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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违法手机短信保障公民通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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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17: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报特约评论员 何帆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2005-11-2 1:54:20  
   昨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部委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打击手机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身为中国3.35亿名手机用户之一,从未收过违法信息者,可谓少之又少。各类来历不明的手机短信,从中大奖到搞促销,从出卖违禁品到假冒银行,或以利相诱,或趁人不备,变着法儿从老百姓腰包里骗钱,对这种“助纣为虐”的短信,必须严格管制,对骗人钱财的大小骗子,更应绳之以法。
   这次统一行动的最大特点,是“多个部门协同上,多种方法一起来”。这样的好处,在于力量集中,发挥实效。搁在以往,惩罚犯罪分子、寻找信息源头、冻结违法账户,单独操作起来,都不是无法可依。《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乃至《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可是,实际操作起来,由于缺乏协作,执法者、受害者都会受桎于各种无形壁垒。比如,手机诈骗案的受害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山东张三被骗300块,湖北李四被骗500块,聚少成多,诈骗者可能有数十万的收益,对受害者来说,却面临数额不够立案,管辖不够明确的困难。即使公安部门介入,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取证限制,都是很大的问题。
   这次由三大部委联合打击违法犯罪手机短信,是在中央部门主导之下,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在力量、技术、信息上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依照各自规范,共同发起的一场剿灭手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战役。相信这次行动,将大大遏制各类手机犯罪迅猛蔓延的势头,极大维护公众的财产利益。当然,在拍手称快之余,我们也有一些建议。
   联合办案,最怕的就是热情一过,大家又各归其位。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一打就停,不打又起”的现象。最好的方法,是建起一个长效、稳定的执法机制,由三大部委牵头,制订一个具有共同约束力的规范,固定相对应的岗位,从而真正形成一股强大的威慑与打击力量。
   打击“有害短信”,有关部门不能仅仅主动出击,还应注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首先,得避免无辜公民权益受损。比如,若有人恶意投诉,合法用户的通信权就可能受到干扰。另外,对短信、邮件的过滤、管理,涉及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尽管打击违法犯罪同样是为维护公众权利,但实践中,我们绝不能以预防、打击犯罪为借口,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
   治标容易治本难,处罚违法犯罪者是一方面,对电信部门也应严格责任。既然电信运营商从短信业务中获取大量利润,理当担负很大一部分维护短信安全的责任。这就要求运营商既能对短信流量异常的手机、平台的短信内容进行抽检,也能随时启用针对典型有害短信的信息监测系统,适当强化他们处置不力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方面,日本2001年颁布的《关于特定电信服务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资料披露法》可以作为我们的立法参照。
   在手机用户的实名制管理方面,我们应学习韩国的治理经验。为应付一度猖獗的“手机诈骗”现象,韩国曾采取严格的手机入网登记制,对滥发短信者,一经核实,处以8500美元以上的罚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未来的立法中,手机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的确立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国透露,该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正征求公安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事涉公民基本权利,又关系到诸多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完善实施细节,这条规定最好能由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出台,这样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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