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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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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23: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知识分子(删节版载南风窗))
  

《南方人物周刊》评选出了当代中国的50名公共知识分子,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相对于前阵子北京将立高考状元碑的假新闻的负面反馈而言,除了在具体的人选方面有一些争议外,这次评选更多的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在导言中,杂志开宗明义地列举了评选最核心的三个要素: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简单地说,所谓公共型知识分子必须具备知性和德行,并因为言论和行动而导致一定的公共性的社会效果。
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管窥这个时代的流行意识形态。首先,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最好具有学院的背景,这种学术背景将为他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提供充足的可信度,也为他的言论活动提供一种不证自明的合法性。这自然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整个社会思潮的变迁有着密切的关联,简言之,王元化先生倡言的“有学术的思想和有思想的学术”成为知识界和公共思想界的“底线共识”。否则,如果某位知识分子仍旧延续80年代那种言说的方式,就很可能被指责为泛道德化的宏大叙事,言说的根基就会出现空心化。道德包括道德理想主义并非知识分子的特权和专利,已经是我们社会的一个常识。
知识生产体制的完备化使学院化知识分子的数量与日俱增。依照许纪霖先生关于公共知识分子的“公共”的界定标准,如果这些学院化知识分子能够做到:1 面向公众发言;2 为了公众而思考,即从公共立场和公共利益,而非从私人立场、个人利益出发;3 发言所涉及的通常是公共社会中的公共事务或重大问题,那么他们的社会身份就可以迅速地转换为公共知识分子。这说明,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来源将越来越依赖于学院化的知识生产,在某种意义上,只有知识的优势才可以很顺利地换算成进行公共思想的优势,这等于遮蔽或者窒息了当代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的多元化来源或背景的可能性。事实上,这个公共知识分子名单所反映的恰恰是有学院背景的知识分子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学院化背景的知识分子在表达的理性和可用的资源方面可能有一种比较优势,但是因为整个学院体制的一体化和学术腐败,这群知识分子的发言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言自明的“默契”和共同的立场。而这种默契与立场很可能与公共利益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道德担当是公共知识分子的第二个必备要素。自然,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批判性是道德关怀的重要标尺。正如导言结语部分所说:“此刻,正是中国前所未有的转型期面临着最多问题最需要公共知识分子在场和发出声音的时期。”中国现在的转型期是不是前所未有姑且不论,呼吁公共知识分子“发出声音”和“在场”,隐喻的是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和公共文化的欠缺。换言之,在今天这个时代,公民至少大部分的公民仍旧是失语的“沉默的大多数”,他们面对关涉自身利益的日常事件,往往很难借助制度化的渠道获得有效解决,而必须求助或乞灵于公共知识分子的“代言”,公共知识分子代言的实际效果与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成正比。事实上,作为学院知识分子,他们与公民的利益诉求往往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甚至公民的部分正当诉求的实现,可能相对地削减学院知识分子的既得利益。在这种情景下,学院化知识分子的面向公共发言,就必须依赖于一定的道德勇气和牺牲精神。但是,公民的这种不得已的“委托发言”很可能使整个社会陷溺在恶性循环之中,导致出现知识分子与公民的表达能力的两极分化现象。从更深的层次来说,公共知识分子的发言以及可能出现的社会效果,有可能导致与公民诉求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缺位”的被掩盖,因此,公民就只能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并不确定地有良好结果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活动。社会少数精英的努力取代了全体公民的共同奋斗,那么,公共知识分子的能力再“通达圣听一言九鼎”,也无助于这个社会公民政治文化的发育。民主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不应该是少数人才能有资格进行的思想操练和社会行动。
而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次公共知识分子的评选中,存在普遍的“共识和偏见”。这表现在,50名公共知识分子没有一位是因为为个人的切身利益而战斗,从而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换言之,在这个评选标准中,作为民主社会最重要标尺的法律行为却处于“匿名状态”。只有当公民为着一个具体的利益而呼吁公共社会的关注,反抗这个社会对他的个人利益的践踏和剥夺(即便这种利益是何等的卑微),理直气壮地通过法律的途径争取对自己利益的捍卫,所谓的公共利益才不会仅仅是公共知识分子的一个“抽象的话语”,一个没有鲜活而丰富内容的“学术黑话”,而成为无数公民的具体利益的自然集合,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知识分子的存在所折射的,恰恰是我们这个社会“公民知识分子”的缺席,我相信,每一个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公民,通过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侵犯者进行博弈,都可能被认同为一个“公民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诉诸的是知识和道德,而“公民知识分子”借助的是法律,前者仍然难以祛除道德理想主义的窠臼,因而容易导向浮泛的道德话语和故作高深的“学术秀”,而后者则具有鲜明的法治社会的特征,有利于建设一个平易、理性和清明的社会沟通机制。公共知识分子的进入门槛相对较高,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前提是他必须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声望,并且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比对一般人要高出一些。而“公民知识分子”的条件是他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努力,无须有过高的道德标准。“公民知识分子”的大量生成,才是民主社会成熟的真正标志,而民主社会也必须建筑在每一个公民愿意而且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获得法律救济的基石之上。公共知识分子的需要和存在就隐喻了真正的公民社会尚未到来,当社会已经迈入理想的公民社会,即公民已经不再需要他们的代言人—公共知识分子时,公共知识分子就会退出历史舞台。
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对其自身尚缺乏一种反思而谨慎的态度,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喜好用道德语言进行公共论述,二是喜好用学术权威干预公共讨论。钱永祥先生在《略谈“公共型”的知识分子》一文中,曾经对企图向公众发言的学院化知识分子告诫到:“学术知识应该只是公共说理时运用的资源,而不应该成为‘学者专家’垄断公共生活的权威借口。知识分子追求学术独立不遗余力,却往往会忘记学术还有维持中立的必要。‘学术独立’是为了保障学术领域的自主,‘学术中立’则是为了维护其他领域—尤其是必须留给公民平等参与的公共领域—的自主,不要让学术权威干扰了其他领域的运作逻辑、尤其是公共领域中平等说理的规范。”这段话自然对这次当选的公共知识分子极有意义。
最后,我希望整个社会在向这批公共知识分子表达敬意的同时,积极呼唤“公民知识分子”的大量产生,尤其是需要为“公民知识分子”的诞生培育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到那时,《南方人物周刊》再评选出50名“公民知识分子”,也许才是一件更加值得我们高兴的事情。
发表于 2005-3-25 23: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这篇文章
在这里已经被我们转载过了
但师兄的文章总是会被这些刊物删节的,呵呵
http://bbs.wlzb.net/phpwind/read.php?tid=9395&fpage=1
枕戈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6 13: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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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13: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枕戈于2005-03-26 13:09发表的:
被刊物删节是很正常的。保留了主要想法就够了,没有发表文章的人就很难有这种经验了。

