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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之路
——法律职业走精英化还是大众化道路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律青年社 刘丹
今天很荣幸能做这个主题发言,……
首先,我想对一些基本概念作出我个人的界定。提到法者,我想大家对它的理解见仁见智。在我看来,法就是所有在法律领域工作的人,既包括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进行理论研究的法学家以及致力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教育者。而法律职业则是指专门从事法律厂适用、法律服务的特定职业。可以说,法律职业是一种具有复杂游戏规则的“智力游戏”,它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非常高。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认为的理性,只有经过长期专门训练的人才能从事这种职业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了解美国本科法学教育后的人都相信这个事实:美国的法律职业者都曾是各学科的精英。再看日本,不管从事哪种法律职业都要经过大学本科的法律学习,并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据统计,从50年代中期80 年代初期,通过这一考试的人数从来没有超过600人,一般仅为参考人数的2%,即便通过了考试,也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真正做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
反观我国现状,虽已有了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法律职业者来源仍五花八门,参差不齐。以法院为例,有军转干部,有社会上的“招干”、“调干”人员,有各类大学毕业生。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法律职业者仍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主,可以说,我国法律职业尚处于专业化阶段。法律精英较之国外是少之又少。也许有人会这样反驳:我们现在那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可都是专业人士啊,难道你就能说他们不是精英吗?那我可就得反问一句:“难道你就能说他们一定是精英么?”比方说,修水龙头,接保险丝,很多人都会,甚至还很专业,可与我们维修工相比又如何呢?其实,前者的专业是基于对水龙头、电路的了解,而后的专业则基于对相关原理和技术的精通。了解和精通是认识的两个层次,因此专业化和精英化也是一种职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
那到底什么是专业化呢?专业化不应理解为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故弄玄虚,自作深沉,弄出一些匪夷所思,无人理解并无实益的东西来,专业化更不是垄断的别名,不能借口专业化把law专业知识和技能变成只有law人才知晓的学问,而其他人只能出钱购买才能“消费”的“专业知识”。我是理解把外行人做不了的事情做得准确到位,为外行人束手无策的问题想出千方百计,比外行人更内行。我想,在座的各位经过一定时期的专业学习,也将堪称专业人士。至于是否为精英,我相信虽不是现实的已然的精英,但肯定是未然的潜在的精英。所以,我认为,专业化不等于精英化,专业化是精英化的准备方向,是为精英化培养和储备可持续性发展人才。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才是精英呢?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精英就是那些在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所谓精英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精英是社会分层的产物;二是精英必须具有卓越的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三是精英须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联系并有重要影响作用;四是精英必须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合法地位。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观点,可划分为跨界型精英,例如:影响广泛的政治人物或领袖;联络型精英,例如:杰出的律师、银行家以及须被考虑和被游说型精英,即,虽不参加直接决策但有实质性影响人物,例如:议员、社会组织或地方领导人物。
而law精英则是指那些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职业群体结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获得高度社会评价和尊重的法者。他们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对法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法律职业精英化就是指从事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人员,都是社会精英,要求“小家”出类拔萃成为“大家”,当然,我一直强调law精英,但并非贬低一般的法者。毕竟精英是社会分层的产物,他们也是从一般法者成长分化而来并自成一个阶层。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者结构仍呈金字塔结构,各种层次的法者都是专业人士,有各自的社会责任。正如蓝领、白领和金领的分层。Law职业中的蓝领就是进行law技术性工作的小工,白领就是执行law的中工,金领就是决策和管理的大工。不论是大工、中工、小工,本质上都是为人民打工的打工仔。所以:社会精英不应理解为以精英自居,自命不凡,自绝于民,藐视百姓,他们应利用自己卓尔不群的精英品质帮助百姓明辨是非,评论进直,主持公道,捍卫正义。由此可以看出,精英绝不可能脱离群众,他们是大众的一员,他们也绝不是高于大众的,他们源于大众,受大众之托。精英的作用不是为了精英的统治和自身的利益,而是服务于人民大众利益。天使之所以飞得高,是因为他把自己看得轻;精英之所以出类拔萃,是因为他同平民血肉相连。只有这样的精英才有光法的群众基础,并与百姓打成一片。所以,精英化不等于贵族化。
对于law职业精英化,我国的许多学者也极为倡导,尤以贺卫方教授、强世功教授为代表。强教授在《法律人的城邦》一书中写到:“这些人(律师、法官、法学家之类)在不断的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他还强调这个共同体应从一个职业共同体转变为知识共同体。贺先生提出“人民法院”前应丢掉“人民”二字,他结实道:“我们建议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产、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一面在国际交流方面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law问题。”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两为先生的法律精英思想。同时,他们的激昂也引来了不少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声讨”,人民大众疾呼law职业应该大众化。而大众对“大众化”的理解也千奇百怪。首先,请看一下以下几种“大众化”的理解:
第一:随着法律的普及和法律宣传,law日益成为人们的维权利器。当law这把保护伞撑满整个大街时,就有人那着law手册高呼:“法律就在我们头顶,为我遮风挡雨!”他们将这种与law条文的亲密接触称之为“大众化”。的确,law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近了,这得感谢我们“法治国家”的大力宣传,看看我们的普法活动,请来的几个警察法官之类的人拿着法条在上面激情澎湃地大肆宣读,任学生群众在下面睡觉聊天。我很难想象这是哪门子的“大众化”?
第二:随着高校扩招,法律人数量直线攀升,几乎每个阶层都有人踏入了这个领域。它早已像早市上卖豆浆油条的生活性工作一样被人们所接受。物以稀为贵。1985,哈尔滨第一届law专业本科毕业生,90%的女性被教育行业招走,所有的男性无一幸免地被抢到各大机关,成为未来的公安局长、检察长、审判长、院长。而如今的law人,却在为赖以糊口的工作东奔西跑,白了少年头!是不是law人多了,law职业就大众化了?
