个法不保护整体利益,也就是不道德...那到底要怎么样做才能既合法又道德?我想这种人肯定是存在的,这种矛盾看来无法避免..他的抗争当然充满意义,最起码开了个斗争的先例,养成人人司法的风气,这就是他的价值所在...是这样不?
其实这里面只有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而两者在民法上是平等主体,我是不赞成随意套用所谓集体、整体利益的,如果硬要这样的话,我可以推导出被拆迁户的N个亲戚,这N个亲戚又有N+X个亲戚,所谓一损俱损,这样一来被拆迁户的整体利益是不是同样受损了?
个人利益有其存在的理由,与所谓整体利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其实整体利益就是由一个个的小利益组合而成的,既然小利益都无法维护,那大利益又怎么保全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你还不理解,那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大家都很饿,经过大家投票表决一致同意剥夺你的财产,让大家饱餐一顿,表面上看来大多数人都满意了,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了,但实际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中国人长久以来被所谓集体利益忽悠惯了,对私权缺乏基本的尊重与保护,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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