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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院系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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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大学的组织管理系统中一般下属有学院或系科。学院一词可在两种不同情况下使用,一是指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另一是指一所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时称之为二级学院(处在一级的即大学,而独立设置的学院本身即一级的)。

在中国,独立设置的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大学由政府明确加以区分,从而成为两种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结构。在美国,并没有这样统一加以区分,被称为学院还是大学,这是这些机构自己的事,政府不介入。例如,水平极高的麻省理工学院并没有用大学(university)而一直以学院(institute)称呼自己;同样,加州理工学院亦如此,达特茅斯学院亦仅以学院(college)称呼自己,重实不重名。真正的名又在实中,MIT、CIT均因其实际水平而扬名天下。

现在我们着重讨论的是大学下设的学院(以下所说之学院除特殊情形加以说明外,均指大学之下设者)。

大学为何要下设学院呢?

从学院发展的历史看,最初,即中世纪大学之时,学院“仅仅是为没有付费能力的贫穷学生提供膳宿”,“后来学院成为生活和教学的正式中心”,“学院通常由一个住宿部、一个食堂、一个小礼拜堂和一座图书馆构成”,学院就是学生的一个院落。

到16世纪,“学院开设的课程和辅导课几乎取代了英国大学开设的讲授和辅导课,学院几乎已能够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开始分散到多个学院,这些学院已经发展成为适合教学和对学生个别指导的教学场所”。

从学院的初衷来看,有两点可以明确,它的建立是从方便学生生活出发的,是从方便教学出发,简言之,是从学生出发的。

大学之初虽有了文学院、神学院 、法学院、医学院之分,但尚无正式的专业观念。至17、18世纪之后,专业蓬勃兴起,学院的建制与专业、学科的关联更为明显了。学院的建立通常就是将相近的关联度较高的学科(或相应的专业)组织在一起的结果,形成大学内的一个机构。这样有如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等等。

如今,有的大学(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专业总数百余个,显然不可能一个专业一个学院,甚至也不可能一个专业一个系,院系都只能是一个专业群,系是相对较小的专业群,学院是相对较大的专业群或学科群(以后着重使用学科群的说法)。

时至今日,学院的现实意义可从以下四方面去理解:

一、依然是从学生出发,这一初衷未变。学院只作为学生膳宿的场所的意义已经消失,但在广义的生活概念下,学习即生活,研究即生活,学院作为学生生活场所的意义就仍然存在。大学系统日益复杂,规模日益庞大,“我的大学在哪里”对于学生也成了一个问题,然而,学院让他更容易感受到“我的大学在这里”,学生通过学院感受大学,通过学院亲近大学。学生被组织在学院里,学生生活在学院里,学院相对独立而又与大学的各个方面千丝万缕地联系着,学生正通过这种既独立又联系的状况而感悟大学,生活于大学。

二、学院的另一个作用亦是16世纪以来的传统,它为学生提供相对完整的课程。尽管会有跨学院乃至跨校选课的情形,但这本身就在学院完整的课程计划之列。因而学院仍是基本的教学场所。这一点与第一点所包含的意义既是原初的,又是基本的。

三、学生一般在一个学科里学习和研究,但学生有权扩大学科知识面,跨学科学习;学生有权选择专业;学生有权转换专业,而学院作为一个学科群或专业群正是保障学生这些权利的一个平台。如果学生跨专业选课而选择或转移都是在学院范围内的,那么就极容易实现;如果是跨学院的,学院也将协助学生实现。学院有利于保障学生权益。

四、学院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有利于学科的发展。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教学,多学科的综合与交叉对于学科的发展,对于促进新兴学科的生长,都越来越重要。学院作为一个多学科的学科群亦正为这种综合与交叉提供了方便的舞台。

若用faculty来表示学院,便有教授群或教职员群的含义,但实际上仍是分布于某类学科上的教授群。

中国人有“文史不分家”、“数理不分家”的朴实思想,这种思想的现代意义更令人深思,在今日之科学学中这种思想具有更普遍的价值而不只限于文史或数理。在合理的学院设置之下,这些思想的价值就有可能得到更实际更充分的体现。

同一学科的不同理论层次也可融于同一个学院,这也是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一个因素。

将所有学科统统置于一个学院之内不是更体现了综合与融通吗?但这意味着大学之下学院的消失,当然也就意味着另一个矛盾突显出来:过于庞杂的学科的组织工作与过于集中容易带来的困难。大学与学院的同时存在,正是在两种极端(过于分散与过于集中)之间求得一个积极平衡所需要的,正是学科积极发展所需要的。

