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饱受天穆大酒店噪音困扰 发表时间: 2009-11-23信息来源:湖南在线 位于长沙河西阜埠河路的天穆大酒店,和数栋学生公寓楼仅一墙之隔,不足50m。自破土动工之日起,就开始了对数千名学生的粉尘、噪音污染活动。
该酒店的冷却塔、排风系统以及内部的KTV,日夜交替对学生公寓排放噪音,同学们怨声载道,并受到了广大同学的强烈鄙视和谴责。交涉时,酒店答应尽快处理,却数月没有变化,迹象也没有;有同学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8月31日、10月27日等数次诉诸长沙市环境保护局12369热线,每次都是记录并答应尽快处理回复,可至今仍不见悔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是“噪声敏感建筑物”。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对于天穆大酒店这种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无视广大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希望能早日得到纠正;希望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尽早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敦促违法单位及早采取行动纠正污染行为。希望一层防护墙的成本不要大过数千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静的学习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