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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自由地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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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2: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牧  发表于 2004-11-14

赵牧
  人的处境的讽剌在于:最深刻的需要是要摆脱死
  亡和毁灭的焦虑,但是,是生活自然唤醒了这种需要,
  因而我们必须从充分的生的状态退缩回来。
  ──题记(引自E·贝克尔《反抗死亡》)

  “自杀之门”从这里开启

  1993年,欧洲低地国家荷兰一再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荷兰第一个在法律上开启了“自杀之门”——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
  今年初,又传来消息:61岁的荷兰人杨·希拉利乌斯决定建造一个给自杀者提供自杀方便旅馆,他称之为“地平线上的旅馆”。
  这位人道主义协会成员认为,一个人在飞驰的火车前卧轨自杀,或跳河自杀,或上吊自杀,那么死者的形象都不堪入目。他说,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与死,他只是为那些绝望的人提供一个温馨的环境,让他们有个好归宿。
  有统计说,从生物学角度计算,一个人来到世上的概率只有几十亿分之一,每个人来到世上都纯属偶然;但死亡却是必然归宿,这也是所有生命体的悲剧性宿命。对人来说,这宿命显得更残酷,因为只有人知道:“生不由己;死不由己。”
  荷兰人克里恩的母亲91岁了。1992年的一天,她梳妆打扮后端座床上,面对女儿和请来的医生。癌痛的折磨已令她感到生不如死。她决定最后一次行使她人生的权利──自杀。
  她平静叙述了自己的情况和意愿:承受肉体痛苦已经毫无意义,现在更应该珍惜人的尊严,她不愿出现疼痛而满床打滚、呼号不已的失控局面。
  三天后,这位老太在家中遵照医嘱喝下一小杯巴比妥酸盐液体,接着又注射了一针箭毒……。
  人不能永生,却可以争取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死。人不希望在生命结束之前得到一次“生命毫无意义”的悲剧性体验。
  荷兰人法兰克·哈特的前妻是自杀身亡的,他曾为妻子的死感到悲痛,现在他的命运也被右肾的恶性肿瘤决定。于是他计划服用镇静剂,以求在平静中死去。他说:“没有人会盼望死亡。但令人恐惧的是无法控制走向死亡的过程,昏迷状态的痛苦及羞辱将使人在最后时刻失去仅有的尊严。我最大的愿望是能在家中向我所深爱的人道别,然后吞下药物,自己掌握自己的生命、躯体。一旦你认清自己才是身体的真正主人,而不是病榻上的牺牲品,你便会感到轻松起来。”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以91票赞成,45票反对,通过一项举世瞩目的“安乐死”法,允许医生在严格的条件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这项法令将于1994年起正式生效。它规定,只要病人确患绝症,并无法忍受痛苦,不断提出愿意死去的要求时,医生可以对病人实行安乐死而不被法律起诉。更出人意外的是,它还规定医生无需征得病人同意可以给处于不可逆昏迷状态的病人、患老年性痴呆的病人、神经不正常者以及先天畸形儿实施安乐死。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开放的安乐死法令。

  “自杀”的大门已经打开──更准确地说,它只是法律对早已存在而且越来越普遍的事实加以认可。
  1973年,珍妮·波斯特玛大夫承认她为自己身患癌症的母亲注射了一针致命的吗啡剂,她因此被判一周禁闭。自此“安乐死”的争论在荷兰展开。以往,安乐死在荷兰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徒刑可达12年。
  可它并没挡住“安乐死”的发展势头。
  一位荷兰医学教授说“我敢肯定,在荷兰没有一个肺癌患者是自然死亡的。”

