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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健:无序中的有序 唯利中的唯理——《律师文摘》2005年第5辑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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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5: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米 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


有序与无序,唯利与唯理,这些似乎都是天大的命题,可以做天大的文章。但再大的问题和文章也不过是要得出一个判断或结论,任何判断和结论也不过就是涉及本质的一两句话,而且通常是越简明越高明。其实这就像整个人类社会不过就是有思想的动物社会一样,虽然各色人等林林总总,各种意识千差万别,各类欲望无休无止,但归根到底都是存在与生活。孙悟空在天上遨游一圈,明白地看到:天下人所谋天下事无非是“名利”;孔孟之道很纯朴:食色性也;马克思直截了当:衣食住行。所以,无论神人、圣人和哲人,其实都点破了人类社会的本质。而一切人类社会的问题,都是由这种本质引发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必须要思考的,即:人类社会中的不同民族社会,的确有不尽相同的生存之道,这种生存之道直接来自并且体现着不同的民族精神,最终决定着特定民族的生存质量与特色。

凡是从西方某些较为发达的国家来到中国的外国人,或者是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的国人,都会对中国城市的交通状况和秩序感到惊诧和不适应。因为在交通警察能够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外,几乎就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任何一个想要前进的人,必须抓住一切空隙和时机,敢抢敢闯。如果某人胆小谨慎,恪守交规,那他不仅会自己止步不前,还会阻碍他人的交通。因此,所有进入交通的人必须面对现实,勇敢地在无序状态下趟出一条路来,这样才能到达目的地。我们的整个交通其实就是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完成了其社会功能。所以,从本质上讲,这种无序其实已经转变为一种非预期的秩序——无序中的有序。这就是现实中国社会状况的一个缩影。差不多所有生命活动领域,都是在无序或突破秩序的情形下实现发展。这可能是一种无奈,但却是一个现实。我以为,这就是现时中国的一大特色,律师界也不例外。

律师或类似律师的职业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可缺少,形式不同而已。但无论是在中国或外国,无论是在历史上或今天,律师们总不免为人所诟病。在现今的中国,律师更是背负骂名。不少人斥责律师的种种违法恶行,戏谑他们的玩法恶名。当然,说律师好话的也大有人在。其实,无论怎样评价律师,都要知道他们是法治的需要,没有他们法律秩序就无法完成。现在律师界中确实存在一些恶行恶习,但这不只是律师的问题。如同前面说过的,作为社会人,律师不可避免地要进入“社会交通”,而一旦他们进入这种社会交通,除了设法前行外也别无良策。我们的“社会交通”是什么?是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是唯利是图!所以,批评律师为了赚钱无所不用其技是没有道理的,至少有失客观公允。

但最重要的是:律师原本是表达和追求形式正义的一群人,而形式正义是一个法律秩序的基本体现和要求。没有形式正义,就没有法律秩序,没有法律秩序,就谈不上实质正义。从简单的感情出发,批评律师为恶人讼,为罪行辩,实际上是缺乏对法治本质的深刻理解,这种批评指责本身就是非法治的。法律秩序是什么?法律秩序是为了让群聚在一起的所有唯利的人能够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唯理安排。这种安排的最高准则即公平正义,而所谓公平正义完全是抽象的,产生于人的理性的价值定位与取向。这种价值定位与取向,不可避免地受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文明程度的影响。不同民族和社会所以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秩序以及实现法律秩序的方式与特点,原因不外如此。

法治国家的要素之一就是让所有个人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去表达和主张其自身的个别正义,最后由法官裁断和实现社会正义。在此,个别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是个别正义的总合;没有个别正义就无所谓社会正义,而没有社会正义就无从实现个别正义。个别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则是个别正义的保障。律师的天职就在于它是连接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桥梁,是法律秩序得以保障和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关键是,律师在理解和处理唯利之争时如何表达和追求唯理。说透彻点儿,就是通过唯利到唯理的价值判断,寻求无序到有序的生活安排。今天中国律师如此尴尬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一方面以唯利为时尚甚至价值取向,但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律师只能以唯理为行为准则。可是在一种唯利的社会氛围里,表达与追求唯理谈何容易!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律师的生存之道实际体现着社会的生存之道。律师既要背负青天,又要脚踏实地;既要追求正义,又要谋算制胜。或许,这就是律师职业的诱人惑人之处。如果说,市民阶层对民主自由有特殊意义,那么律师群体对法治国家则有特殊意义。因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社会与民众的接触直接、普遍和深入,所以他们比其他人群更为了解社会和民众,因而也能较多地表达社会与民众的心情与意愿。更重要的是,作为自由职业阶层,律师对政治和官僚的依赖最少,最有可能保持一种独立的群体人格。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就在于要有这种具备独立人格的各类社会群体。观察当今中国社会,有条件具备这种独立人格的社会群体并不多,而律师群体是最有可能和希望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认为最可痛恨的事情、最可悲的社会问题是律师有损自己职业人格和尊严去同法官和大小官吏们勾结以谋其利。如果说司法腐败,我认为这就是最严重的司法腐败。

我对律师职业说了上面的话,并非存心溢美。年少时看电影“二·七大罢工”,其中施洋大律师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后来我入法学之门,就是想将来做一个为民请命,为民主张正义的律师。所以,我对律师一直有着理想化的期待。差不多二十年前,在我从事法学教育之初,我曾乐观地对学生们讲过,等到他们都当了律师或进入法院后,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了。但十多年后,我又有些悲观地对学生们说,我要收回这句话,因为我觉得有些法科大学生毕业做了律师或法官后,其谋生手段有时比那些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更为狡黠低劣。但后来再冷静思考,这也不是某类人的问题,而是体制和社会环境问题。当你进入了体制和环境,那就不能不受其制约与影响。因此,最后解决的办法是改变体制和环境。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这种改变应当是一种渐进过程,不能是突变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群体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某种程度上甚至大于法学家和法官。他们的贡献很可能上不了官方的功劳簿(千万不要上,再不要去评什么“十大杰出”律师),但却会留存于历史之中。我很想说律师群体也应该有一种精神,它很大程度上将体现出一种民族精神。对此,我不想在此展开论证,因为这是一个必然有争议且又太大的命题。

眼前这本文摘,其实已经让我们看到了某种精神,它的视野与境界,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律师职业范围。我从心底祝愿这本文摘能够承载更多的社会希望,宣扬更多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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