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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毫米之争:一位女大学生的"身高"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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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13: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治经纬》
   作者 张勇

   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在湖南省益阳市组织的2004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中,一位女大学生对胜出者 的身高提出了强烈质疑。为求证其身高究竟是否达到了规定的1.5米,还是仅有1.495米,她一纸诉状将人事部门推上法庭,和人事部门打起了一场关乎自己前途和命运的\"身高\"官司。

   独木桥上激烈角逐

   2004年4月,湖南省益阳市人事局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的文件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此次招录中,益阳市档案、司法、林业、劳动等部门、单位求贤若渴,共拿出15个职位虚位以待。公务员相对稳定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以及相对优越的社会地位,吸引了众多的莘莘学子。他们怀揣着希望和梦想,从四面八赶来投考,为的是能挤上公务员这条独木桥。

   23岁的肖丽经过四年的寒窗苦读,2003年7月以优异成绩从湖南科技大学毕业。娴熟的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使她受到众多用人单位的青睐。不久,肖丽即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相中,成为该校计算机系的一名教师。24岁的李美蓉则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她品学兼优,充满了青春的朝气。两位土生土长的益阳女孩,得知家乡录用公务员,不约而同地投考了益阳市档案局的计算机职位。根据录用计划,此次档案局的录用员额只用1人。她们都清楚,自己面对的无疑将是异常激烈甚至是近乎残酷的竞争。

   2004年4月24日、25日两天,招录的第一关--笔试正式开始。肖丽和李美蓉沉着答题,凭借扎实的知识功底在几位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李美蓉以53.4分的成绩拔得头筹,而肖丽则以1分之差屈居第二。同年6月5日,肖丽和李美蓉双双顺利进入体检。益阳市中心医院对两人各项生理体征严格的检查和检测,肖丽、李美蓉的体检结果均为合格。其中身高一项,李美蓉为1.56米,肖丽为1.5米,都达到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女性身高1.5米以上的体检标准。随后,益阳市人事局对体检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人对此结果提出异议。同年6月27日,肖丽和李美蓉同时进入面试。

   在前两轮的较量中,肖丽的笔试成绩落后于李美蓉,此刻的她十分清楚,面试的结果不仅关乎这场竞争的成败,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着自己的人生航向。困此,面对挑剔的考官,肖丽暗暗地告诫自己,必须沉着、沉着、再沉着,冷静、冷静、再冷静。她不卑不亢、落落大方,将平时培养和积累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发挥到极致。广博的知识、机敏的谈吐令评委们折服,评委教师为她打出了83.57分的高分,肖丽以面试成绩超出李美蓉5分的优势将李美蓉抛到了身后。肖丽一路过关斩将,最终赢得了这场竞争,李美蓉以总成绩仅次于肖丽1.4分的差距被淘汰出局。

   \"身高\"疑云掀起狂澜

   选择最好,这是竞争的不二法 。应该说,这场竞争就此应该尘埃落定了。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6月28日,也就是这次考录最后的综合成绩向社会公布的第二天,一封有关肖丽身高作弊的举报信摆到了人事局领导的案头,从而使这起招考结果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人们纷纷猜测:肖丽能笑到最后吗?

   这封署名举报信为李美蓉的父亲李仁义所写。他之所以对肖丽的身高产生怀疑,是因为肖丽的录用体检表中的身高一栏有改动的痕迹。

   一石激起千层浪。李仁义的举报,引起了益阳市人事局的高度重视,随即组织专人展开调查。抽出肖丽的体检表一看,调查人员果然发现体检表中的身高一项确有人为改动痕迹,将原来填写的149厘米划去后,重新填写了150厘米。为弄清事实真相,他们走访了肖丽身高的主检医生。医生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此次更改是根据考生的要求,在当即测定后改动的。为示负责,两位主检医生还分别在更改处签了名。

   虽然主检医生给出了说法,但为了对考生负责,益阳市人事局、市纪委、市档案局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选择一家另外的医院对肖丽的身高进行一次复检,同时由市纪委派员进行现场督检。