  1990年,荷政府发现每年约有2300人采取“安乐死”离开人世,其中400多人是在医生帮助下自杀的。当年,荷兰终于出现有关安乐死的非正式的“规定”:法院和医生心照不宣,只要医生遵守这些“规定”,法院不再对医生进行指控。所以越来越多的医生敢公开承认他们对病人实行过安乐死。结果,1992年,一共有1318份安乐死报告送到法院,比一年前多出728份。1993年的一次民意调查表明,支持安乐死的已达80%。在荷兰,已有10万多人立下遗嘱,要求在其生命垂危时不用医疗技术延长生命。
  荷兰走到了前头,但它并不是“先驱”。
  早在1911年11月25日,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在自己70岁生日这天选择了安乐死,一针氢氢酸毒剂注入体内。同时自杀的还有他的夫人69岁的劳拉。他们自杀的原因是,拉法格决定不使自己的生命越过70岁,以免“成为自己和别人的累赘。”
  1936年,美国出现“自愿安乐死协会”,它向参议院提交了允许实施安乐死的议案。
  1975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作出重大决定,同意安·昆兰的请求,撤除他已经昏迷9年的女儿的呼吸器。这是人类在法律上开始正式接受被动安乐死。
  据美国全国民意研究所抽样调查,赞成安乐死的1947年为37%,1973年上升到51%,1983年为63%,近年则达到了72%。
  1976年,日本东京召开的“优死学国际会议”,与会者发表了“‘优死学’宣言”。
  1977年起,美国有38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美国“自愿安乐死协会”主席戴维斯说:“在美国,很多私下进行的安乐死,病人家属并不知道。”
  1987年,英法两国民意测验表明,支持安乐死的比例分别高达为72%和76%。
  1988年1月,美国医学杂志刊登了未署名医生的文章,作者讲述了自己在一名极度痛苦的女性患者的要求下,为她注射过一针致命的玛啡。这是美国医学杂志上首次公开发表的积极安乐死的病例。
  1987年11月的一天,西德数百万居民目睹了电视台播放的恐怖纪实片,全身瘫痪的姑娘英格丽在屏幕上面对观众,用吸管把杯中的氰化物吸吮一空。
  1991年秋,美国密执安州发生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案。54岁的妇女珍妮特忍受不了绝症带来的巨大痛苦,要求病理学家杰克·凯弗肯帮助她自杀。自称是“死亡博士”的杰克即将他发明的“自杀机”连接在她身上,她按动了按钮,于是自杀机就自动往她血管里注射了毒药。她在平静中死去……
  两千年前,孔子曾说:“未知生,焉知死?”。20世纪的今天,许多种语言却在热烈讨论着同一个话题──人可以自由地死吗?它迫使人类重新审查它的全部“生命哲学”。

  据说,在自然界中只有人才会有意识地真正自杀,所以自杀是真正的人的问题,无论自己亲自动手结束自己的生命,还是请医生或其他人的帮助都是如此。


  小标题:人为什么不能自杀?


  台湾富商应昌期,此人是超级围棋迷。最能证明他痴迷于棋的就是他个人修订出一套围棋规则。这规则中最有趣的一条就是允许“自杀”。他的理由是,人都允许自杀,为什么棋不能允许自杀?
  然而,古往今来有过“自杀是人的权利”的法律条文吗?
  从来没有。不过,一个人想死,谁也拦不住。法禁对自杀的无奈确是事实,老子曾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现代则有这样的黑色幽默:“连活都不怕,还怕死吗?”
  荷兰的范登布鲁克1991年7月得知自己患了癌症,他拒绝进医院治疗,他说:“我作为一个自由人生活了一辈子,我希望自己能自由地决定怎样结束自己的生命。”
  尽管如此,在20世纪出现的这场争取“自由死亡”的权力运动,还是使人类深感困惑。因为在这场“运动”中,既有自杀者本人要求“自杀的权利”,也有人要求获得协助他人自杀的权利。
  兰斯贝格说:“自杀是一种独立自主的行为”。
  但是安乐死并没这么简单。无痛苦死亡是一门“学问”,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没有医生的帮助,要想无痛苦死亡并非易事。而医生实施安乐死则还要得到法律的认可。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的一位泌尿科医生希姆公开承认,他曾几次为痛不欲生的病人开出足以致命的药方。他说,必要时他愿意在法庭上为那些愿意安详绝世者的权益进行辩护。
  对此,教会表示了强烈反对。维多利亚省大法官未加评论,把球踢给警方,警方也未采取行动,澳大利亚政府的反应也很冷淡,认为这个问题过去讨论得够多的了,无意卷入这类地方事件。
  有些地方医生的处境却没有这样宽松。
  1991年秋,美国医生杰克·凯佛肯因帮助两名女慢性病者自杀被密执安司法部门指控犯有谋杀罪。接着,美国内科学会对全国一千名内科医生作了一项非正式调查,结果五分之一的医生承认曾对病人实行过安乐死。一半以上的医生认为应当允许某些人自杀。当被问及“患有重病而且没有希望治愈的人是否在道义上有权自杀”时,201名医生给予了肯定答复。
  这项调查很快就被公布,人们正等着“死亡博士”的杰克·凯弗肯一案的审理结果,而这个调查多少会影响审判的结果。

