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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蒙冤11年:没被冤杀是经验还是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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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6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中国青年报




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真相大白,舆论哗然。与河北聂树斌不同的是,一个早已冤死,一个毕竟还活着。于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总结了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认为“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刀下留人,避免了无辜者被冤杀”。(4月1日《湖北日报》)

说实话,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感到啼笑皆非。啼,是为佘祥林的无故蒙冤而啼,为正义的姗姗来迟而啼;笑,是为这样的“经验”而笑,为能够总结出这样“经验”的人而笑!然而,啼笑皆非之后我们不禁要问:佘祥林没被冤杀到底是“经验”还是教训?在冤案昭雪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

在湖北省高院看来,正是由于他们“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才“刀下留人,避免了无辜者被冤杀”。换言之,如果没有这种“经验”,佘祥林可能早就变成另一个聂树斌了,而现在只不过是判了15年而已———你佘祥林还不应为此感恩戴德?

这样的逻辑让人心酸。也许佘祥林真得庆幸这种所谓的“经验”让自己保全了性命,不过这也同样只能是一种心酸的庆幸。但愿对他来说,正义和人权不再只是奢侈品,11年的牢狱之灾也只是一场噩梦。

那么,“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这些本是正常的职责,为什么却偏要把它总结成“经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个“一致认为疑点重重”的案件,却并没被“无罪推定”,而最终以“莫须有”的罪名使一个清白无辜的百姓蒙冤入狱11年。对此,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难辞其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在公众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呼声中,有人却把过失说成是功劳,并说是“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面对冤假错案,人们常会想起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然而,我们的有关部门好像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发表于 2005-4-6 17: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
>>>>>>>
谈何容易啊,众口铄金,愚蠢的舆论同样可以杀人.

想象当年谁敢为袁督师喊冤枉,估计也一块被北京百姓吃了 
发表于 2005-4-14 10: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还没有召雪,我们等着看人民政府的行动.殴打犯人的警察及当地当时的行政长官务必判决方服人心.
发表于 2005-4-14 10: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国的人权呀-----我恨,我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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