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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湖南大学与洞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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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0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大学与洞口县人民法院

如此“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徐传廉在用诈骗手段侵占了我价值达近百万元的259平方米商业门面房,被我发现后。徐传廉与杨晓红于2009年3月25日,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出虚假的陈述、提供徐传廉诈骗而来的虚伪证据,意图用诉讼欺诈行为侵吞受害人259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洞口县人民法院不对徐传廉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虚伪证据进行审核,居然受理了该案。其诉讼请求共三项,主要的“一、将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洞口县洞口镇健民路健民园一楼全部门面的所有权确认给原告”。

受害人在受到洞口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洞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09)民初字第414所有权纠纷案件,其起诉及诉前用于诈骗办理的A39305房屋产权证和A39305号房产的8010022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系徐传廉通过诈骗手段而来,其行为已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该《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系本案及今后刑事办案的至关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一)、(三)项及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414号案件《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我于2009年4月10日、4月14日、4月24日、4月29日、5月5日分别向洞口县人民法院递送《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证据鉴定申请书》、《制止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申请书》。请求洞口县人民法院传廉的《联合集资建房协议》进行查封、扣押的证据保全措施并依照法律规定将涉案标的物洞口镇健民路健民园一楼全部门面予以冻结,制止徐传廉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洞口县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做答复也不采取任何措施。

在受害人的一再坚持下,洞口县人民法院直到2009年5月5日才通知受理了我的鉴定申请,通知我缴纳有关鉴定费用及差旅费。一直到5月11日才通知我于2009年5月12日前往长沙市对我所申请鉴定的指纹、笔迹、间距总长、打印文稿的字体、字号、版式结构、行文语法措词进行鉴定。并告诉我,到长沙后有三家鉴定单位可以供我抽签去做鉴定。

2009年5月12日下午二点左右,洞口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赶到长沙市劳动西路的欧亚达购物中心门口参加抽签,我赶到后,洞口县人民法院又告诉我只有二家鉴定单位供抽签鉴定了,即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大学。写好签后徐传廉抽到湖南省检察院。洞口县人民法院告诉我们跟着法院的车去做鉴定,徐传廉的内侄当即从车上下来了。我们和洞口县人民法院的车一路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呆了一个多小时。其中我二次给洞口县人民法院的陪检法官打电话,问“为什么要在省高院停这么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人家在省检察院做什么手脚都做好了!”就这样磨磨碀碀地到了湖南省检察院办公大楼。到湖南省检察院后,仅仅凭一个门卫的一句“省检的鉴定人员没有一个人在值班”就将洞口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们阻止了!县法院的陪检法官对我说:“那只有去湖南大学做鉴定了,不然这么多的人在长沙停一晚会要你很多开支的”。就这样,我出于对洞口县人民法院和省部级司法鉴定机构公信力的信任才去了湖南大学。可谁知道:洞口县人民法院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正是利用我的信任,于2009年6月8日作出了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司法签定意见书!并该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却不具备指纹鉴定的执业资质,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一个圈套!所鉴定的意见书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

当然,我没有证据证明洞口县人民法院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共同参与了帮助徐传廉侵吞诈骗我的近百万财产,我也同样没有证据证明洞口县人民法院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徐传廉的好处才这样昧着良心做事。但我不能不问:

1、为什么受害人从2009年4月10日书面提出《证据鉴定申请书》,直到2009年5月12日才准许进行鉴定?

2、为什么洞口县人民法院提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三家变为了二家?

3、为什么洞口县人民法院在抽签后又去湖南省高院呆一个多小时?

4、为什么洞口县人民法院不能在省高院办理好手续后才组织鉴定抽签?

5、为什么洞口县人民法院在省检察院仅凭门卫的话就改变了抽签产生的鉴定机构?

6、为什么洞口县人民法院将如此重要的鉴定委托给不具备相应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7、为什么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相应指纹鉴定的执业资质,却也会堂而皇之地受理洞口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还做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司法签定意见书

申请人的《申请证据鉴定项目》“杨晓红”的笔迹鉴定,样本和检材有明显区别的“晓”字为什么避而不论!

申请人的《申请证据鉴定项目》第三项“该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的文字字符间距总长,第二页比第一页长二个毫米;第一页的页边距比第二页的页边距向左移五个毫米”。依据鉴定书的认定,第二页和第一页文字字符间距总长“基本一致”。但该《司法签定意见书》第八页第(七)项却又“通过测量发现”,第一页的左页边距为30.5㎜,右页边距为30㎜;第二页左页边距为31㎜,右页边距为30.5㎜”,由此可见,第一页页边距总距为60.5㎜,第二页页边距总距为61.5㎜。这就说明了两页文字的字符间距总长(210-61.5=148.5)、(210-60.5=149.5㎜)要误差1㎜;尽管从理论上打印机的走纸原理会造成页边距有误差,但也仅仅是对页边距有影响,对整篇文档的字符距离不会有影响!该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

意见书第的“行文语法措词的分柝”,“联合建房人”和“联建人”的表述“不属于本质性差异”。但从通篇文档来看,“联合建房人”和“联建人”的表述不符合文稿打印惯例和逻辑结构。

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中“并于2006年8月8日正式动土开工”一句,句中的“并于”应属从汉语词典中的“并且”或“并且于”演变而来。查现代汉语《辞海》,“并且”,连词,用在两个动词或动词性的词组之间,表示两个动作“购地”和“建房”同时或先后已经于2006年8月8日进行;用在复合句后一半里,表示更进一层的意思。“并于”一词应该是都“已经”或“已经发生”的意思!可是作为我省最高学府的湖南大学却对“并于”一词用在该《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的复合句中和日期落款“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不相匹配这样严重的“行文语法措词”错误是看不出来还是刻意的妨碍作证行为?