  1986年,中国陕西汉中市也发生了一起惊动全国的安乐死事件。这一事件在中国医学史、法学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6月23日,一个普通妇女住进汉中传染病医院。她叫夏素文,已届“知天命”之年,但她的天命却是:中年离异,一人把三女一子拉扯大,儿女都成了家,她却身染沉疴,卧床不起。在医生诊断书上写着:肝硬变,肝性脑病,渗出性溃疡并褥疮……。难以忍受的疼痛、惨不忍听的叫喊声,迫使医生每天都要给她注射10毫克安定。
  这个普通病人命中注定成为许多人与“天命”抗争的导火索。
  28日,夏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其母病情,雷说没希望了。雷还对其他医务人员说:“这种情况在国外,早就采取安乐死了。”王明成闻知,当即请雷某为其母施行安乐死,让她少受点罪。但雷回绝了。
  当天,母亲的惨叫声使王明成与姐妹下了决心:争取让母亲安乐死。他和小妹妹找到主管医生蒲连升,请求给他母亲实施安乐死,蒲说安乐死在中国没有先例,他担不起这个责任。但在对方一再要求下蒲妥协了。他开出“复方冬眠灵100毫克/肌肉注射”的处方,并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代表全家签了字。
  29日,不知情的夏素文接受了注射并在深度安眠中死去。
  本来这是件“天知地知”的事,可悲的是母亲留下的一对金耳环却引发了一场祸及数人的肘腋之变。为争夺这对金耳环,姐妹闹翻了。7月1日,两个姐姐找到汉中医院院长雷某,要求追究杀害母亲的“凶手”。接着一份材料送达市检查院。
  两个月后,王明成、他的妹妹、蒲连升还有另一名与此事有关的医生被收容审查。翌年9月,蒲连升、王明成被以故意杀人罪被捕。亲弟弟进了监狱,两个姐姐才知因小失大,慌忙要求撤诉,但为时已晚。
  说来也是“天意”,从中国现行法律看,王明成等人必有牢狱之灾。因为刑法保护一切人的生命,只要未犯死罪,任何人不得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然而以新闻界的关注为肇始的一系列事件,却逆转了结局。
  1987年,中国新闻界第一次把触脚伸向安乐死问题,公开报道了汉中安乐死事件,旋即在法学界、医学界和社会上引起热烈的辨论。
  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院伦理学研究讨会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发起安乐死问题讨论,与会者大都赞成在中国实行安乐死。
  1988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两名医生谈安乐死问题的采访录音。4天后,节目组收到第一封特殊的听众来信,写信人是邓颖超。这封信对中国人如何看待安乐死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
  信的内容是这样的:“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协和医院那两位大夫的意见我很拥护。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侯,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其实,早在1982年11月,邓颖超就写过一份委托书,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我患病无救时,千万不要抢救,以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她还对侄女周秉德说过:“我得重病的时侯,或临死的时侯,千万不要抢救。那时侯抢救没有什么意义,只
  能延续那么一两天的生命,搞得病人和医生都痛苦,我看报纸上说美国有一个安乐死医院,人老了,该办的事都办完了,就可以安静地没有痛苦地去死,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她还谈到周恩来病中一共做过13次手术,最后一次手术只延长了5天生命,但受的罪太大了。
  在此之后,1988年2月至3月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又收到的几百封信,85%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接着《健康报》又发起脑死亡、安乐死问题讨论。是年7月,17个省市的法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医学界的近百名专家聚集在上海进行安乐死问题辩论。这是中国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有关安乐死与社会、伦理和法律关系问题学术讨论会。
  知道这一背景就不难明白汉中案的审理为什么会延宕了5年才姗姗开庭。
  1990年3月15日,汉中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法庭座无虚席。被告蒲连升为自己辩护时说,他与死者及其家人非亲非故,也非为图财害命,更不是对病人有成见寻机报复,完全是出于同情和善良的目的,因而无罪。
  王明成则大呼冤枉,说平时他对母亲最孝,让母亲安乐死是为了让她少受点苦。
  被告人的三名辩护律师奋力抗辩,认为夏的真正死因是疾病。中国法律中虽然没有认可安乐死,但也无明文禁止。它不但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反而有利。卫生部一再放宽对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药的限度规定,就是一定程度上对安乐死的认可。
  1991年5月7日,汉中法院作出裁决:被告王明成在其母亲病危情况下要求医生为其母亲注射药物,行为明显属于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蒲连升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用药量属于正常范围,不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其行为亦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故宣判两名被告无罪。
  汉中市检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坚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但未能改变结局。
  1992年6月25日,汉中市中级法院驳回市检查院的抗诉,维持原判。这桩长达6年之久的案件才告结案。
  汉中案虽结,但它不是改变法律条文以适应新的情况,而是在“量”上作了些文章,它并没有对这种协助无望的病人自杀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可。因此争论仍将继续。
  蒲连升被释放后的遭遇也多少说明,尽管“罪行显著轻微”也会给他带来麻烦。《健康报》1992年3月3日载文说:1992年底,蒲连升给《健康报》写信反映他在住房遇到的问题。这年底,他原单位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工会主席许汉林等人带领十多人闯进蒲家,要其立即搬家。这些人白天不走,晚上喝酒划拳,持续了三天三夜,使蒲一家无法正常生活……。
  有一些实际支持安乐死的医生,在感情上却很矛盾。休伯特·克汉医生是荷兰最早推行安乐死的先锋之一。过去10年中,他每年都要以此方式亲自送走几位病人。其中最年轻的是位32岁的妇女。但他说:“我不喜欢安乐死,觉得似乎是在做一些几近违法的事。但我们必须清楚,病人只是生病,而非神智不清。他们有权利使自己选择像常人般得到尊重。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我的人性角色更强过医生的职业准则。”“一旦承诺要协助他们,我就会认真地同病人及家属商量采取何种方法及何时何地施行,甚至还会谈及临终前穿什么衣服。是否该照相留念等细节。”