呵呵
我的确没这个经验,我的文章一般会申明,要删改就不发表,要发表就不删改,所以至今没人肯要我的.
发表于 2005-3-26 13: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标准"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估计这个是遮羞布.难怪一些"老姜"要说这是"挑拨离间",失势的传统知识分子总是在委婉的表达重出江湖的欲望.哈哈,我压根儿就对这些"公共知识分子"持最怀疑与鄙视的态度.....
发表于 2005-3-26 13: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以前一篇文章被法制日报删的七零八落,后来看一个师兄大骂检察日报,发现原来还算好的了
发表于 2005-3-26 13: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在不缺公共知识分子,缺公民知识分子,诚如斯言
发表于 2005-3-26 13: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按照这个标准,孔老夫子也算"公共知识分子"了吧.看来师兄提的"公民知识分子"是一针见血啊.这个才是一个民主社会所需要的.
枕戈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6 13: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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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戈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6 16: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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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6 16: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知识分子最主要想表达的就是,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我拥有可以有效利用的制度性管道来伸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我有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积极的自由,行动的自由,也有保持沉默\不被强制的消极自由,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自由和权利.极端地说,当我在家看黄色录象的时候,警察不能随便地闯入.
我呼唤的是公民意识的觉醒,而不是靠媒体充当法官的角色,也不依靠公共知识分子的良知,因为后两者是不可靠的.当然,公民意识的觉醒又有赖于民间社会的培育.
发表于 2005-3-26 18: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培育民间社会,媒体与公共知识分子也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能力。

在一个媒体与公共知识分子还屡受强力打压的社会,适当强调一下这两者的作用,并无大害,不要存太过理想的期望。目标固然重要,策略也不可忽视。

在目前,如果能保障一个公民的消极自由,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贺卫方比较过华人社会的法律,好象是这么说的:台湾法律禁止做的事情,你未必就不可以做。新加坡法律禁止的事情,你一定不能做。香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你都可以做。大陆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你也不一定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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