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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有罪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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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13: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8日上午9时,身着黄色囚衣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判大厅,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能容纳100多人的刑事审判大厅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后面还站满了旁听者。

  黄中权在2004年8月1日深夜遇劫匪抢劫后,开车追捕歹徒并撞死其中一个劫匪,此案在长沙引起了巨大反响。

   

被诉故意伤害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黄中权在一宾馆门口等客,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在一僻静处,两男子用刀架住黄的脖子后,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

  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

  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3天后,黄中权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英雄还是罪犯?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

  被黄中权撞死的疑犯姜伟的父亲也出现在法庭,他的身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他的代理律师说,姜伟是黄中权撞死的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姜伟实施了抢劫行为,黄中权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而应该由法律来制裁。

  原告要求黄中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在经过半天的庭审之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拿什么来保护自己?

  据悉,黄中权租住在长沙汽车东站旁的一户农民家中,是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在黄中权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家的经济支柱轰然倒塌,妻子周淑芳每天只能抱着1岁的孩子以泪洗面。周含泪提出疑问:为什么歹徒年纪轻轻要去抢劫?像我们这样兢兢业业劳动的人要被判刑?

  和黄中权同住一栋楼的,都是长沙的哥,黄中权的遭遇显然触痛了他们心中最敏感的神经。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大学法学硕士罗秋林认为,独自一人工作、地点飘移不定、身上总会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种种职业特性让的士司机成为易被侵害的高危人群,被抢、被伤事件屡屡发生。这一现状,是黄中权撞死歹徒这个偶然事件背后隐藏的必然因素。

  记者获悉,此类事情已非第一次发生。2003年8月12日晚10时20分,辽宁沈阳的一位的姐白玉,在沈阳街头被劫匪抢劫后,开车将劫匪撞成了重伤。事后由于劫匪医药费用欠缺,她拿了一部分钱给劫匪治疗。(中国青年报/记者 洪克非)
发表于 2005-3-22 11: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呀.
发表于 2005-3-22 11: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正当防卫

其情可以原谅,但是对于法律,好像这是不可以的
算是故意伤害,或是故意杀人吧
发表于 2005-3-22 17: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美国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我不是学法的 嘿嘿声明一下
一个日本留学生在一个节日的晚上由于走错地方,闯进了一家老年夫妇家中,老年夫妇与日本留学生无法沟通 而日本学生一直站在门口 并解释什么,但是这个时候男主人用霰弹枪 干掉了日本学生,最后法庭宣判男主人属于防卫,属于保护自己的财产与生命不受侵犯.无罪释放.
发表于 2005-3-22 18: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属英美法系,而中国是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是由判例组成,属于不成文法,且实习陪审团制度;而大陆法系实行“法无名文不为罪”,即成文法。两者处罚是有区别的,在中国上述的案例,虽然合情但不合法,应该判司机有罪。
我法律课学得不是很好,也不敢保证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05-3-23 00: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那个案例是真实的
但那是根据美国法房屋主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系与司法制度无关
而且这个不是同一种情形
我觉得这个司机是防卫过当,有罪,但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发表于 2005-3-23 01: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人期望"以德治国"而不是"以法制国"
发表于 2005-3-25 08: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长沙3月24日电(记者叶伟民)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发表于 2005-3-25 0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黄中权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他说,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当权利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并将其撞死,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也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
发表于 2005-3-26 2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jia2046 回复日期:2005-3-25 17:16:16   
  尤其可怕的是,如果真的无罪释放了这个司机,负面影响很可怕:
  
  1、有车的人,就有了正当的杀人工具,肇事撞人只要把死者说成是抢劫犯即可。
  
  2、抢劫犯会更凶残,抢劫时会把司机的腿打断,或干脆杀了绝后患。
  
在天涯看见的网友评论,感觉很有想象力,也有一定道理
发表于 2005-3-27 13: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晟哥,我觉得不是防卫过当,但是也不完全认同故意伤害。我倒是觉得过失杀人的味道多一些。呵呵
毕竟那两个劫匪已经在逃跑了啊。呵呵
想看看律师的辩护词。
本来想去沙龙上写一个这个东西的,但是一看手头资料,几乎还没完全明白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唉,谁有详细点的资料??
发表于 2005-3-27 14: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劫匪抢劫后逃跑与若干年后又被发现然后逃跑,这两次逃跑性质是不是一样的??
如果不一样,差别在哪里??
如果一样,那么在若干年后劫匪又被发现然后逃跑的时候把他撞死该怎么定性??
呵呵
的哥黄中权是故意撞死人的么??我一直不清楚。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是过失杀人的原因。
所以我特别想找到这个案件详细的资料。
另外,正当防卫应该是讲得正在行凶吧??
抢劫中的无限防卫权,也应该是在行凶的过程中吧??
那么如果行凶结束了,作案人正在逃跑的时候,是不是还能够构成正当防卫??这也是我在这个帖子最开始的时候提出两个时段逃跑的差别比较的原因。
listen哥你什么时候在线帮我解答一下撒。
一个上午都看这个了,脑袋都大了,昨天又看了一天的法益,结果人大复印资料上那个德国老外和张明楷两个人的观点我都看糊涂了。5555555555555555看英语去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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