  小标题:死亡分类和争论的焦点

  有人说:“人只是为了不自杀而创造了上帝。这概括了至今为止的普遍历史。”可是上帝早已“死了”。医学进步大大延长了人的寿命。这曾使人类深感自豪。但它又使人类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

  1980年的一天,上海第三制药厂女工李德英被卡车撞倒。“万幸中的不幸”──她被及时送上华山医院的手术台。为了挽救她,医术高超的医生当机立断切掉了她严重损伤的左脑……她活下来了,但只是在肉体上活了下来,她从此不会说话,不会行动,没有知觉,成了植物人。
  令人苦恼的事接踵而来。
  李德英在病榻上毫无知觉地躺着,一晃就是5年。医生判定她没有好转的可能,但短期内也不会死。李德英的丈夫周金渔在经受五年痛苦的折磨后,提出要求与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爱人离婚。
  离婚诉状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但法院以周是李德英的监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1986年,周金渔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此例判决一对有一方系精神病患者的夫妇离婚,但仍指定离婚后健康正常的一方为另一方的法定监护人。于是再次向徐汇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这个判例,才作出同意离婚的判决,同时规定周仍作为李德英的监护人。然而,已完全没有意识的李德英不仅给她的丈夫、家庭造成一系列痛苦,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1988年,李德英还躺在床上靠插管维持生命,医院对她实行24小时护理,护理员每天喂食5次,牵扯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年上海第三制药厂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李德英医疗费用的帐单──全部费用已经超过7万多元。
  李德英还作为干部登记在册,1985年和1987年间还长了两级工资,她的党籍也还保留着。因为她的心脏还在跳动,法律不承认她已经死亡。
  但:这有必要吗?这是在延长生命,还是延长死亡过程?是人道主义,还是在制造痛苦?周在抢救时曾提出是否让她安乐死,但被医院方面拒绝了。是周的要求合理,还是医院的作法更天经地义?
  这确是一个困难的抉择。当医学进步到可以把人脑与心肺机能切开,做到不管人的大脑是否还有意识,也能保证人的心脏正常跳动时,它也就把自己置于空前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它使人的寿命普遍延长,另一面,过去通常都是急症导致的死亡被慢性绝症取代,客观上它使越来越多的病人处于长期痛苦的折磨中,或在毫无知觉的状态中熬过最后几年,同时也使有关的人忍受长期的煎熬。
  1989年3月11日,北京日报登文章说:据有关医院统计,一个植物人一年需要的费用约为2.6万元。若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的最低标准每人每月20元折合,这相当于1086人一年的医疗费。中国医学科学院去年对院直机关所属的北京四家医院(协和、阜外、整形、肿瘤)的447名医务人员调查,有95·1%的人认为,对晚期癌症患者和永久性昏迷病人实行安乐死是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
  据另一资料,美国每年为维持毫无意识的植物人要耗费15亿以上。
