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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迪斯尼落户中国,需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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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7: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
日前,新闻出版照总署下发通知,网之易公司在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9月19日擅自收费并提供新账号注册的行为,已经造成事实上的公开运营服务,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网络游戏上网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和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规定。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发出通知,决定终止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审批,退回申请。通知同时要求,网之易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纠正错误,停止收费和新账号注册。新闻出版总署将视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版署看来,魔兽世界作为电子出版物,但是却未经新闻出版局的前置审批,因此,这是违规行为。但是,如果仔细推敲一下。版署在魔兽事件中可能犯了一个大错:新闻出版部门只是对“电子出版物”享有前置审批权,如果魔兽世界并不是一个“电子出版物”,那么新闻出版部门就没有权力对其行为进行处罚。那么,魔兽世界是不是“电子出版物”呢?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出版物”只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是否采用该种形式,则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的意愿。从九城公司代理魔兽世界在中国区运营开始,这款游戏就是通过向相关新闻出版部门申请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在中国境内运营。既然是电子出版物,那么新闻出版署对其享有主管权则是毫无疑问。在上海网之易公司获得魔兽世界中国境内的代理权后,它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则可视为是一种为了获得电子出版物身份证的努力。

但是,网之易公司在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之后就恢复魔兽世界的运营,是不是应当视为是一种违规呢?不是。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只是意味着魔兽世界不能够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著作权的权利人对作品的营利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只存在着出版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等方式来获得其收益。

如果以上的解释稍显拗口,那么我们不烦以一部创作已经完成的小说为例进行说明。小说的著作权人以其为营利手段的方式很多,他可以通过出版社获得书号出版,也可以将其改编成话剧在剧场表演,还可以将其改编成电影或者电视剧,也可以将其登载在自己的网站上吸引读者,以流量来获得广告,甚至还可以以小说的情节做成主题公园从而吸引游客……在当下互联网社会,小说的著作权人获得其收益的方法很多,并不仅仅限于出版一种。在以上的种种方式中,只有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才受新闻出版部门监管,而其他的方式则是归于文化部、广电局或者工商等部门管辖。而著作权人采取何种形式来获得收益,则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小说是这样,魔兽世界也是如此。魔兽世界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包括电子出版)的方式来营利,也可以不选择出版直接以在线游戏的方式来获得收益。一旦魔兽世界选择了在线游戏的方式,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它就必须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已于7月份通过了文化部的审批工作,所以按照“三定”规定,网易已经具备正式运营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的条件。

但是,网之易公司已经向新闻出版部门申请魔兽世界,是不是视为魔兽世界就已经是电子出版物而必须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电子出版物的前提就是必须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就自然不是电子出版物。同时,新闻出版部门退回其申请也不影响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实现,它照样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运营——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像我的小说未能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刊号而无法出版,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以其他形式行使相关权利。

新闻出版总署最大的错误就在于:它以为魔兽世界只能够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营运,殊不知在这个世界中,出版只是著作权人实现其收益的一个形式而已。未获得它的批准,魔兽世界还是可以以其他形式营运。如果一种作品只能够以出版的方式运行,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也就是在前几天,迪斯尼项目宣布落户中国上海。难道迪斯尼公司以其旗下著作权内容而建造的主题公园还需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显然不是。同理,魔兽世界在网络上的在线游戏也不需要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
发表于 2009-11-13 11: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说是这样,魔兽世界也是如此。魔兽世界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包括电子出版)的方式来营利,也可以不选择出版直接以在线游戏的方式来获得收益。一旦魔兽世界选择了在线游戏的方式,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它就必须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已于7月份通过了文化部的审批工作,所以按照“三定”规定,网易已经具备正式运营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的条件。 &+;u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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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网之易公司已经向新闻出版部门申请魔兽世界,是不是视为魔兽世界就已经是电子出版物而必须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电子出版物的前提就是必须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就自然不是电子出版物。同时,新闻出版部门退回其申请也不影响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实现,它照样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运营——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像我的小说未能获得新闻出版部门的刊号而无法出版,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以其他形式行使相关权利。 S:97B\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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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最大的错误就在于:它以为魔兽世界只能够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营运,殊不知在这个世界中,出版只是著作权人实现其收益的一个形式而已。未获得它的批准,魔兽世界还是可以以其他形式营运。如果一种作品只能够以出版的方式运行,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Yf (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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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前几天,迪斯尼项目宣布落户中国上海。难道迪斯尼公司以其旗下著作权内容而建造的主题公园还需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显然不是。同理,魔兽世界在网络上的在线游戏也不需要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 rt;g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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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7: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wow对我已是近一年前的记忆了
闹来闹去,受损的是玩家。
其实也就是几个大集团利益分配不均起冲突,谁让我是中国的玩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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