   2004年7月23日,对肖丽身高的复检在益阳市卫校附属医院进行。第一轮测量,肖丽的身高为1.5米。督检人员为慎重起见,对身高的测量标杆重新进行了一次检查,这时,他发现标杆上的固定螺丝有松动迹象,于是便用自带的钢卷尺对测量标杆进行了重新校正。之后,肖丽被第二次要求站到了测高台上。或许是出于防止考生作弊的考虑,这位督检员又用双手按住了肖丽的双脚。此时,测量结果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这次肖丽的身高只有1.495米。

   复检结果出来后,可谓一家欢喜一家愁。肖丽的父亲肖铁山对此立刻说\"不\"。他在写给益阳市委领导的信中,对督检工作人员用自带钢卷尺校验体检设备,亲自动手按住女儿肖丽的双脚,以及对自带钢卷尺的准确性等问题表示了自己的强烈质疑。市领导当即责成人事局\"妥善处理\"。

   同年8月3日,益阳市纪委召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了益阳卫校附属医院对肖丽进行身高测量的具体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认为,益阳卫校附属医院的体检设备没有达到技术要求,几次测量结果不一,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有不规范的地方,肖铁山的要求有一定的正当性。会议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三家组织,择期对肖丽身高严格、认真、规范地进行一次测定。同日,益阳市人事局作出了不认可益阳卫校附属医院对肖丽身高测定结果的决定,认为,此次复检确有不规范之处:其一,体检设备不规范。设备老化,螺丝松动,致使多次出现不同结果。其二,体检过程不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校验设备的方法不科学。其三,体检结论不规范。医院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效力。其四,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2003]31号《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规定,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而益阳卫校附属医院不具务此项资质。

   根据三家联席会议意见,益阳市人事局和档案局有关领导随后再次对肖丽身高测量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决定在对肖丽的身高进行再次测定前,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体检设备的人体高度刻度进行红外线校验,准确无误后,再对肖丽身高进行测量。

   2004年8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测量临时选定在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益阳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工作人员对医院人体身高尺150厘米刻度线用仪器进行了准确标定,工作人员仔细检查了肖丽的头顶和脚板后,测量正式开始,最终测定肖丽的身高为1.5米。

   对于第二次复检的结果,李美蓉的父亲李仁义表示\"强烈抗议\"。他认为《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明文规定,\"体检结果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人事部门强行组织的第二次复检无效。随后,李仁义开始向有关领导、省、市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述。
 楼主| 发表于 2005-11-7 13: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5毫米诉上法庭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5毫米的细微差距忽略不计,甚至视而不见。然而,在这场人才选拔赛中,5毫米却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面对最后的结果,李美蓉的父亲李仁义心犹不甘,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和益阳市人事局打一场"身高"官司。

   2004年8月31日,李美蓉将益阳市人事局推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庭撤销被告人事局对肖丽的身高进行第二次复检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9月6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时根据肖丽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9月30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这起罕风的"身高"官司进行审理。

   法庭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仁义、市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第三人肖丽围绕肖丽的身高究竟是1.5米,还是1.495米,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随着案情的逐步深入,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在2004年7月23日和同年8月6日两次对肖丽身高复检效力的确认上。

   由于女儿李美蓉没有到庭,作为女儿的代理人,李仁义坚持认为,7月23日的复检已确认肖丽的身高不符合录用条件,肖丽理应不被录取。8月6日第二次复检明显与《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第15条"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的规定相悖。人事局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行政乱作为,是违法和无效的。

   益阳市人事局和肖丽则针锋相对,当庭反驳了李仁义及其律师的观点。他们认为,7月23日,亦即在益阳市卫校附属医院进行的这次复检,已经合法的组织程序确认无效,8月6日的再次复检与受检只进行一次并不矛盾。因此组织第二次复检的行为是正确履行职责的适格的行政行为。他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李美蓉的诉讼请求。

   在紧张激烈的庭审中,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益阳市人事局发现确有督检人员对第三人肖丽在益阳卫校附属医院的复检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且体检表上未加盖医院印章,同时益阳卫校附属医院不属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因此,被告确认该次复检无效是客观的,并无不妥。2004年8月6日,被告对第三人在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的复检中,采取科学的态度,对检测用仪器进行了严格的测试,其结果真实、客观,且该次复检并未违反《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应予维持。原告诉称被告对第三人进行了第二次复检,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据2004年12月25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美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美蓉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陈述了自己的理由:首先,一审判决前后矛盾,既认定有两次复检行为,又这用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其次,市人事局的会议纪要、决定不符合发文标准,存在造假嫌疑;其三,市人事局的行为属行政乱作为。