  有鉴于此,不少人认为,人要优生,也应该“优死”。把维持植物人的高昂费用花在更需要救治的病人身上才是人道的。耗费大量人财物力抢救不治之症者,实际上损害了大批病人的利益。与其让备受折磨的病人在失态中挣扎苟活,不如让其体面离开人世。法律不过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可以通过立法使其合法化。它也并不妨碍对重症病人抢救的研究。濒死状态的人,挣扎呼号要求死亡的情形本身也是对“好死不如歹活”传统观念的冲击。
  但问题比想象复杂得多。一是安乐死的“分类”;二是死亡的定义;三是如何对待精神病患者问题;四是有严重先天缺陷的儿童是否有天然的生存权利;五是如何处理因先天残疾被父母抛弃的婴儿问题等等。
  1990年4月,作曲家施光南突然陷入不可逆昏迷。送进医院抢救时,医生曾问其家属,为续其生命是否切开喉管以改善其呼吸功能。但他的家人说,施光南是作曲家,是爱唱歌的人,还是让他带着完整的喉咙离开人世。专家把这类放弃救治努力的做法称为“消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即在一定诊断、预测基础上做出终止延长病人生命的医学处理,让不可逆的危重病人自然死亡。
  与“消极安乐死”相对还有“积极安乐死”。
  法国有个著名例子:一位28岁的女运动员在车祸中全身几乎麻痹,2年后她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为了不连累别人,她在摄像机前吞服了剧毒的氰化物。她留下遗言说,在过去2年中,她一直象动物活着,现在死亡对她来说是进入“安宁、轻松的境界。”后来一位73岁的安乐死协会会员声称是他提供的毒药。
  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即在医学上有意识地对不可逆转的病危者采取无痛苦的技术加速其死亡。按危重病人的意识清醒程度,又有自愿与否的区别。
  不论是消极安乐死,还是积极安乐死,目前都有严重争议。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与人道主义冲突,也与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冲突。它还可能为那些不想承担赡养义务和谋取遗产者大开方便之门,也会为一些医务人员渎职大开方便之门。医护人员的医德素质,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虐待老人现象大量存在,临床诊断不甚准确,都很难保证安乐死不被滥用,法律认可安乐死有可能使人的生命在法律上失去保护。
  关于死亡定义目前也存在着分歧。
  传统死亡是以心脏是否跳动为标准的。现代医学则认为应该以“脑死亡”为根本界线。脑死亡是指脑的全部机能不可逆地停止。
  麻烦正在于此,一是现代医学可以做到使许多脑死亡者,靠人工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植物人却在大脑死亡而脑干功能尚存时,不用人工呼吸机,只通过胃管按时供给营养也可长期生存。植物人偶然也有可能苏醒,还不能与脑死亡划等号的。
  另外,脑死亡诊断还必须与器官移植无任何关联。器官移植是一项可以挽救某些垂危病人生命的新技术。然而由于该项手术要求用作移植的器官必须在避免被人指控为杀人的前提下尽可能新鲜,所以脑死亡者就成了器官移植的最理想的供体。如何防止某些人为尽早移走器官而草菅人命,过早甚至错误宣布某人脑死亡也成了重大问题。
  所以脑死亡的诊断者,既不能是器官移植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也不能是其他相关人员。只能是与器官移植无任何关联者。明确规定脑死亡的界线就成了先决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邱仁宗认为脑死意味着丧失了自我意识,而人是世界上唯一有自我意识的实体,丧失了自我意识,也就失去了人的意义、人的一切。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在伦理学上并无区别。它们的结果都是结束一个痛苦的或无意义的、甚至价值为负的存在。对于死亡概念的重新定义,向人类关于死亡的传统观念,亦即人的价值观念提出了挑战。

