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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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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7 16: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生阿耿文艺法评系列网文:

               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

                     土生阿耿

  和谐社会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沸点议题,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素材,成为互联网上各大搜索引擎的热门关键词,在全社会引起普遍关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和谐互动,需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共建,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交融发展。然而,在土生阿耿能够看到的有关和谐社会的大量报道和文论中,更多倾注注意力的是社会怎么安定团结、资源如何持续发展、人与自然怎样和谐等等,而少有触角伸至精神文明尤其是文化建设方面。土生阿耿认为,政治、经济、文化都是社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欠缺文化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文化不和谐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搭建起和谐的先进文化体系。 

  文艺是文化领域的重要一环,文艺领域不和谐,就会直接冲击文化建设,从而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障碍。文艺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这是文艺运行和文艺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文艺在本质属性上是社会主义文艺,就文艺社会形态来说,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较为先进的文艺。但是,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文艺领域,仍然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现象。无论是在文艺生产环节,还是在文艺交换和文艺消费环节,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和谐因素。比如,文艺生产的资格准入问题、文艺生产过程本身存在的缺乏社会责任问题、文艺表演行为中的文艺欺诈行为、文艺不公平交易行为、文艺伤俗行为等,文艺交换(文艺交易)环节中的文艺产品投放市场前的检验规则问题、文艺代理、文艺权利和义务的和谐问题等,再如文艺消费中的消费者利益与文艺服务者利益的冲突问题等等。这些不和谐现象,如果不加以及时梳理并进行合理规制,任其滋生蔓延,那么,将会极大制约着社会主义文艺的和谐发展,同时又给和谐政治秩序与和谐经济秩序带来冲击,从而殃及和谐社会的整体构建。

  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中的不和谐因素会给文艺带来外围干扰,但社会主义文艺的生命运动却也在随时经受着来自文艺领域自身的制约和打击。因此,努力消除文艺系统内部的不和谐因素,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主义文艺秩序,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了。和谐的文艺秩序,从自身角度来讲,需要提高艺人的思想境界,宽容以求和平,理解以求协调。但思想境界的提高需要制度制约,因此,从外部制约机制上讲,文艺领域的不和谐因素必须有相应的调整规范来加以引导、指正甚至惩罚和制裁。其中,制定和完善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要务,而专门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正是文艺法。申言之,文艺法可为构建和谐的文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它是捍卫和谐文艺秩序的尚方宝剑。

  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系统的运行包括良性运行、中性运行和恶性运行。前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稳定又发展的状态;中者是指社会呈现出只稳定不发展或者只发展不稳定的状态;后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不稳定又不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的发展状态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既稳定又发展的运行状态,本质上是一种良性运行状态。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必须社会系统中的各个构成要素都要和谐运转,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呈现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一幅美好画卷。只有经济的富裕和政治的安定,没有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就不是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易言之,欠缺和谐文化秩序的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社会。作家张贤亮曾说,“和”的右边是个“口”,表示人人都有饭吃;“谐”的左边是个“言”,表示人人都可以说话。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温饱,但同时必须达到精神上的满足和自由。这形象地表明了和谐社会并不仅仅只是物质层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3月6日上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广东代表团审议时,也就先进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作出了精辟而深刻的阐述。他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文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意义。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支撑、坚实的道德基础、良好的文化条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可见,没有先进文化这个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土生阿耿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十几亿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也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道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威屏障,从直接调整的角度说,政治安定需要政治法,经济富裕需要经济法,文化发展需要文化法。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立法层出不穷、源源不断,但在文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却相形见绌。尤其在文化立法中的文艺法方面,更是穷得捉襟见肘,少得屈指可数。可是,和谐社会的发展怎能离开和谐文艺秩序?和谐文艺秩序又怎能离开文艺法?由是观之,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文艺法。文艺关系的调整依赖其他非专门法的分散规制,相当的文艺关系没有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法律上的空白恰恰叫一些不和谐因子登上了文艺关系的舞台,践踏着文艺秩序的正常维持。因此,土生阿耿认为,制定和完善文艺法必须成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的时期内需要持续呐喊和实际解决的问题。 

  需要指出,文艺领域的规范绝不是像有些人所天真以为的那样只需要道德规范和自律规范。文艺领域内的文艺行为也需要法律规范来引导和制约,文艺关系也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和润滑,文艺法是文艺行为和文艺关系变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需要,而决不是人为的主观臆断。同时,文艺法的目的也绝不是戕害文艺自治、泯灭文艺自由,而是更好的促进文艺自治、保障文艺自由;文艺法的存在也绝不是排斥和拒绝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介入,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一道,和谐地共同为文艺行为和文艺关系提供长效保障,从而繁荣整个文艺市场,构建和谐的文艺秩序。

  今天,《左传》中的“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已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但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忘记和谐的文艺秩序;和谐的文艺秩序,不能忘记土生阿耿呐喊的文艺法。
  

              
                      2005年3月20日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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