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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长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 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方式
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37号)规定整体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一)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规定的参保资料。
(二)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核定手续或在长沙市劳动保障网站办理网上申报和核定手续。
(三)学校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存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户名: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账号:800029375711016)。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完成缴费15个工作日后,统一发放医保卡至学校,学校负责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元”人员)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国办发[2008]119号和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2009年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给予补助,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经学校按国家贫困生标准认定后,由困难学生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按每个困难大学生10元标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参保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长政发[2007]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对大学生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按照城市医疗求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身份证及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住院证明,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资料交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意外伤害医疗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和就医管理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普通疾病住院相同。
六、门诊统筹
大学生门诊医疗办法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管理。各大学可指定所属医疗机构或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全年包干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大学生门诊基金使用,超支部分由各大学承担,基金不予支付。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并对大学生门诊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与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是驻长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驻长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驻长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业务经办指导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市民政局负责按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做好大学生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应成立由主管校(院)长负责、学生工作处、卫生工作处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信息采集与变更、保险费收缴、医保卡发放等大学生参保经办和医疗管理工作。
(二)各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时要求各高校医疗机构,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三)各高校应加大投入,引进专业人才,建好本校医疗机构,使之达到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为参保大学生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
(四)在各高校完成大学生参保任务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补助费的标准,按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一次性每人3元的代办补助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协作,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办和就医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持续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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