  安乐死呼声高涨,但西方大多数国家还是反对给精神上病患者实施安乐死。1981年,美国“赞同安乐死协会”负责人给精神病患者提供毒药而被捕,结果协会分裂成两部分。
  弃婴这种残酷的行为现在也常常与安乐死牵扯在一起。北京不少医院都有被父母遗弃的婴儿,这些弃婴大都是先天残疾者,他们的父母要求医院对残疾婴儿施行安乐死得不到允许后,便弃子而去。这个问题在国外同样存在。
  法国“防止儿童残疾协会”最近提出,应该允许医生在严重残疾婴儿出生72小时内结束他们的生命。这个建议引起轩然大波。反对者把它与纳
  粹时期7万残疾弱智人被残害的“纯洁雅利安族”事件相提并论。说安乐死将会导致纳粹时期惨剧的重演,是把死亡强加在生者的头上。
  安乐死如今在中国也不是个别现象。正象有人说的,痛苦至极的病人在无法得到医护人员的帮助时,便会诉诸自杀——实行主动安乐死。
  1988年,上海某医院有一医生本人患肝癌,痛不欲生,其同事遂集体签名,由一麻醉师为其注射了一针玛啡。
  另据报道,上海某医院曾对三年中在本院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563位死亡者中,28%是因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患者本人或家属主动提出终止抢救后死亡的。
  中国另一些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消极安乐死者已达20%左右。还有一些医务人员说,癌症患者萌生自杀念头的人相当普遍,只是这些人在晚期时连自杀的力气也丧失了。
  许多专家认为,安乐死将以无视法律的规定的方式而继续实施下去。

  小标题:“死亡的艺术”


