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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政府接受舆论监督需要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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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18: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0月09日03:05 新京报

   社论

  北京市政府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发文,要求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对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出了机制化的要求。

  北京市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察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这个规定的亮点在于,它不是原则性地、笼统地提出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明确,比如“专人关注新闻报道”、“2个工作日内汇报”等,这就使得舆论监督成为了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人关注新闻报道、或者逾期没有报告处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就容易避免出现“外面舆论鼎沸、内部浑然不知”的尴尬情况。

  政府离不开舆论监督,接受舆论监督是对政府的刚性要求———这样的理念正在成为一种共识。也正因此,中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但是,对待舆论监督,也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有的地方,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应付和对抗舆论监督,如前时新华社披露的有地方设立所谓的“控负”机构等;也有的地方会在文件里简单地写上“重视”的条款,但是如何重视、不重视应给什么处分,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最终将使接受舆论监督变成一纸空文。

  政府接受舆论监督需要机制保障。这样的机制包括:人力安排,要有专人做好信息收集和报告;程序设置,对舆论监督事件有一套科学的、有效率的处理程序;反馈机制,对舆论监督事件的处理过程要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征求公众对处理结果的意见;问责机制,对那些忽视甚至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人员施以怎样的行政处分,等等。

  以这样的理念来看北京市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则,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在接受舆论监督的机制建设上迈开了不小的一步,显示了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的勇气和信心。

  当然,这个规定也有有待完善之处。比如,要求各部门将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察室”,通过内部督察固然不可缺少,但同时是否也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发出报道的相关媒体呢?如果媒体能够及时将处理的情况进行通报,似乎更能加速事件的解决,安定人心,实现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还如,北京市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的“适时召开”显然比有的地方规定的一个月甚至三个月“定期召开”要进步许多,但是,以“新闻”规律来作为新闻发言人的职业要求,似乎用“及时”更贴切,甚至还可以作出更详细的时间上的规定。这不仅是一个词汇的不同,更是理念的取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在于要把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是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来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机,而不是由新闻发言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召开的时间,这样很容易陷入“有了结果再公布”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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