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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载文章称,目前,中国众多贪官外逃,遣返困难,已成为国内反腐败的瓶颈。专家指出,追逃贪官之难缘于中国和许多国家尚未达成司法共识,但同时打击贪官外逃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对此,即将在上海、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
世界法律大会上,也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列为重要专题,届时来自52个国家的千余名法律专家将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去年,逃亡美国两年半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遣送回国,成为中美两国间首次成功遣返跨国罪犯的案例。对此,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托马斯·富恩特斯曾说:“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余振东们滞留在西方国家逍遥法外。有统计表明,自1998年至去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从境外抓获的潜逃犯罪嫌疑人仅71人。
文章援引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介绍,根据国际惯例,遣返这些人员、追回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条约,二是国际司法协助协定。”
文章指出,国际上,除欧洲、南美的部分国家之间签订多边引渡条约外,其他大部分国家一般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只与泰国、蒙古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协议,世界上还有约170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大半外逃官员的目的地——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文章说,两个国家间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相同的,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也是相近的。死刑犯不引渡。但是根据目前中国法律现状,中国法律和别国法律在这些方面有差异,这是双边引渡条约难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文章分析指出,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是造成外逃官员遣返之难的首要原因。中国的反腐败事业中采用重刑主义,很多人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重越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西方国家司法界则普遍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对遏制腐败的功效不能过高预期。发达国家对犯罪(包括腐败)采取的政策体现在法律上是:严格刑事责任,难逃法网;一旦入罪而刑罚不重。
储槐植同时表示,此外,死刑犯不引渡是被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能判处死刑。当今许多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在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非暴力犯罪也不判死刑。如果西方国家政府把将在中国因经济犯罪判死刑的外逃罪犯遣送回中国,该国家政府将受到国内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这也是重大贪官遣返困难的原因。
文章表示,在没有外交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也可以遣返外逃官员,能否遣返成功,则取决于诸多因素。而目前,与中国签订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也只有40多个,其中也以中小国家和地区居多。中国目前还没有与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签订国际司法协助协定。
司法协助涉及很多内容,包括案件信息交流,司法文书送达、资料交换等相互协助。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工作漫长又复杂。国际司法协助谈判双方都是司法实务部门,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形成协定付诸文字则需要有关外交部门参加意见。
文章同时指出,比司法共识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大国在考虑签订外交引渡条约和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时,首先想到的是意识形态。储槐植强调,“大国之间关系远比小国之间要复杂得多”。比如美国处于战略上的考虑,一方面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另一方面作为惟一的超级大国不断给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制造麻烦,在遣返外逃官员问题上也是如此。
储槐植说,2003年,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公约》对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个人的赔偿、境外追逃、追赃机制、不经刑事定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没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些程序涉及的多个执法主体及涉外事宜在中国相关的程序法中均还没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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