   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益阳市人事局通过调查发现对第三人肖丽在益阳卫校附属医院体检复查中,未对肖丽体检表复查意见栏内签署复查意见,只在体检表的备注栏中记载149.5cm,亦未加盖单位公章。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第12条规定"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应根据体检标准,对受检人作出是否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结论,体检结论必须经主检医生签字,医院盖章。"本案中,益阳卫校附属医院因不具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资质,也未加盖医院公章,亦未对受检人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因此,该医院所作出的复检结论不能成立。市人事局与录用监督部门于同年8月6日会同有关部门对肖丽进行复检,此前,对检测仪器进行了严格的测试,据此作出的复查结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美蓉诉市人事局对肖丽进行了第二次复检,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事局作出的会议纪要、决定不符合发文标准;市人事局的行为属行政乱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2005年4月30日,益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美蓉上诉,维持原判。

"身高"官司背后的职场追问

   这起罕见的"身高"官司落下了帷幕。然而,此案折射出的诸多社会问题也引发了笔者的沉重思考。

   思考一:给公务员应聘热降温。有报道说,时下最受莘莘学子推崇的职业首选为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倘若不信,这里有数字为证:200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5万多人角逐5400个职位,2004年有36万人瞄准7900个公务员职位。海关总署公务员录取比例更是高达120:1。有调查表明,今年高校毕业生近七成择业意愿首选为国家公务员。

   缘何公务员应聘热高烧不退?笔者认为,这一方面说明报考者希望通过竞争走上公共管理岗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务员职位对于一些人仍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从中我们看到现行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还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

   从公务员职业相对稳定,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分析,一方面说明其它职业流动性正在加快,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尚处于一个低标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目前机关单位仍是死水微澜,人员进多出少,这正好迎合了不少人求妥求稳的择业心态;从公务员社会地位较高,公职岗位"含金量"诱人来看,一来说明"官本位"意识仍大有市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也远未匿迹;二来说明社会保障机制还有亟待完善之处。可以说,公务员应聘趋热,机关入口门槛不断加高,凸显了应聘者求职无门和用人单位求贤若渴的两难尴尬,更让人对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失控和结构不当产生反思,而当前人才市场上灰领人才和高级蓝领的空前紧缺,更是高校教育重知识轻能力、重文文凭轻水平种下的一枚苦果。

   思考二:平等就业应纳入法制轨道。在本案中,肖丽因为身高达到了1.5米而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倘若她的身高真的仅有1.495米呢?那么,5毫米之差改变人生命运就演变成为活生生的现实。随处可见的熙熙攘攘的求职人潮,无声地传递着人才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而眼花缭乱的招聘广告中对人相貌俊丑等自然属性的诸多限制,则让求职者感受到一道道就业歧视的门槛,挡在面前而又难以跨越。一位有过6年机关工作经验的中文专业女硕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无奈而又苦恼地说:"我不怕学历上的门槛,我相信凭借自己的勤奋拿个博士学位也不是难事,而且我也能迈过公务员考试的门槛,可是像'30岁以下'、'身高1.6米以上'的门槛,我这一辈子都迈不过去,缺少这些并不是我的过错。我希望用人单位能给我一个平等的机会,这难道又有过错吗?!"

   考量近年的公务员招考,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苛刻得让人难以忍受,统一标准缺失使各地的公务员录用在身体指标上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战国时代"。单从学历层次上看,有博士的不要硕士,有硕士的不要大本,至于大专、中专生这类"低档次"人才,"免进"招牌早已在机关大门前高高挂起,由此引发的"就业歧视"官司更是不时见诸报端。

   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干嘛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身材高、学历高的秘书呢?""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什么要招女工?难道以后替她养孩子吗?""我们是生产企业,就是要多招熟练工,难道还招生不成?那不是把自己变成培训学校,为别人做嫁衣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当前反对就业歧视,除了要加法律处罚力度外,笔者以为,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企业用人自主权。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促进劳动者真正追求到公平就业的机会。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只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4部法律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除"性别歧视"外,其他像"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造成鲜有歧视诉讼案件诉诸法律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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