第三:一些爱党爱人民的人士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从群众来,到群众去”“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的一切”大力宣扬广大群众的作用,他们提出这样的理论:那些经济不宽裕的家庭主妇们,是由于她们一分钱当两分钱用,斤斤计较,所以才成为一直物价上涨的主力军。而不是那些连价都不会问,根本犯不上讨价还价的有钱人;我国的法治也如此,是那些各个阶层的普通群众,他们不是law专业人士,他们的权益常面临侵害,所以对法治的实现有更强烈的要求和更理直气壮的叫嚣:“law职业要多元化”,他们认为这即“大众化”。那么,敢问诸位,舞女法官,三盲院长作何解释?
第四:陪审制的复杂支撑了另外一些人的law职业大众化的理念。他们认为:不论懂法,还是不懂法,只要是人民,就应当参与司法。在他们看来:平民等于大众,平民参与即为大众化,并且是地地道道,绝对正宗的大众化!作为人民中的洋分自,我绝不敢与人民为敌,但我斗胆问一句:就连law人也无法通晓全部的law游戏规则,我们怀着朴素社会正义感的人民如同窥探这神秘的law规则?
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普及即为大众化,但这是讲law应大众化,而非law职业应该大众化。第二、三、四种观点是从法律职业者来源角度出发,主要强调平民参与法律职业,尤其是平民司法。
下面,我将粗浅地分析以上四种观点。
一般认为,大众化即为平民化、普通化。基于这种解释,我承认law应该大众化。原因如下:法律的目的不在于law本身,而在其外的民众。因而law需要得到社会的信仰才可以发挥他的约束、规范效力。法律形成的初期是习惯。作为公众的普通认识,大众的意志,习惯人人皆知,并且人人信仰。习惯上升到law以后,仍需要大众的遵行,因而law源于众,行于众的社会属性要求law必须普及,晓之以大众,law语言,law知识要平民化。这种law的大众化也就要求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健全的名利观念、法制意识,用耶稣的话说就是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得意识到名利的神圣性和重要性并切实的“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这种law的大众化对于法治而言可谓是高天乐土,中流砥柱。但是,从大众化即平民化、普遍化角度讲,若主张law职业大众化,则意味着law职业之门向每一个人开放,不论素质高低,专业是否对口,任何人都可以跨入这个领域,我想这种大众化是任何一个law人都不希望实现的。因为,若当真如此,我们的law专业人士还能干嘛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不得不否定这种law职业的大众化。
再看平民司法,我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平民参与,但平民参与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主和监督,其本质上是为了使law工作者更好的为法治的实现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也迫使law工作者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有利于实现了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首先法治需要平民大众参与。耶林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正是广大民众勇敢的以法维权的行为,使law富有生命,使law日益公平、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其次,从程序正文上看,诉讼程序体系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场合。
在这样的场合并不是每次都会产生政党的结果:比如说刑事审判,无论程序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冤狱。为了弥补这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缺陷,必须迫加一种“权利的半纯粹的程序主义”,平民参与,人民审判就是一种弥补方式。平民参与,以他们的非专业化知识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形成一种制衡,有利于一直“专业法官囿于专业视角或行业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他们根据自己的正义感、公平感、阅历、情感以及对人情世故的了解来评价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在本质上表现了反司法垄断的特质,是法治与民主的协调,体现了“法权不能转断”的理念。这也使司法盲产生的成为必须公正适法的司法的压力和动力,这些都说明司法过程须让大众参与,接受大众监督即司法民主要求司法过程大众化,但这不等于说司法职业须向大众开放。
诉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掌握了声杀予夺的大权,其办案就像外科医生动手术,关乎性命,让不懂法的人去执法,就如同让不懂医术的人给人去治病,无疑同于取人性命。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必须由专业精英来担任。随着立法越来越技术化、精密化,越来越专业化、体系化,law对以上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法治社会化,追求的就是一种精细化的统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不具有非常深厚的law专业知识和技术,一般无法担任law工作的。
综上分析,我可这样说:法律的社会属性要求law的大众化,而law的精密性、技术性以及法治社会的精细要求法律职业精英化。因此绝不可以放低“专业食槽”,让那些非经严格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随便伸近来吃上一嘴。
作为法律学子,我们是将来的法律工作者,促进law知识,law观念的普及,效力于law的大众化是我们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养,适应law职业精英化的要求,成名真正的law精英!
最后,我想提出我对“大众化”的一种粗浅认识。因为任何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它的内涵和外延会是弹性可以伸缩,所以,我提出将“大众化”限定在“法律共同体”这个群体内。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大众化”就是要求:法律工作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法者全都能成为“精英”,每个人达到精英水准。这也就等于说大众化即普遍的精英化。只是,此时的精英已非彼时的精英。因为:当法者都达到精英的水准,就不村在分层问题,也就不存在原始意义上的由于社会分层而产生的社会精英了。所以,这时的精英法者也就没有了与之相比较而言的一般法者了每个人都是以平均状态的、类型化的面目存在,这也类似于社会学上关于“大众化”的特征。社会学上的“大众化”即大众生活普遍化,这种大众化淹没了人的个人特质,人即趋向同一化,同质化。因而,我就将这种法律职业人员的普遍精英化称之于“大众化”。自然而然,我这时所提的精英化与大众化已不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相反,这时精英化是大众的前提,大众化是精英化的高级阶段。也许,这种大众化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我认为正如共产主义一样,虽然遥远,但总是一个目标,有了目标,也就有了实现目标的动力•至于这种理解到底有没有道理,我等待大家的批评和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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