司法签定意见书的指纹鉴定,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检材和样本指纹的比照选点应该是全部否定的。为什么也认定一样!

最重要的是,从该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所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就明显说明该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不具备指纹鉴定的执业资质。

洞口县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助长了徐传廉的器张气焰,直接导致了2009年5月19日徐传廉勾结黑社会打人的恶劣事件发生!

看似“公正”的洞口县人民法院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反而成了对公众公信力最大的打击,对诚信最大的破坏,甚至成了彻底抵毁人与人信任的社会乱源。洞口县人民法院做为申请人的委托人竞然将关系申请人身家性命的重要司法鉴定委托给不具备相应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做,岂不是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儿戏!视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儿戏!体现公正的司法签定意见书,却是充满谎言的骗人证据。洞口县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又何在!公信力又何在!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权威性又何在!社会良知又何在!天理又何在!



受害人:林友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9-7-12 1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您的单方陈述,我个人认为你的案件属于虚假诉讼侵犯他人的财产的案件,你是受害人。你不是原告与被告,只是在诉讼保全阶段的案外执行异议人。目前虚假诉讼在学理上,研究不是很够,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如何补救,法律如何规制。法院系统对此问题也已经开展了调研。但不是你没有救济途径,你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对于指纹鉴定,湖南大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包括文书鉴定,是否包括纸质上的捺印指纹,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至于该鉴定技术的瑕疵,你的异议,你可以据理主张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虽然是权利,但现实难已做到,个人认为湖大法学院的鉴定中心,应该予以配合,以身促进法治),法乃天下之公器,法学院鉴定中心应当有接受监督和批评的胸怀。
至于其他问题,我个人认为不是重大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你应当理性看待,并理性维权。
文书中“并于”和“落款日期”应当是对你有利的证据,但对方若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实属于行文错误,另当别论。
以上个人意见,供参考。
希望你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正维护。
发表于 2009-7-12 12: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因为看到湖大法学才进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5: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sym960823)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分柝!可事实是湖大法学院又自行撤销了该《司法签定意见书》,理由是该中心目前不具备指纹鉴定的资质!

鉴定中心的传真

鉴定中心的传真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5: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问题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又自行撤销了该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理由也是该湖南大学法学院鉴定中心不具备指纹鉴定的资实!
不管怎样,湖大法学院鉴定中心此举彰显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程序正义又是司法正义的底线!
我要问的是:
1.湖南大学法学院鉴定中心当初自已不知道?
2.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很多疑点恐怕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5: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湖大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疑问:

申请人的《申请证据鉴定项目》“杨晓红”的笔迹鉴定,样本和检材有明显区别的“晓”字为什么避而不论!
申请人的《申请证据鉴定项目》第三项“该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的文字字符间距总长,第二页比第一页长二个毫米;第一页的页边距比第二页的页边距向左移五个毫米”。依据该鉴定书的认定,第二页和第一页文字字符间距总长“基本一致”。但该《司法签定意见书》第八页第(七)项却又“通过测量发现”,第一页的左页边距为30.5㎜,右页边距为30㎜;第二页左页边距为31㎜,右页边距为30.5㎜”,由此可见,第一页页边距总距为60.5㎜,第二页页边距总距为61.5㎜。这就说明了两页文字的字符间距总长(210-61.5=148.5㎜)、(210-60.5=149.5㎜)要误差1㎜;尽管从理论上打印机的走纸原理会造成页边距有误差,但也仅仅是对页边距有影响,对整篇文档的字符距离不会有影响!该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
该意见书第八页的“行文语法措词的分柝”,“联合建房人”和“联建人”的表述“不属于本质性差异”。但从通篇文档来看,“联合建房人”和“联建人”的表述不符合文稿打印惯例和逻辑结构。
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中“并于2006年8月8日正式动土开工”一句,句中的“并于”应属从汉语词典中的“并且”或“并且于”演变而来。查现代汉语《辞海》,“并且”,连词,用在两个动词或动词性的词组之间,表示两个动作“购地”和“建房”同时或先后已经于2006年8月8日进行;用在复合句后一半里,表示更进一层的意思。“并于”一词应该是都“已经”或“已经发生”的意思!可是作为我省最高学府的湖南大学却对“并于”一词用在该《联合集资建房协议》的复合句中和日期落款“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不相匹配这样严重的“行文语法措词”错误是看不出来还是刻意的妨碍作证行为?
该《司法签定意见书》的指纹鉴定,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检材和样本指纹的比照选点应该是全部否定的。为什么也认定一样!
最重要的是,从该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所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就明显说明该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不具备指纹鉴定的执业资质。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从二个方面,建议湖南大学校方及湖大纪委能查查此事:
一.为了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是为了纯洁党的肌体。
三.是为了湖大近百年的声誉。
发表于 2009-7-12 16: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已经把问题上升到湖大法学声誉的高度了,围观之!!!
发表于 2009-7-12 17: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如此,湖南大学鉴定中心自认无资质,你就去司法局投诉吧,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司法厅予以行政处罚。司法厅不处罚,你就起诉司法厅行政不作为!
为人师表,的确应当率先遵纪守法。湖南大学鉴定中心也不错,能及时回头是岸,知错能改。

至于纪委和校方与此案又有何干,与湖大声誉又有何干,与你案的公正处理又会有什么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纪委和校方与此案又有何干,与湖大声誉又有何干,与你案的公正处理又会有什么作用?”

湖南大学鉴定中心最初的作为难道背后就没有个人的肮脏交易?这难道不是司法腐败?
一个签定做出后就自行撤销了难道就不对湖大的声誉有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09-7-16 0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准备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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