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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悖论”和18个血手印的文书:为什么人心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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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3: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凤凰周刊2005年第30期 总第199期




——怎样看农村“人心散了”和“宗族复兴”

为什么“人心散了”?

最近国内媒体高调报道了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李强的农村调查报告,各级领导给予很高评价。这份以作者家乡为调查对象的报告的确反映了许多实情,而作者的两番议论更是有趣。他一面感叹:农村“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一方面又引当地干部的话,对时下的“村级民主”表示忧虑说:如今农民投票一心只为本族本姓考虑,导致宗族影响扩大。

这两种并存的抱怨如今的确很常见,其本身就很有意思:农民如果只考虑自己,当然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们考虑认同与合作,又被认为是搞“宗族”。似乎他们只有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以人类解放为己任,才是可取的,才具有了行使民主权利、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资格。

可是农村从什么时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个动辄以国家、世界说事,以“阶级斗争”打击一切“传统”认同的时代吗?那时提倡卖友求荣,灭亲固位,告密陷害、邻里互疑、学生打老师、儿女监视父母、夫妻互相告发,导致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扭曲到极点,连至亲近邻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

那时“人心散了”的最极端表现,就是那场 “人祸”发展到饿死几千万人也没有遇到像样的抵制。古怪的是,有人还以此作为那时“人心未散”的证明。慢说民间认同机制与合作资源发达、工会农会呼风唤雨的现代公民社会(哪怕是像印度这样比中国还穷、历史上饥荒比中国还多的公民社会)不可能发生这种事,就是传统小共同体还有点作用的旧时代,也不可能出现明知仓库有粮、而人们围着仓库一筹莫展各自饿死这种今天被津津乐道地称为农民“觉悟高”的咄咄怪事。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学者王晓毅不久前提出“小岗悖论”的问题:当年小岗18户村民冒着巨大风险,为了分田到户而秘密聚会,商定如果倡议者为此坐牢,大家要一起养活他的子女,为此立了“18个血手印”的文书。但是这件“齐心协力闹散伙”的事表面上看似乎很矛盾。王晓毅说小岗村事件“所包含的悖论是难以解释的。如果说小岗村的农民那么齐心,愿意承担那么大的政治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为什么他们却不能够在公共的土地上共同劳动?承担这样大的风险无疑是需要作出牺牲的。愿意作出如此大牺牲的人可以被假设为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精神,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如果像以后所解释的,他们有很强的个体主义精神,聚集在一起的社员不愿意出工出力,只有分田单干,个人利益与个人劳动直接挂钩才能发挥人的积极性。那么甚至为别人多牺牲一些汗水都不愿意的人,为什么能够集体承担如此大的风险?”

其实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人民公社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当年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把农民禁锢在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给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周其仁先生曾经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他说国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人民公社则不同,它是“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而这种给农民造成严重后果的控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恰恰是由于农民“各顾各”,无法齐心抵制这种控制。三年人祸时期农民如果像小岗人这样“齐心”,他们能束手待毙吗?

在《公社之谜》一文中我曾指出为什么当年斯大林把传统俄罗斯村社社员捆绑成集体农庄非常困难,而我们的毛主席把“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弄进“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反而相对容易。那么像小岗的例子,不“齐心协力”就无法“闹散伙”,还有什么可奇怪呢?王晓毅所谓“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那是因为他把强制性的国家控制和“集体主义”混为一谈了。小共同体认同对于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是一种“瓦解”力量,这在逻辑上太顺理成章了。

无数事实证明,在大共同体一元化条件下,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维护常常是恰需以“小集体主义”的途径来实现的。1950年代中国恰恰在一些历史上传统宗族村落认同程度较高、土地中“公产”比率较大的地方发生了最大的“退社风潮”,当地农民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甚至“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以免被上面找到镇压借口的策略。 而在那些历史上真正是一盘散沙、完全没有民间组织资源的“纯私有”农村,“集体化”反而势如破竹,一帆风顺。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时代恰恰是一些农民比较“心齐”的生产队盛行“瞒产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家的无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见干部媚上坑众、浮夸乱报引来高征购的弊病。后来到改革时代,那些当年有“瞒产私分”现象的村子“集体企业”反而一度搞的有声有色。西方学者为此曾提出过“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解释模式,其实在更多的事例中,这种现象与其说与“地方政府”、不如说与农民的传统小共同体认同有关。

