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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个税起征点下调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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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17: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凯迪网络.猫眼看人 作者:赤精子

“个税”听证会上,有两个人给我留下影像最深,就是中国石油公司的两位好员和好“公民”。

听说还有一个福建来的什么教授表演更精彩,说现在800元的起征点不是不合时宜,而是太合时宜了,但该教授发言时我错过了收看,不好加以评论。

倒是中国石油系统的两个好“公民”对我启发很大。一个认为起征点应该继续下调,因为这样一来就能大量扩大纳税群体,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比如爸爸妈妈纳税了,子女从小纳税意识就增强了。另一个认为,1500元的扣除费正好,一是可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二是保证财政收入,三是他有机会常去宁夏西部贫困地区,跟那里的百姓生活水平一比,1500元的扣除费不是太低,而是太高了!

鉴于此,我认为,把起征点下调至50元更为妥当,我的理由如下:

第一:起征点调至50元,纳税群体不是大量增加,而是猛烈增加。

不但是刚踏入社会工作的人需要纳税,就是没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和青少年也有不少都可以变成征税对象。如一些大学生勤工俭学,利用业余时间发点广告,当点家教之类所得的收入也可以为政府财政收入作贡献。小朋友们参加演出、比赛所得的百八十元奖金可以纳税了,小小年纪就尽公民义务,必然有助于身心成长。又如,一些贫困大学生每月打扫厕所,帮人洗衣所获的一二百元收入也纳税后,能培养他们“位卑不忘忧国,人穷也作贡献”的高尚情操。

第二:能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大幅提高,增加辛苦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开支和福利奖金。

例如我在某大城市开会时,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我,尽管已经有几十辆小车,他们局最近又一次购进30辆奔驰,一是改善职工和领导们的交通设备,二是赠送给一些兄弟单位。这是多么人性化的管理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听得我热泪盈眶!

前年又去一市最贫穷的某远郊区县办事,走进该区民政局的大院,停满了各款高级小车十七八辆,基本上做到让所有正副科级干部都有车坐。干部都有车坐了,工作效率自然提高了,也就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最终受益的还是人民群众。这点觉悟咱们还是有的!

又是前年,去一国家级贫困县的一贫困乡,看看乡干部们抽的烟和用的手机,兄弟我真是无地自容啊。我的烟5元一包,人家的都是三四十一包;我的手机是一千元的,人家的手机都是三四千元的彩屏,要啥功能有啥功能。这样的地区,解决了通讯基本靠“吼”的状况,我也是由衷的高兴啊!

第三:与我见过的最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比起来,50元的起征点不是太低,而是太高。

前些年,也有幸常去云南贵州的某些贫困山区,见过的最穷困的人家的状况是这样的:房子是泥巴做的,家里灶台、碗柜、床也是泥巴做的;家里有几个破碗,一口破锅,几床烂被子;全家人的穿着不是露屁股就是露咪咪;所有财产加起来卖不到十几元,还买不到一包好烟。因此,50元的起征点不是太低,真的是太高了!

第四:起征点降至50元,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一是能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贪污浪费造成的损失,二是能使国家可在各个领域纪检监察等方面投入更多人力,财力,加大打击贪污腐败力度。

如把起征点搞高到1500元,国家财政收入损失为200亿人民币左右,调高到2000元,财政收入损失会达四五百亿人民币,国家财政损失很大啊!这是每一个好“公民”应该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可不能感情用事。

我国的各大媒体报道,迄今为止,外逃贪官已卷走资金500亿美元。其它学者却另有说法,如据经济学家樊纲却称,光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总额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而又据好多媒体说,每年贪污浪费掉的钱何止千亿人民币。

因此,调低起征点,增加财政收入,弥补这此亏空的同时,国家还能增强打击贪污挪用的力度,何乐而不为。

所以,调低起征点至50元不是不合时宜,是太合时宜了,甚至可以说是一箭四雕或五六雕,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
发表于 2005-9-30 17: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对方辩友用一个字回答我的问题,对还是不对.
发表于 2005-9-30 19: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首次听证会上的发言



刘 剑 文



我的观点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思考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

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实证分析

要确定具体的标准,还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来最终确定。下面通过两组数据来对扣除标准作一实证分析。

(一)有研究人员(王征、唐钧、张时飞:《要重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国七城市的调查》,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7期。)对北京、上海、天津、沈阳、西安、武汉和成都等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

该课题研究的统计数据表明,将包括食品、衣着、医疗、文化、交通、居住、日用杂品等7类18项的日常消费支出相加,得到月人均开支377.20元。

如果加上5项被调查对象选中的耐用消费品的月人均开支为117.78元。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得人均月开支为494.98元。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是1484.94元。

如果家中子女正在上学,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要加上教育费用月均224.24元。

如果是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城市,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须加上取暖费月户均90.62元。

综上,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生活标准是1709.18元;如果生活在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那么三口之家需要1799.80元。

假设一个三口之家的夫妻俩都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将其每月基本生活支出由二人平均分摊,每人就是854.59元(北方为899.9元)。须注意的是,这里尚没有考虑老人赡养费用问题。

(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1143元/月。

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

为保证全国范围税收负担水平的大体均衡,还应将扣除标准在全国人均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调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

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同时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我认为,应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三、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问题

(1)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收入缺口问题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

(2)费用扣除标准的全国统一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这样,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3)费用扣除标准的进一步调整问题

费用扣除标准和公民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同时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这一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立法保留。这就排除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予以调整的问题。立法机关可以对费用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调整。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并不矛盾,法律及时修正,贴近社会现实需要,恰恰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



(注:作者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表于 2005-9-30 2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西怎么可能全国一个线?
发表于 2005-9-30 21: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鸡虱门子于2005-09-30 20:24发表的:
这个东西怎么可能全国一个线?
有道理啊
高考都不一个线呢
发表于 2005-9-30 2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起征点高了税收也不一定就低啊
提高高收入的税率就是了
反正大多数人会拥护的
发表于 2005-9-30 23: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太好了!
反对低起点!反对一刀切!
发表于 2005-10-1 0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考分数线分省制对一些中部地区是不利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全国一条线明显对中西部地区是有利的
发表于 2005-10-1 0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划分更细致的收入等级,进行不同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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