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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科学研究的不断重视,对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投入不断增加,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而近几年来爆发出的一些学术不端丑闻使如何有效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防治学术不端问题上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本课题希望通过对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但本课题不讨论涉及科学本身的伦理价值问题,只从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和管理入手探讨如何防治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界定:
关于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中英文本身就有不同的翻译,英文一般称作“research misconduct”,中文大致有“科研不端行为”、“研究不端(不良)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等译法;至于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更有诸多的界定。以美国为例,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PHS)定义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它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5年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组建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给出的界定是,“科研不端行为是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成果、故意阻碍科研进展或者不顾有损科研记录或危及科研诚信的风险等严重的不轨行为。这种行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或评审他人的科研计划和报告时,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这两个定义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直到2000年底,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给出了一个“标准定义”,它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1989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删除了“其他”的内容。【苗德岁译.美国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三院国家科研委员会撰.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从以后的相关条例看,美国各界基本认可了这个定义。
德国马普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目录”,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这个定义的一个特色是把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的因素列了进去,不像美国的定义那样主要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英国维康(Wellcome)基金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马普学会的大致相同。北欧四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分别是,瑞典:“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挪威:“在进行科学研究的申请、实行、报告时,明显违反现行伦理规范的行为。”芬兰:“有违科学研究良心,发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确处理研究结果的论文发表行为。”【杨舰,程远远,严凌纳译.(日)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0】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1997年5月联合发表的《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对不正当的科研行为也进行了定义:“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它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该定义声明参考了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最新定义,并在美国定义的基础上添加了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的科研行为。
从以上对国外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的介绍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一个国家里,对其的界定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除了“伪造“、“剽窃”、“弄虚作假”等公认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素外,各国对其他的表现形式互有取舍,但基本的目的和要件是大体一致的,反映了国际上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逐步取得共识。
我国科技部2006年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不但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等,还包括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权以及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内容,最后还有一个“余地”和“空间”:“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另外教育部、中科院学部、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
作为国内最高的国立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2007年初制定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科研不端行为”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界定,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详细列举了7条认定标准,一是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二是损害他人著作权,三是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四是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五是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六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七是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前六条标准里每条又分别列举了各种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其表现形式,是目前我们可以用来定义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475241&page=1&fromuid=897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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