总体说来,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这种认同的摧毁是严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与过去的表现有异,但逻辑关系一脉相承:那时习惯于官场上讲假话的人现在自然习惯于市场上卖假货,那时为升官邀宠而坑亲杀熟,何怪今天为“传销”发财而坑亲杀熟?那时为擅权固位而六亲不认,又何怪今天拐卖妇孺者六亲不认?那时人们惯于看到无辜者惨遭迫害而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时鲜有见义勇为,甚至出现“围观强奸”、“喝彩跳楼”那样的冷血场面?有人说“人心散了”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也许有千般缺点我不屑为之辩护,但哪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能有这种坑亲杀熟“大利灭亲”的世风?

因此我们如果真的痛感农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应对农民尚知关心族姓利益的状况神经过敏。现代公民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当然不应只是族姓事务,但由于无权过问公共事务而至于连族姓事务也不关心的人,其与现代公民的距离,恐怕就要比“传统”农民距离现代公民更远了。




现代认同与传统认同

正如追求自由与权利是人的本性一样,追求认同与合作也是人性之常。没有哪个民族哪种“文化”是天生“人心散了”不会认同的。农民与城里人一样也是人,他们也有认同与合作的本能。我不相信中国大地上有什么地方的农民是天生的“一盘散沙”,我更不相信那种只有农村“人心散了”而城里人则团结一致的城乡优劣论,或者那种只有中国人“人心散了”而外国人就团结一致的中西优劣论。其实可能的情况是:我们过分热心地去干预农民的认同与合作问题,要他们只准这样认同,不准那样认同;只准如此合作,不准那般合作;只准认同我,不准你们彼此认同。结果就是农民自己的认同我们要禁止,而我们要求的认同农民不接受。“农民组织我们怕,组织农民农民怕”,最后便弄得没有任何认同,没有任何合作,没有任何组织,于是,“人心散了”。

人们最初的认同与合作纽带是血缘,由此形成了族群。后来人类社会发展,交往规模扩大,认同与合作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熟人共同体”扩展到“陌生人社会”,血缘之外又有了地缘的认同,于是有村社、社区乃至同乡会之类组织;有了业缘(同行)的认同,于是有行会或同业公会的组织;有了教缘(同信仰)的认同,于是有教会的组织;有了利缘或经济利益的认同,于是有企业等契约性质的组织;有了政缘或政见方面的认同,于是有政党的组织;有了综合性公共利益的认同,于是有城邦与民族国家的组织……

但是,所有这一切本质上是随着人们自由度的不断提高,认同形式也不断趋于丰富多样的过程,不是一种认同形式取代另一种形式的过程。过去有说法认为似乎某种认同形式是“落后”的,现代社会就没有了。看来远不是这么回事。过去有人说业缘认同只是中世纪的行会才有,现在我们知道在当代发达经济中同业公会也非常活跃。同样,过去说血缘认同只是“传统”的东西,其实现代社会中人也并非六亲不认,欧美各地都有许多“家庭史协会”之类的寻根、联谊组织,有家族墓地、家族企业之类的认同纽带,甚至类似于我们修族谱那样的认同活动,据我所知,在美国新英格兰的许多地方也以“民间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绵延不绝。

当然,人们交往与认同形式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以后,过去那些仅有的、单调的认同形式就变得相对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现代人不会像过去那样看重宗族,这在中国也不例外,所谓中国人拥有独特的“宗族文化”,因而国人的宗族观念特别耐侵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但这种淡化是一种多元化的自然过程。没有任何成功的现代文明是“禁止传统认同”的。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的自由、竞争与认同、合作都受到比过去更多、而绝不是更少的保护——无论“传统”式的还是现代式的认同。对于宪政民主国家来说,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和企业一样荒唐。没有任何现代国家可以声称:她的公民只准“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而不准认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区。

