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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70码  及其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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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7: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实名制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何冰

杭州市人大制定《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规定一出,万夫所指。各界指责的要害在于《规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使人民无法监督政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花了一点时间,来研究这个规定的合法性。结论是,《规定》明显违反现行法律。

  规定所言的“提供电子公告”,据网民解读包括流行的博客。博客因其向社会公开,依法律的常态解释,确实属于规定所言的“提供电子公告”行为。依规定,博主应当如实登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这一规定合法性如何?

  对于“博客”,目前尚无法律上的定义。法无定义依常理。博客是以网上日记为表达方式,把个人一天所见、所想的东西随意地发表出来,与他人分享、交流。内容就是一个个倒叙排列的日记体帖子,频繁更新并充分利用简单的操作方式。”故此,博客的表现形式属于个人日志,其内容属于个人作品。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博客内容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言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调整。问题的核心在于,公民发表作品是否必须署真实名字?或者向作品载体的提供者提供真实姓名?具体到博客就是:一、博客作者是否必须以真实姓名发表作品?二、博客作者是否必须向网络载体的提供商提供真实姓名?

  第一问题涉及到作者的署名权问题。依据法学界的通说及世界各国的惯例,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这种通说和惯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有明确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这一规定的正确解读是:一、法律允许身份不明的作者和作品存在;二、身份不明的作者和作品,在明确身份后,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据此,在网络上不表明任何身份的博客文章,属于不署名作品。网络上以网名发表的作品,属于署笔名的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从我党的历史来看,许多革命领袖曾以笔名发表作品。毛泽东在长沙湖南第一师范学习期间,在报上登了一个启事,署名“二十八画生”——颇有当代网名的意味。启事的中心内容是邀请关心国家前途的青年同他联系。周恩来的常用笔名“伍豪”。鲁讯的真名周树人,茅盾的本名叫沈德鸿。在网络上发表作品与在报纸上发表作品,性质相同,不过载体不同而已。如果作品只能实名发表,我国的教科书都应该修改,将鲁讯和茅盾等笔名干净彻底地清除。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博客作者是否必须向网络载体的提供商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这一问题的研判的核心是网络是否允许存在“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如果开设博客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当然就不存在身份不明的作品。从著作权法本身来说,既然法律保护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当然首先允许身份不明的作品存在,即法律不禁止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杭州市禁止网络上出现不明身份的博客,目的当然在于禁止博客上出现身份不明的作品。如果博客上一片空白,禁止有何意义?著作权法为何允许身份不明的作品存在?因为《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的本意是: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而不是“表明身份言论的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09-5-29 17: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杭州市70码 及其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公安发布不良信息,应如何处罚?作者:何冰


杭州市人大制定《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网上恶评如潮,但杭州市人大岿然不动。关于《条例》的非法性,本人另有专文发表。现就网络热议的富家子弟“飙车”案中,杭州市交警部门的信息发布行为,有问题请教杭州市有关部门。

  《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既然条例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那么当然包括杭州市交警。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事故调查初始阶段,交警部门在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车速‘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 这位发言人并表示,对由此造成的误解感到歉意。

  从法律上来说,交警发布不良信息,“感到歉意”就成了吗?杭州市公安局将交警的信息发布行为,定性为“不严谨、不妥当的”行为。其实依据《条例》,该信息发布至少涉嫌触犯以下条款:

  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按照杭州市人大的理解,国家是有荣誉的。杭州交警发布虚假信息,肯定损害了杭州市政府的荣誉。现在请杭州市有关部门解释,杭州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事实判断,必须进行调查,并且要有证据。杭州交警在没有检测的情况下,向社会发布车速为“70码”的信息。这一信息在网上引起人们对杭州市政府极度不满,形成公愤,显然在破坏社会稳定。那么,交警在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之前,就断定车速为“70码”并向社会发布,此行为是否属于“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由于交警部门发布不良信息,致使公众对于肇事者和政府产生极度的愤慨,并由此在网络上对政府和肇事者进行恶评。杭州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鼓动公众恶意评他人”?

  《条例》第41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23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有趣的问题浮出水面:假如杭州交警的行为违反《条例》第23条规定,杭州市公安局是否应对杭州市交警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停机?

  我知道,杭州市交警可能辩解是:我们的信息没有通过互联网发布,不适用此条;我们的信息仅属于不良信息,不属于造谣……。但我相信,只要《条例》生效,杭州市公安部门或者其它政府部门,甚至杭州市政府,总有一天要干出触犯《条例》事来。届时杭州市人大和政府将如何应对公众?现在请君入瓮!
发表于 2009-6-5 13: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杭州市70码 及其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这个和七十码有什么关系啊!
发表于 2009-6-5 13: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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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指飚车案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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