  死能成为艺术吗?
  战国名医扁鹊见到病入骨髓的齐恒公掉头就走。他并非不想实行“医道”,但讳疾忌疾医的齐恒公已到不治地步。再不溜之大吉,他就可能成为“霸道”的殉葬品。这个传说很有戏剧化的意味。
  对人的死亡,进行戏剧艺术化处理由来已久。但死者临死前对自己的死亡本身进行戏剧性导演,并赋予“艺术”的名义,却可能是现代人的发明。
  美国人汉姆弗雷几年前名噪一时。原来他有个才貌俱佳的妻子不幸身患癌症,每天只能靠镇痛剂止痛,在昏睡中苟且度日。她与丈夫商量后达成一致的意见,尽早结束这种无休止无意义的痛苦。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她服药沉睡在丈夫的怀里,脸上带着微笑离开人世。
  妻子死后,汉姆弗雷把她的死亡过程写成《琼的方法》发表。出乎意料的是成千上万的人写信给他,表示同情和理解。于是他又写了《安乐死艺术》一书。
  美国人对《安乐死艺术》议论纷纷,但司法并未加以干扰。
  这门“艺术”后来在澳大利亚也出现了,但却受到挫折,有个安乐死积极倡导者写了本《最后的出口》,结果被当局取缔。当局认为这一本实用的“轻生指南”,读者很容易产生轻生念头。
  没见过这些出版物的中译本,无从评论。不过,从古往今来的许多先哲那里,以及各种古老习俗中可以看到,人类对死亡及其意义的研究,源
  远流长、蔚为大观。
  据一些人类学研究著作描述,原始人类并不为死亡所苦恼。在某些原始部落,死亡常常伴随着欢乐和饮宴,似乎它是一种时有发生的庆典而非恐惧。但人类自吃了智慧之果走出伊甸园,自我意识觉醒后,才明白人的宿命是“生不由己,死不由己。”对肉体必然消亡的恐惧和为超越反抗这种生物局限的努力,便成为人类文化的核心内容。
  2000多年前,有个妇人拿着把扇子卖力地对着一座坟头煽风,有人看到此景大惑不解,问何故如此?妇人说,死者是她丈夫,他生前曾与她相约,待他坟头之土干躁,她就能改嫁了。她这样做是希望坟土快点干。
  这个“坟土未干心已冷”的滑稽故事大概是庄子编造的。《庄子·至乐篇》还有个“对衬”的例子:庄妻死,前去吊唁的惠子惊奇地发现庄子正很开心地鼓盆而歌。庄子解释说,他本来也很感慨,但又想人本来就是从无变成有,又从有变为无,所以就停止了悲伤。
  庄子历来被视为有大智慧的超然人物,在他看来死亡是很“自然”的事,用不着为它大恸不已。他还特别喜欢谈论“天命”、“天年”,喜欢“穷究”死活的意味,目的是顺乎自然而达到尽享天年的目的。但庄子尽天年的办法也够绝的。有弟子曾问他:山中有株大树因为不成材而免遭砍伐,一只雁不会叫却被人宰杀烹食。那么,先生如何对待这个难题呢?庄子说:“要是我,就将处于材与不材之间。”还有一次,有诸侯派人请他去做官。他拒绝了,他对来人说:你看到过王侯供案上的龟壳吗?那乌龟是被供在案头强呢?还是拖着条尾巴在烂泥地里爬好呢?庄子的结论是后者。
  庄子的哲学并不看轻生命,相反大有“好死不如歹活”之嫌。在他的哲学中,死本身并没有“安乐”可言。
  孔子则拒绝谈论死亡,他说:“未知生,焉知死?”但他的贤徒子路却被他调教到“君死不免冠”。儒家哲学的杀身取义发展到极端,就是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其实这与儒家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弃”的教义又是冲突的。
  古希腊斯巴达人对死又是一种态度,在军事民主化制度下,为了强种强国,斯巴达曾流行杀死病弱婴儿的习俗。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人也赞成病入膏肓时用自杀作解脱手段。“安乐死”一词就出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无痛苦死亡和有尊严的死亡。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宣扬人的生死是神所赐,因而禁止自杀与安乐死。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赋予人的尊严,也不提倡安乐死。但在普遍禁止的态度中,也还有人表示赞成,英国思想家培根就主张公民可以自愿地实行安乐死。
  E·贝克尔说:“人的确是分裂的:他知道自己天生丽质,在自然界出类拔萃,然而迟早要回归几英尺的地下,在黑暗中默默无声地腐烂和永远消失。处于这样的困境又不得不在这样的困境中生存下去是可怕的。”
  在这样的困境中,人就得不断地为自己制造生存和死亡的意义和理由。人,不但要活得有尊严,还要死得漂亮。不但要艺术地描绘生,也要艺术的描写死;不但要努力编导美化自己的生活,还要把抓住最后一个机会,编导自己的死。
  艺术(包括宗教)成了用来蔑视死亡或减轻自己对死亡恐惧的工具。
  就像莎仕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的名言:“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尼采说得更明确:“艺术,唯有艺术是最高的创造,”“我们拥有艺术为的是不为事实而死。”
  200年前,乾隆年间广东诗人、画家黎简(二樵)写了首《述哀一百韵》诗。他在这首悼念亡妻梁雪的诗中以妻子的口吻说:“膝强痛难屈”……“转识安乐死,胜兹疴厄活。”
  100多年前,叔本华说:死亡只能使世界变得更美丽。
  “新陈代谢”自古便被人类视为获得胜利的最可靠方式。相信个体的生命不能无限延长,但类的生命却是永恒的人可藉此自慰。关于自杀,叔本华还说过:“自杀实际上是对意志的极度肯定。”
  19世纪,法国文学巨匠巴尔扎克说:“促成自杀的心情,我们不妨称之为对自己的重视,免得和荣誉一词混淆……自杀,表示他重视社会,不愿意丧尽人格,或者失去了荣誉在生活下去。”
  梁启超也曾说:“凡能自杀者,必至诚之人也。”
  通常什么人能把个体的生死看得轻一些呢?据悉,美国《求死》杂志称,在这一问题上,“一般老百姓的看法比政治家和医学界更开放。”也