现代国家无需也不会禁止宗族、教会、行会、社区、政党和企业,唯一的条件,而且无论对于“传统”还是“现代”的认同都一视同仁的条件,就是这些认同与合作的形式必须遵守宪政与法治的现代文明规则。当年的严复曾以中国人的智慧把这些看来无比复杂的规则浓缩为四个字:“群己权界”。即无论怎样的认同形式与合作组织,都必须分清公共领域(包括分清“大公共”与“小公共”的各个层次)与个人领域。个人领域要自由,无论以宗族还是以国家名义的公权力都不能随意侵犯那些属于“己域”的个人权利。这些领域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当然更是宗族—族长乃至族众的所谓公意“不能进”的。而公共领域要民主,无论是个人对于“小公共”事务、还是小集团对于“大公共”事务的无制约的专断都不能允许。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8 23: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恪守群己权界的条件下,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无限制的族权去侵犯人权。宗族可以以真实的或虚拟的血缘认同组织族众对内提供公共物品,对外维护族人共同的合法权益。但它对外不能以械斗破坏国家法治,对内不能侵犯族众的个人自由。

这样的规则不仅对宗族如此。对其他形式的“集体主义”同样如此。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难道教会、村社、行会、企业、政党就可以抓人打板子?甚至国家组织,在现代规则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权的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的约束下才可以行使惩戒权吗?除执法机构之外的衙门难道就可以抓人打板子?而在现实中如果确实存在着宗族组织对上述规则的侵犯,难道其他认同组织就没有类似问题?

现代国家当然必须防止这种滥权越界的行为。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山杠爷”式的做法。正如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教会,但不能允许中世纪式的宗教裁判和异端迫害。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同业公会,但不能允许古代行会那种欺行霸市排除竞争的行为。同样,现代国家当然有众多的企业,但企业如果侵犯“群己权界”束缚员工,那就成了中世纪式的农奴制庄园。现代国家当然有政党,但政党如果一党专政党阀独尊,那就成了前近代的会党、朋党。最后,现代国家当然有高效的政府,但如果私人独裁公务、公权滥侵民私,那就是旧时的专制朝廷,而不是现代政府了。现代国家不能存在农奴制庄园、会党和朝廷,但没有人因此要废除企业、政党与政府。因此不允许旧式族权教权当然也就不能导出必须禁止宗族和教会的结论。

现代国家就是要使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和认同、合作都在“群己权界”的规则下各得其所。血缘认同可以产生文明的宗族组织但不再有旧式族权,地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社区但不再有旧式采邑,业缘认同可以产生同业公会但不再有行会特权,教缘认同可以产生教会但不再有宗教裁判,利缘认同可以产生公司、企业但不再有农奴制或奴隶制庄园,政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政党但不再有会党帮派,最后,国族认同可以产生宪政国家但不再有专制朝廷。

可见,血缘、地缘和其他形式的认同,与这种认同中是否会产生专制与狭隘的东西完全是两回事。消除那些弊病靠的是宪政民主,而不是禁止宗族或禁止某种“落后的”认同。




如何避免“大族治村”?

在乡村民主政治中,的确可能存在村中“大姓”通过多数决定掌权后忽视“小姓”村民权益的事。但任何一种认同在“多数决定”制度下都有可能出现类似弊病。民主制历史上多数教派或多数党欺负少数反对派的事并不鲜见。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民主制度不能只有“多数决定”一个规则,而必须与宪政、共和、自由人权等规则结合的道理。这些规则的目的总体上讲就是要维护“群己权界”而不越位。从逻辑上讲,个人相对于整体而言无疑是最极端的少数,而任何正常的民主制度都是建立在人权即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的。“五个人做出决定就可以杀死或抢劫第六个人”,乃至“五个人意见一致就可以不让第六个人讲话”绝不是什么民主,而是所谓的多数暴政。现代民主制度在防止多数暴政方面已经有成熟的规则,这些规则完全可以防止作为“多数”形式之一的“大姓”滥用权力。

