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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理应斩断的建木(戏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_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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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2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应斩断的建木

在中国的上古神话中,天上人间并非像现在这般隔绝,而是有一处名曰“建木”的所在。通过这里,即使一个普通的凡人遇到了不平事也可以上得天庭,得到那些神明们永远正确的裁断。神明们也可以随心所欲下降到凡人生息之所,借由神人的英明伟大来处断人间不平事。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天帝命巨人砍断了建木,断了凡人上天之路,同时严令禁止天上神人随意下凡参与凡间事务。从此,凡人需经过严格的程序修炼,才可能得窥天道,拥有神通,而天上的神明也渐渐远离了凡俗事务。

在我们的一贯印象中,天帝似乎总是刚愎自用又昏庸无能的典型,但是在这则神话中的天帝此举,却颇有些“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意味。如果宗教界也沾染了我们的一些陋习的话,似乎也可以考据一下这究竟比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早多少年了。

学法的人恐怕都知道,正义有一种“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分类模式。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谁也离不开谁,在一个法治社会当中,算得上是共生关系了。其实这个“程序正义”似乎更应该被叫做正当程序,是人类被迫选择的技术。

在神明裁判的时期,不需要什么程序,直接通过神明的指示——不论是独角兽触碰也好,水淹火烧也罢——“实质正义”就被揭示出来,一步到位,简单明了,不容置疑。这与其说是实质正义的实现,不如说是人类无力启动正当程序的无奈。

如果我们把上古看作是一个神明时代,而把现在看作是一个人类时代,那么熟谙法制史的人可能就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在这样一条单向的线上,人类离神明时代越远,对于法律程序建设和发展的力度就越大。这应该可以反映出人们的一个认识:神明已经不再涉足人间的狱讼,断案者借口具有所谓先验的神性来判断,则无非是实际上昏聩无道的葫芦僧断葫芦案。

人,就只是人,不能像神明一样前知五百年后知五百年。所以法官断案,只能依赖于严格程序中尽可能的贴近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断。条条大路通罗马,但总也要有条路。不论是辩论式诉讼模式还是职权式诉讼模式,只有满足正当程序,才或许有可能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实质正义。奢求一步到位的越过正当程序而得到实质正义,恐怕出现的更多的会是凡间造神的迷乱。

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却可以经常看到相反的情景,总有人自以为是先知,可以先验一般直接的发现案件的实质正义所在,从而倒过来用这个“实质正义”的结论来检验和指导程序的运作。这其中最容易得到大家接受的就是我们的媒体,特别是在这个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更容易通过与民众的所谓互动来增强这种先验的可信度。似乎我们的媒体总是能在案件正在审理甚至是还没进入诉讼环节前,就可以得出案件最终的应然结论,进而对法院该如何判案横加干涉,如有不如意就大加鞭挞。当有人提出要依据正当程序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受到的不止是批评,而是谩骂了。

我们看到的了刘涌案中陈兴良教授在新浪网上将近三十个“千夫所指”,看到了黄静案中一边倒的舆论压力,以及由此滋生的黄静模式——中南财经政法的徐涤宇老师在湖大的一次讲座上就曾经无奈的指出这种模式的荒谬:当被怀疑犯罪的一方家里有人哪怕担任一个小官,也肯定有权有势;如果是个小商人,那肯定权钱交易。一时间,“法律与道德完全不相容”这个伪命题大行其道。

媒体,总是以为自己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当人们把目光转向法律实务部门的时候,恐怕就会意识到,这种自命为神的思维方式带来的,更多的是恐惧与不公正。正是由于侦查机关自作主张的认定“实质正义”的结果,才出现了有罪推定,为了追求他们心目中的“实质正义”,不惜刑讯逼供;正是由于审判机关难以割舍“实质正义”先验的情结,才一次又一次的上演未审先判的闹剧。

我们看得到的,已经有了一个佘祥林。“死者”家属、侦查机关对他是凶手、应该偿命这一“实质正义”结果的不倦追求,带给这个可怜的汉子的,恐怕不仅仅是满身的伤痕和十余年的牢狱之灾,而更多的是人言可畏、司法不公的恐惧和愤懑吧。

我们没有看到的,或者正在制造的,还会有多少?

暑假中,网友发来南方周末的报道,某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民众叫好,法学家叫停。有好事者幸灾乐祸:法学人又一次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对此,我只能说很无奈。如果未经审判就已经被认定为罪犯,我们还要审判干什么?

呼唤正当程序,并不是要否定实质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绝少有刘涌案这样大家可以越过程序直接得出实质正义判断的案件(即使是刘涌案,我们恐怕也难以知晓他究竟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以及他对于团伙内其它的罪行是否有参与指挥。)。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中严格的考量,任何人都难以得到真正正义的结论。更何况即使经过了正当的程序,也只是做到尽量贴近案件真实而不是绝对的还原。

斩断凡人上天的建木,正是要断了越过正当程序直达实质正义的奢望。作为凡人,我们要牢牢记住,我们只能走路,跌跌撞撞脚踏实地,而永远不能飞。如果我们要飞,迟早有一天会摔伤自己。
发表于 2005-11-8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实质上就是多数人暴政取代了制度理性.中国的传统就这样,一朝一夕是无法改变的.
发表于 2005-11-8 23: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正义其实就不是正义,是技术,是人类被迫的选择,没有必要冠以“正义”这样的词汇,一加上这个词就意识形态化了
 楼主| 发表于 2005-11-9 08: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接受晟哥的意见
晟哥如果觉得还有点意思的话帮忙提点改正意见吧??
发表于 2005-11-9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sten于2005-11-08 23:01发表的:
程序正义其实就不是正义,是技术,是人类被迫的选择,没有必要冠以“正义”这样的词汇,一加上这个词就意识形态化了

“形式法治决不能等同于程序法制建设。”

程序正义本身可能不能等同于正义,但是把既定程序作为一个保证相对正义的手段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其工具性, 可能导向纯粹形式主义,最后程序亦变成压制性工具
正义本来就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如何界定正义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程序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代表“共识性”的判断标准
因此,是否正义关键不在于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而应该取决于程序本身的制定过程是否正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所依据的正义标准,即程序的控制权process control

尽量贴近案件真实而不是绝对的还原
在实然层面可以达到这个水平的正义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了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还没有具备责难程序正义的有效性的资本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0 18: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大家帮忙修改~~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0 1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如果只是随笔的话就是为了好玩.但是这个东西是应师妹的要求要给刊物的随笔~~所以只好拜托大家帮忙提点意见~~
发表于 2005-11-11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提不出意见,但是感觉是一篇很有见解的前沿性文章!!!
只是有关自己生活上的描述似乎有些多余。
此外就是觉得更加象一篇演讲的文章,学长不要打我。。先找个锅子去。。
发表于 2005-11-11 13: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官面前,只有法律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但我们的法官似乎总是喜欢偷食人间烟火,即使不想吃,众生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向他们奉送,很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法官六根并未清净,其中的不少还是很难抵住诱惑的。
发表于 2005-11-11 16: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是给岳麓法律人的吧
发表于 2005-11-11 21: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个世道啊~~~程序正义^^^^
发表于 2005-11-15 14: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四千贴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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