  许他们不象有身份、有地位、富有的人那样把自己看得过于金贵。
  安乐死,作为特殊的自杀(或请人杀死自己)种类,它所以成为遍及世界的社会问题,除了医学方面的原因外,可能还与工业革命后哲学、心理学、精神分析学等人文学科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20世纪,法国解构主义文学大师罗兰·巴特说:“清心寡欲是自杀的另一种改头换面的替代物……它既强烈又生硬。一方面,我并不反对声色世界……但欲望在周身流动;另一方面,我又将我的欲望附着在‘我的真实’上;我的真实就是绝对地去爱:舍此,我就只能隐退,散化……我还从未见过为本体论而死的人。伽利略曾经坚持过重要的科学真理,而一旦穷困潦倒,就轻易地放弃了自己的主张,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做得对,为这个真理遭受火刑是不值得的。”

  法国存在主义大师加缪在他《西西弗斯的神话》中写道:“如果说这个神话是悲剧的,那是因为它的主人公是有意识的。若他行动的每一步都依靠成功的希望所支持,那他的痛苦实际上又在哪里呢?今天的工人终生都在劳动,终日完成的是同样的工作,这样的命运并非不比西西弗的命运荒谬。但是这种命运只有在工人变得有意识的偶然时刻,才是悲剧性的。西西弗,这诸神中的无产者,这进行无效的劳役而又进行反叛的无产者,他完全清楚自己所处的悲惨境地:在他下山时,他想到的正是这种悲惨的境地。造成西西弗痛苦的清醒意识,同时也就造就了他的胜利。不存在不通过蔑视而自我超越的命运。”
  加缪对自杀的问题是这样论述的:“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自杀。判断生活是否值得经历,这本身就是在回答哲学的根本问题……因为这种回答先于最后的行动。”
  ……
  从这些睿智又嘈杂的声音中,能听出什么?
  “生命本无意义,而在于你赋予它何种意义”。死的问题也是如此。
  不管怎样,从历史和现实中,我们或许可以这样大胆的假设:安乐死,无论它是人对死亡的恐惧,还是对死亡的表面上的蔑视,无论是觉得生活本身已经毫无意义,还是想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最后一次赋以它一种意义──它最终会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在法律上成为人的一种权利。
  总有一天,人可以自由地死。
  (15000字)

  原载《海上文坛》,写于1994年春
发表于 2005-10-20 12: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是人的一项特权
但只能用一次
发表于 2005-10-20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安乐死的确要比收病痛折磨要人道一点。
发表于 2005-10-20 12: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死就死了
发表于 2005-10-20 12: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情况下,
你想死也不被允许。
发表于 2005-10-20 12: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挡也挡不住
发表于 2005-10-20 13: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还有一半属于爸妈~死之前可要对他们负责啊
发表于 2005-10-20 13: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射手保重
爱护射手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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