当然所谓防止多数暴政,主要还是指防止“多数”侵犯群己权界。在不涉及个人权利的纯粹公共事务中,民主选择只能满足多数的愿望而可能使少数人失望,尽管多数人的意见有时并不比少数人正确。但这无疑仍是最正当的、也是弊病相对最小的规则。这失望的少数人可以是少数党、少数教派或少数民族,在存在族姓观念的乡村政治中当然也可能是所谓“小姓”。

事实上,为了使“弊病相对最小”的民主规则弊病能够更小一些,现代民主经验中不乏投票规则的改进。例如在族群认同或地域认同比较强烈而且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实行“两院制”,把一人一票和一族(一州、一省等)一票(或等票)结合起来,以使人口较少的认同群体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在公共事务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族姓认同强烈的乡村(经验研究证明在当代农村中这样的乡村并不是那么多)也可以参考这些历史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实行一人一票与一姓一票(或一姓等票)结合的“两票制”之类。这无疑比以族姓影响为借口实行专制、剥夺所有人的民主权利的做法好的多。今天实行这类选择的障碍可能是害怕这样做等于承认族姓认同的存在。但是以“大小姓必然互斥”为理由拒绝民主难道不是以一种更不当的方式承认这种存在吗?族姓认同当然不必提倡,但如果确实已有这种客观存在,当然不必回避,更不必禁止。

大一统的中国,从古代的法家到如今的一些观念都特别喜欢夸张血缘认同的危险。所谓“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这类说法在古代就导致了分异令、“不得族居”与鼓励告亲等一类“暴秦”恶法,在近代则导致了那种夸大族权之害掩饰官权之害的不当之词。

其实,在历来强调皇权至上和打击“强宗右族”的中国,传统上的族权就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当西方的《罗马法》还确认家长对子女拥有等同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包括生杀予夺之权的时代,中国的朝廷就已经严禁家长私自惩治子女,更不要说族长惩治族众了。实事求是地讲,传统时代的族权就没有我们后来许多著述夸张的那么厉害。祠堂打板子之类的事当然不是没有,但在宗族祠堂功能最发达的近古东南地区这样厉害的祠堂也是凤毛麟角,比起官府酷吏之草菅人命简直不用提。更不要说历史上多数时期广大地区并不存在这种“近古东南型”祠堂。

当代社会史研究已表明,近古以来宗族在东南一方面是扩展,另一方面则存在着转型现象。郑振满先生曾经分析过从束缚型宗族向“合同式宗族”的演变,冯尔康教授谈到过宗族组织的“近代化”演变,陈忠烈先生指出过近代广东许多宗族原来都是异姓居民为公共事务和共同权益的需要而“联宗易姓”形成的。其实,早在1950年代初广东土改时,后来被指为“地方主义”的许多当地共产党人就指出珠三角地区的宗族盛行族众议事会制,不像一些人说的那样由恶霸式的族长专断其事;族产管理也多采取族众议事会外聘经理人员的方式,并非所说的那么黑。我们当然无需以此把那时的宗族美化成一副“现代”面孔,但可以肯定的是:那种宗族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如果说有差别的话,也决不比中国专制政治与现代国家组织的差别更大。

中国历代族权侵犯人权的现象要比皇权吏权侵犯人权的现象少的多,族权不受制约的情况更是绝无仅有。然而朝廷权力之不受制约虽为族权万不能比,它承担的公益责任,尤其是对乡村社会承担的这种责任却少得可怜。今人喜谈什么“国权不下县”,笔者已经论证过其实那时真正的现象是“国责不下县”。而包括宗族在内的民间非正式组织承担的公益责任往往远多于国家。在“中国传统”中,所谓“家”的重要性其实与其说是由于什么父慈子孝的高尚伦理,不如说是由于古代中国官府通常都是明显的权大责小,不像西方那样有从古罗马的“面包与马戏”到今天的“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责任,因此国人只能依靠“家”和“族”来实现自我“社会保障”。

面对权大责小之“国”和权小责大之“族”,中国现代化的真正关键问题在于“国”的改造还是“族”的消除,应当不言自明。




宗族岂能“官办”?

