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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无权获得国家赔偿!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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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5 09: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知道吗?根据《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无权获得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令媒体一阵激动,有报道说,律师已提出国家赔偿,数额超过1000万!但你可知道,法律早已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免赔的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你佘祥林自己供述了杀人经过,当然属于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你说:他们刑讯逼供,证据在哪?我们可是讲证据的!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很多专家宣称可以保证个人权利,看过了,我才知道:一、赔偿标准低,被错误羁押,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就是几十快钱;二、规定了大量的限制赔偿的情形和复杂的赔偿程序。
这样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因为他告诉你,即使错抓错判你,最多就给你每天几十快,还是国家的钱。按现行《刑事诉讼法》,拘留30天,批捕7天,侦查期限两个月,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个半月,加上两次退查,发回重审,严格依法的关你两年(还不包括请示超期羁押的),就是说,就算你什麽也没有,司法机关(当然包括可以指挥司法机关的党),也可以依法关你两年,就算你废了九牛二虎之力,碰到了包青天,也就由赔偿你每天几十块钱,不管你公司年利润几千万、每月工资几万,当然了你还要顶得住,不能“自己作虚伪陈述”,而且,这钱是国家的,不是要抓你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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