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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靠来电显示每月攫取不当得利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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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移动靠来电显示每月攫取不当得利25亿元
2008年移动用户达到5亿,仅仅依靠来电显示每人每月收取5元计算,中移动不当得利高达25亿元。其实,中移动来电显示的成本为0。收取“来电显示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可否认,近年来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在降低手机资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遗憾的是“来电显示收费”制度的改革步伐太慢。应该早日彻底取消收取“来电显示费”。理由如下:
  
  1、收取“来电显示费”不符合成本原则
  首先,我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规确定了我国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众所周知,从1986年在原邮电部电信总局中成立移动通信处和1987年我国的TACS模拟移动通信网络开始运营算起,我国的移动通信已经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按照经济学成本分摊原理,移动通信运营商完全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移动通信的经营成本也越来越低。另一方面,“来电显示”自身的成本是很低的。因为“来电显示” 的基本原理是交换机对用户提供来电号码专用格式的数据的传送,由用户终端利用符合数据解码格式要求的端机进行接收和显示。其中所需的解码芯片及单片机等随着IT集成技术的进步和中国手机用户数量的剧增,移动通信“来电显示”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呈边际递减。面对全国5.08亿手机用户的成本分摊,“来电显示” 自身的成本微乎其微。
  “无成本即无费用”。既然移动通信运营商经过这些年发展已收回成本,那么就应该停止收取“来电显示费”。这就如同修高速公路“收费还贷”,不能无限期地收下去。
  
  其次,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移动通信早期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集全国的财力和物力来发展的。换言之,早期移动通信是靠中国纳税人的财政投入建设而成的。因而现在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不能拿早期国家和全国纳税人的投资来作为部门牟利的工具。因而也就不能也不应该向全国手机用户收取不合理的“来电显示费”。
  
  再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明确把“来电显示”列为基础电信业务。也即来电显示是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有手机即应该有来电显示功能。否则手机“显示”屏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的通信“套餐服务”中本身就包含了“来电显示”。 移动通信运营商不能再将“来电显示”与“套餐服务”拆开来单独收费。这就如同坐公交买票上车后不能再要求乘客掏钱买座位。
  另相关主管部门及移动通信运营商把 “来电显示”称为“增值电信业务”很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增值电信业务”是在原基本服务之上设立的一种新的服务。而手机“来电显示”在上世纪末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一种基本功能并未单独向用户收费,直到2002年至2004年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才大张旗鼓地单独向用户收费。很显然“来电显示”并不是所谓的“增值电信业务”,而是移动通信运营商变个花样巧立名目向用户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2、收取“来电显示费”不符合法规
  首先,收取“来电显示费”程序违法。根据《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3条、第14条,《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及《电信条例》等相关法规,“来电显示费”的收取属于涉及中国5.08亿手机用户的重大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然而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在2004年大张旗鼓地向用户收“来电显示费”时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举行听证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来电显示”是一种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条、第8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缔约者应尽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规定,来电显示应当视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全面履行合同时向消费者应尽的法定附随义务。
  
  再次,收取“来电显示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情权。根据《宪法》第13条和《民法通则》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而移动通信运营商却凭借行业垄断地位把原本不该收费的“来电显示”功能巧立名目后收取“来电显示费”强加给消费者。这种“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钱”的霸王行径严重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当享有知道移动通信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中的对方呼叫者是谁的权利。移动通信运营商用收费方式来免除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收取“来电显示费”不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已加入WTO近7年,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已深入人心。而 “来电显示费”的收取并不符合国际惯例。在美国、欧盟(特别是在北欧)、日本等发达国家是没有纯粹的“来电显示费”和“漫游费”项目的,这些国家移动通信运营商是通过改进服务吸引客户和直接收取通讯资费用来维系的。在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在大力向前述国家靠近并竭力减少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来施惠于民的。
  
  4、坚持收取“来电显示费”有悖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中央“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坚持以人为本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百姓谋福利。而眼前面对关乎中国5.08亿手机用户利益的重大事情更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早日彻底取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来电显示费”。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来电显示费”的诉争也越来越多,如果仍然坚持收取“来电显示费”的收取将不利于社会和谐。
  
  近年来,民众要求取消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呼声越来越高。常言道:“百姓无小事,民意大于天”。更何况“来电显示费”的收取是关乎中国5.08亿手机用户利益的重大事情。作为主管部门就更应该顺应民意,顺应民主与法治的潮流,早日取消“来电显示费”的收取。早日实现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所言的“让百姓真正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实惠”。
发表于 2009-8-2 21: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搞点新鲜的行不,这大家早就知道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3 11: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看客于2009-08-02 21:57发表的:
你搞点新鲜的行不,这大家早就知道了
知道而不不知反抗,就是要提醒你们这帮sb理性派
发表于 2009-8-4 14: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wainong) 的帖子

理性派?你很强啊,随便来个人都能被打成派。
你是什么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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