然而关于宗族也还有一种相反的见解在流行,这方面的代表者是北京农学院自认是新儒家的张祥平先生。张先生认为儒家不但能发展中国还能拯救这个堕落的世界。而他所认为的儒家治世之要基本就是两条,即科举与宗族。他认为,只要政治上用科举考官取代民主选官,社会组织方面以国家的力量在农村普及宗族制度,就可以天下归仁焉。随着近来以“甲申文化宣言”和“读经运动”为代表的所谓“文化保守主义”的兴起,这种声音也许会进一步发展。

但张祥平理解的那种“儒家制度”即使在历史上恐怕也从来没有存在过。即使在传统时代,中国人的宗法观念也并不比其他民族更耐商品经济的“侵蚀”。明清时代兴旺的宗族文化中就有不少人惊呼市井的威胁。如明代名宦广东人庞尚鹏在他那部《庞氏家训》(近古宗族法规类著作中极有名的一部)里写道:庞氏族人应当远离市井繁华的广州城,否则“住省城三年后,不知有农桑;十年后,不知有宗族。骄奢游惰,习俗移人,鲜有能自拔者。”但是恰恰在市场开始繁华的近代、在庞尚鹏看成宗族禁地的广州附近,宗族出现了大发展。这究竟是中国人的宗族认同特别强烈、能抵制市场侵蚀呢,还是传统的宗族特别无力抗御大共同体的压制,只是在市场化削弱了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它才真正获得了发展空间?

用国家的力量去压迫、禁止宗族,与用国家的力量去强行推广普及宗族,恐怕都是一种对于“宗族”问题的不正常心态所致。对传统中国那种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的主观描述,导致一些“反传统”的人对宗族神经过敏,一见有族姓认同的苗头便亟思扑灭之,甚至以发动“阶级斗争”的方式人为破坏这种认同。而另一些“爱传统”的人则对个人自由神经过敏,一见有族姓疏离的苗头便亟思抵御之,甚至以“官办宗族”的形式把人们自然的认同变成人为的牢笼。但是那种描述首先是不真实的,由此导出的两种敏感心态更是同样有害无益。

笔者以为,对乡村中的宗族现象应以平常心待之,在维护法治人权、尊重群己权界的前提下,对作为族姓认同方式的宗族既不必打击和禁止,也不必提倡与推行。在经历过“阶级斗争”打击传统认同以强化国家控制、和实行市场改革弱化国家责任这两个阶段的历史变迁之后,农村确实空前缺乏组织资源。在这个时期除了因各种现代认同形式的发展而兴起的企业、协会、村民自治组织以外,宗族之类的“传统认同”出现一定程度的复兴应当说也很正常。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的大规模重构,农民缺乏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例如在经济领域,个体农户的微观经济活力与农户分散进入宏观市场时的交易费用过大形成了尖锐矛盾,而无论是“公司加农户”、“合作社加农户”还是“政府加农户”,没有集体谈判能力的农民都难免成为弱势的一方而受到欺负。

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任何合作与认同方式都是一种值得珍视的组织资源,而在破坏这种资源的基础上以外在的强制手段“组织”农民的任何尝试,都需慎之又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一种恶性循环:先是基于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的需要,限制、打压以致瓦解农民自然形成的认同与合作机制,而后又以农民“人心散了”为理由进行强制性的、因而是令人反感的“组织”行动。其结果,就是乡村内生性组织资源(无论传统式的还是现代型的)严重损耗,而外部强加的“组织”又缺乏生命力。这不仅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也给现代国民国家的整合造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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