下面讨论一下中国大学院系设置的情况。

在1949年以前,中国某些最著名的大学之下设有学院,如北京大学设有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工学院、农学院、医学院等6个学院,而清华大学则设有除医学院以外与北大相同的5个学院。但是,1952年,基本上没有了学院建制而以系科为主,北大是29个系(所称为经济学院的学院实际上是3个系);清华虽有3个学院(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建筑学院)辖有10个系,但它总共27个系中17个系为单独设置而并不隶属于某个学院。①

复旦大学曾有4个学院,1952年起便仅由9个系组成,后又增设或恢复了5个系,总共14个系。南京大学曾有7个学院,1952年之后便由12个系组成。②

至于1949年以后新建的院校,一般都没有下属学院而只有系的编制,只有校系或院系两级(再往下延伸的教研室并非一级行政组织)。

中国高校在上世纪50年代初形成的基本上以系的建制为基础结构的局面持续了40年以上,于上世纪90年代又开始了普遍建立下属学院的时期,从而进入了一个基本上以学院建制为主的结构的阶段。许多名称为学院的高校也建立了二级学院,学院之下设学院。这一建制以遍及全国之势迅速形式化地一阵风蔓延开来。

这一变化有三个明显的特点:1、大量设置,一所大学之下少则十几个,多则数十个学院(如有某重点大学下属有44个学院之多,还有与学院相当的几个教学中心,虽然也划分为一些学部,但学院是实的,学部是虚的);2、普遍设置,一些新建的、地处省会外的中等城市里的本科院校也纷纷建立下属学院;3、迅速设置,大批的学院大都是在不多的几年之内建立起来的,刚升本科的院校也立即设立下属学院。实可谓燎原之势而让学院建制遍及几乎所有本科院校。

中国大学的上述变化也有其客观原因,例如,规模扩大,学科增多。但是,非学术的因素起了更大的作用。

英、德等国大学下属学院一般只拥有学术权力,教授和研究所所拥有的权力十分明显。美国大学下属之学院虽然具有行政权力,但与政府官员的官级权力性质上很不一样,它与政府官级毫不相干。

然而,中国的大学被赋予了与政府完全相应的官级或行政级次,并明显地产生了影响,它持续地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化,从而使这种影响也被增强。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大学合并潮中发生了这样一个现象,即合并后的大学校一级的领导成员多达13人以上,其副职之多比一个正常国家的副总理还多若干倍。我们的香港600多万人口的这样一个庞大经济体也只有一位特首,一个副职都没有。一所大学为什么设有那么多副职?为什么合并之后又剧增了呢?行政级别的待遇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有了副部级的正职,也有了正司局的副职,这大大强化了大学的行政意识。

行政级别成为一种功利,这在学院的设置过程中也发挥了作用。例如,该合并为一个学院的若干个系,而系原本有的行政级别待遇的取消就成为一种困难,若干个系合并为一个学院的困难,这常常就导致在原有一个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学院;另一方面,多一些学院就相当于多了一群院长、副院长,还有享同等行政待遇的其他党政负责人,因而,这一因素便与学院“越多越好”的观念相配合,行政级别带来的功利不可能让机构“越少越好”的观念立足。

于是,出现了数学学院、物理学院等一类的现象,也出现了哲学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文学院(实际上只是含有语言文学的文学院)的现象。“数理不分家”的理学院、“文史不分家”的文学院基本上没有出现。也就是说,哲学系变成了哲学学院、历史系变成了历史学院、数学系变成了数学学院、物理系变成了物理学院,等等。这在世界上是很独特的、很罕见的学院设置。这种状况,实际上只是将系变为院,或者被称为“升格”,其背后就是许多人的“官”称的变化。

这种学院设置方式是合理的吗?事实上,大学之下设置学院的一些根本性的理由,大部分被忽略了,从学科发展、从学生发展出发的这些主要因素并不在重点考虑之列了。另一些非学术的、非学科性的因素起了主要作用。也就是说,学院设置的初衷被遗忘了,学院设置的根本点--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为了学科更好的发展--被忽视了。也就是说,学院制在中国走样了,变形了。反映在学院设置的数量上则是过多过滥,而数量众多只是一个现象,透过现象所说明的问题更值得注意。这里,有一个关于大学里学院设置的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各选择了9所研究型大学[1],现介绍如下:

学校名称学院数按学科类设置数按一级学科
设置数按二级学科
设置数
北京大学266164
清华大学13661
复旦大学154101
南京大学144100
浙江大学218121
上海交通大学207121
西安交通大学165101
华中科技大学285221
北京师范大学244191
总数1774911711
平均数19.75.5131.2
所占比例100%27.7%66.1%6.2%
学校名称学院数按学科类设置数按一级学科
设置数按二级学科
设置数
哈佛大学10910
斯坦福大学7610
麻省理工学院6600
耶鲁大学11830
牛津大学5500
墨尔本大学13760
柏林工业大学8620
慕尼黑工业大学122100
香港科技大学4400
总数7653230
平均数8.45.92.50
所占比例10069.7%30.3%0%



从这一比较可看出前后两者的以下几点基本差别:

1、前者学院平均数是后者的2.3倍;

2、前者大部分学院是建立在一级学科基础上的,后者大部分学院是建立在学科类基础上的;

3、后者完全没有建立在二级学科基础上的学院,前者则有6.2%(总量为11个)的学院是以二级学科为基础的。

主要的差别在于,一个是建立在宽学科基础之上,一个则是建立在相当狭窄的学科上。由此,一个数量较少,一个数量众多;一个是近70%的学院建立在学科类上,一个是近70%的学院建立在一级学科上,并且,竟然也有建立在二级学科基础上的学院。显著的差异当然说明了在建立学院的出发点上的差异。

仅就美国规模很大的十所研究型大学(哈佛、耶鲁、斯坦福、哥伦比亚、普林斯顿、威斯康辛(麦迪逊)、康奈尔、加州伯克利、MIT、CIT)统计,它们的学院数平均也只有9.7个[2]。

从更微观的角度看,以MIT为例,它设有理学院,其中包含了数学系、物理系、化学系、生物系、地球·大气和行星科学系、脑和认知科学系,这就对应了北京大学的数学学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北大的心理学系是与学院平行的单位)。也就是说,MIT的一个学院在北大是相应的6个学院;MIT是建立在学科类上的,北大是建立在一级学科上。这才出现了如此巨大的差异。MIT的人文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院这么一个学院就对应于北大的7个学院或学院平行的系,MIT的文、史、哲同在一个学院,而北大则是分立的。MIT的两个学院就对应了北大的13个学院,这么大的区别使人们不禁要问:哪一种设置是比较合理的?

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出现的这种学院设置的问题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其中行政化趋势起了重要作用。非学术的、与大学本性无关的因素起了重要作用。这样的设置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学院制建立的目的本应是为了 有利于大学管理,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学生培养。中国大学学院的设置是从这些根本因素出发的吗?现在分别从这三个方面简要地叙述一下大学下属学院过多可能带来的弊端:

有研究表明,高层管理者能有效管理的下属不宜超过7人;中层管理者的下属不宜超过10人;基层管理者则不宜超过15至20人[3]。如果把学院院长视为校长(高层)的下属,那么,20个学院就是20个院长,大大超出了不宜超出的7人。何止20个院长,还有其他党政负责人,这一级总共就是百人以上了,再加上处(室)则是数百人以上了。若如有的大学那样设有44个学院,其下属将是不宜超过的人数的6倍以上。若加上其他处(室)负责人,其数目之大真难以想象。当管理者的智慧、能力很强且制度安排上相当合理时,下属可以多一些,但是三倍之多乃至六倍之多,十倍、数十倍之多,就必然会影响有效管理了。

另一方面,如果视院长为中层管理者,却又由于所辖之学科单一,尤其是建立在二级学科基础上的学院,其下属又很少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既奇多又奇少的局面。

很难想象数学与物理是分设为两个学院的,但在中国一所最著名的大学正是这样分立的,以致在全国许多大学里数理分离,违背了“数理不分家”的格言所反映的规律。好在另一同样著名的中国大学建立的理学院没有这样做,清华大学的理学院是实至名归的。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分”比“合”在中国所产生的影响更大。

学院应当是一个学科群,不只是二级学科的学科群,一般应是一级学科的学科群,少数含有很多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如工学)可能例外,但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应体现学科群的实质。学院是学生发展、成长的院落,也是学科成长和发展的群落。学科的成长,科学研究的发展,不仅需要不同学科之间在内容上的彼此渗透,还会需要思维方式的彼此借鉴,还有有关资讯信息和实验设备的互用,学科单一肯定不利于这种需要的满足。至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把与学生发展攸关的许多权益落在实处的问题,那也是合理的学院设置才便于保障的,反之便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他们更好的发展。这些根本的原则在学院设置中被充分考虑了吗?

学院之下所属的系如何去建立?起什么样的作用?是否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至于系之下还是否设立教研室的问题,一般是再没有必要的。在大学里,行政层级不宜超过三档,在一个学院里也就最多两层了。“伯克利加州大学砸掉了教研室”[4],这已是20多年前的事了。



(作者:张楚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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