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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了判决,在社会弱势需要政府的时候,政府若不出面执行,当事者之间渐渐地就会实行比拳头硬的游戏法则。司法的权威趋于萎缩,社会和谐必然受到损害。
西谚说,阳光之下没有新鲜事。西方人肯定不知道我们中国人的另一种说法,叫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据10月11日《华商报》报道,受雇于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们,两年前为沈阳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盖了五层楼的大厦,开发商却不付工程款,农民工们平均每人给欠了两万元工资。
拿不到血汗钱,农民工们在2003年两次爬上40多米高的塔吊,以死相逼,也没有用。告上法院,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一审判决开发商付建设公司650万元工程款,可是半年之后还是不付。农民工无奈之下,在街上廉价出卖法院判决,叫价550万。
无独有偶,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2004年6月,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工程队应该得到280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上百万元的民工工资。有了法院判决却仍然拿不到钱,工程队负责人只得来到省城成都,在街头半价出售法院判决,要价仅140万。也是在四川,自贡人李远骞2005年2月底在成都金沙车站旁当街出卖法院判决书。
判决偿付10多万元的判决书,只卖5万元。
对拍卖法院判决书的事情,法律专家的意见很有意思。
有些专家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买卖法院判决书,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合法。
法院判决对于胜诉方来说,是一种债权证明,所以出卖法院判决只不过是债权人通过自愿买卖转移财产权,完全合法。言下之意,没有什么稀奇的。
另外一些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体现,个人怎么可以买卖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力呢?所以出卖法院判决是不合法的。
法律专家的这两种意见,够书呆子的,根本不在点子上。问题的实质不是这些工程队或农民工能不能出卖法院判决,应该问的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会出此下策,廉价出售本来是政府、国家和社会应该给他们以权益保障的法院判决。
确实,法院判决本来就不是商品,不是用来买卖的。法院判决是用来执行的。你在世界上任何别的地方,都没有听说过买卖法院判决的事情。但是这样的事情却在我们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其实事情非常简单,就是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出卖法院判决,只不过是权益受到伤害的人,在无法依靠政府来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企图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无奈之举。
法院判决被当街出卖,这是中国司法之尴尬。那么,法院的判决,谁来执行?
当然不能靠胜诉者自己来解决执行的问题,否则我们这个社会还要法院干什么?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作出了判决,本身并不具备执行的力量,这并不奇怪。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中,执行法院判决的并不是法院自身。为此,我建议,我们能否借鉴这种做法,由政府的行政机构来执行法院判决。因为,执行法院的判决,是政府不可推卸不可怠工的职责,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之所以叫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人民养活了警察,其中一个功能,就是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是政府的失职。
如今,政府不是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可法院判决执行难的情况却比比皆是。法院作出了判决,在社会弱势需要政府的时候,政府若不出面执行,当事者之间渐渐地就会实行比拳头硬的游戏法则。司法的权威趋于萎缩,社会和谐必然受到损害。司法之尴尬,乃政府之失。法院判决被当街拍卖,真正应该问的是,政府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不执行法院判决?如果这个问题有答案,公民卖判决书的事情可能就不会这么多了吧。
(作者:林达 旅美知名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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