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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版面基本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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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7 01: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望麓自卑站法学院版面正常秩序,保护全体论坛成员的利益,规范发帖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任务在于规范版主、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正当帖子及发贴人,打击恶意帖子以发贴人;维护版面秩序,保证发贴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为法学院版面,凡在法学院版面内因发贴回贴产生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均适用本法。

第一章 版主篇
第四条:法学院版面所有经总版主任命或经社区选举产生的相关版主、副版主均平等的视为版主,所有的版主及会员在本法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版主均平等的接受总版主的领导。
第五条:版主依本法在罚则允许范围下在各自的版面拥有以下权力
(一)删贴,包括主题及回复。
(三)主题置顶,
(四)标记精化贴
(五)增加会员威望
(六)锁定、解锁论坛的帖子
(七)移帖
(八)赋予版主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版主需承担如下义务:
(一)维护法学院版面,保证该版面的帖子与其版面的功能相一致。
(二)解答会员对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听取相应意见,接受批评。
(三)对于会员在版务方面的提问、质询作出合理解答。
(四)其它普通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篇
第七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法学院论坛管理员招聘、申请版主。
(二)投诉不称职版主。
(三)向版主投诉其他成员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表达。
(五)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文明发贴、文明回复。严禁发布人身攻击、色情、在政治上过于敏感、严重暴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尊重他人隐私。
(三)遵守发贴规则,在本版面发表相应的帖子。
(四)有义务删除本人发出的与本法条文相违背的帖子。

第三章 罚则
第九条:对于如下主题版主可对帖子或发帖人予以处理
(一)主题及内容包含有人身攻击、色情、在政治上过于敏感、严重暴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主题与版面功能不符。
(三)纯商业类广告类贴子
(四)挑起事端,不利于团结的帖子。
第十条 对于如下主题,版主可予以锁定:
(一)主题内容具有较大争议性
(二)主题内容虽无较大争议,但回贴涉及较大争议且无争论下去的必要。

第四章 赏则
第十一条 对于如下主题版主可标记精化
(一)主题具有较大价值,与其他贴子相比出类拔萃者。
(二)主题虽无较大价值,但引发有价值的讨论者。
第十二条 对于如下主题版主可予以置顶
(一)重要通知、公告。
(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影响力的帖子。

第十三条:在使用社区提供的短消息发生纠纷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四条:本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发表于 2005-5-17 17: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的就是不同啊,有特色 。
发表于 2005-5-17 17: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哦,厉害厉害,不愧是科班出身的:P
发表于 2005-5-17 1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立法学界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啊 [s:1]
 楼主| 发表于 2005-5-19 16: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本不打算搞什么版规的,我相信大家靠自己的内心确认就能够很好的行动,但是既然是法学院,还是弄点特色的好,就参照现有法条和网络特点,搞个东东出来,应该是会继续修宪的,呵呵
发表于 2005-5-24 20: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们成立一个修仙委员会好了,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5-5-24 2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北群空于2005-05-24 20:08发表的:
哈哈,我们成立一个修仙委员会好了,哈哈

是选举任务型代表大会还是先选举议会再指定修宪委啊,呵呵
发表于 2005-5-25 12: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选举议会再讨论修仙吧??哈哈
发表于 2005-5-30 17: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斑竹一定要是法学院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5-30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激扬同学的提问我已注意到
根据法学院基本法第四条
斑竹根据选举或者任命产生
最后经版务组确认
事先麻烦报下候选人基本情况撒
呵呵
如果合适滴话偶会尽快启动这个程序的
发表于 2005-6-8 2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看到北群的身影了!
发表于 2005-11-6 00: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责不明
斑主如果通过选举产生,那么他将代表会员行使权力.但如果斑主滥用权力肆意进行封贴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斑主的产生方式是怎样的?产生后是否有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
斑主的任期怎么确定?提名的方式只有
会员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取得救济?
太晚了,要睡了,有意见的话明天我会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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