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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杨玉圣:批评的心态
2005年11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首先发难,在他本人担任站长的《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关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的抄袭问题——给聂资鲁教授的信》。作为回应,湖南大学法学院聂资鲁教授在网上发表了《杨玉圣的所谓“学术批评”文章及我的答辩文章》。
对此,有网友预言,“中国学术界又将上演一出反学术打假的好戏了!”诚哉斯言?
学术批评,尤其是健康的学术批评,是件好事,在当下中国学界尤为必要。但就杨玉圣vs. 聂资鲁一案来看,“学术批评”似乎变了味,身为学术批评网站长的杨玉圣教授在这个个案中,似乎存在一个批评心态的问题,叫人好生疑惑。
尤其是11月21日,杨教授在网站上发表《再评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的抄袭问题——关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抄袭问题的举证》时,所谓的“学术批评”全然变成了针对个人的人身攻击,真让人感到悲哀。好端端的学术批评,怎么在杨玉圣教授的笔下就变成了这个样?!
原来,在2005年10月12日,杨玉圣教授就去函聂资鲁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在“我的基本要求”第二条中,杨玉圣教授写道:“鉴于阁下的上述剽窃事实已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为此要求赔偿一万元人民币。”但是,在11月17日的网站公开信中,杨玉圣教授表现了高姿态,索要金额变成了一元人民币,还做了个补充说明:[原信中误把一元人民币打印成一万元人民币,在此一并更正],并声称是“误植”。
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杨玉圣先生啊,您的玩笑开大了!
作为一封经过深思熟虑的信函,作为一个应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假定杨先生对其言行是负责的,包括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杨先生对自己引以为豪的称谓),您这种“误植”实在是不应该啊!您这种辩解也实在太显得苍白无力了,这的确让人怀疑您所谓的“学术批评”的动机和用心。更有甚者,可以认为您打着学术批评的幌子妄图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并认为您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如果聂资鲁教授像您一样,要求您“在《xxxx》和《光明日报》刊登书面道歉启事……该道歉信应事先征得笔者同意。”窃以为这种要求也不过分。此为疑惑之一。
疑惑之二,杨玉圣教授的举证存在严重问题。杨先生在自己主持的学术批评网站发表的两篇文章中,称聂资鲁教授的论文存在8处“完全抄袭”他的著作。但找遍杨玉圣教授的两篇文章,都只对其中的3处做了对照,其余大部分篇幅都是主观臆断式的个人评价,在其第二篇《再评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的抄袭问题——关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抄袭问题的举证》中,简直就是跳墙式的个人泄愤,全然没有了健康的学术批评的影子。
反观聂资鲁教授的文章,倒是对杨教授提出的“完全抄袭”做了完全的对比。为了阅读的方便,在此将聂资鲁教授对比的后3处抄录如下:
聂著(第112页第二段第1-14行):
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对《美国宪法》也是持赞赏态度的。以梁启超
为例更具说服力。梁启超曾称誉美国是“世界共和政体之祖国”。1903年,在游
历美洲时,梁启超亲眼目睹了美国的联邦制,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
所批评,但对联邦制褒奖有加,认为联邦制是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共和政体
所以能实行持久之原因也”。(参见董世礼著:《晚清巨人传--梁启超》, 哈尔
滨出版社1996年, 第450页)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
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
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
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
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
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
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
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
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
舍此末由”。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443页)论及
地方自治时,他认为:“为今日计,必有腹地一二省自治,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
路”。(梁启超:《上陈宝箴书》,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533页)他主张除日本外,
“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447页)这表明,梁启超已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值得借鉴和移植。
杨著(第112页第二段第4-14行):
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
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
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
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
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
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
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
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
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
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页)”。论司
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李华兴等编:《梁启
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3页)。论及地方自治时,他也主张除
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447页)”。
聂著(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
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翻译和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初。据学者杨玉圣考
证,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由章宗元翻译的《美国宪法提要》是中国最早的
《美国宪法》的全文汉译单行本。(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
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章宗
元在译书中高度评价《美国宪法》,称它为“各国成典宪法之祖也”。除“确依
原文,逐句详译之。附以案辞,则采诸他书,录诸讲义者”外,章宗元还以按语
的形式,或作解释,或发议论,向国人全力介绍和推荐美国的宪政制度。(章宗
元译:《美国宪法》,上海文明书局光绪28年(即1902年),第9页。转引自杨
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1902年,上海广学会也出版了由范槿翻译
的美国学者培特曼的《美国治法要略》,书中有不少笔墨介绍《美国宪法》及美
国的民主政治。(〔美〕培特曼:《美国治法要略》,范槿译,上海广学会光绪
二十八年)1906年在《新译界》杂志第2号上发表了范熙壬翻译Burgess所著《论
英美德法宪法之成立》,从比较的角度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述评。江南制造局
刻印的海丽生著、舒高第口译、由郑昌炎笔述、经陈洙润色的《美国宪法纂释》,
出版于1907年,是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较为完整的一部专著。凡21卷,涉及
宪法渊流、国会、总统、内阁、度支部、陆军部、邮政部、水师部、内务部、农
部、大理院,并附有《美国宪法》及其续增修正案的中译文。《美国宪法纂释》
还成了戊戌变法和20世纪立宪运动的参考书。(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
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5期)这之后,上海商务印书局于民国2年(1913)出版的美国人卜布尔著
《美国宪法释文》一书。除宪法本文及第一至十五条修正案译文外,还有解释性
说明文字,译者沈允昌最后总结说,“此为世界最古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
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
能不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美)卜布尔:《美国宪法释
义》,沈允昌译,第87页,上海商务印书局民国2年(1913年)。转引自杨玉圣:
《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
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
看了这种比照,读者不禁要问杨玉圣先生:尊敬的杨玉圣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作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您的学术批评中,“完全抄袭”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定义到底是什么?什么地方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
但是,杨玉圣教授“大包大揽”地作出结论:“现有的事实足以说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恰恰属于不折不扣的’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第二篇文章中,杨先生有说“以上三个例子,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署名作者的诡辩。该作者不但诡辩,而且还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在一篇近3万字的论文中挑出一两个注释引用了相同的原始文献,就要被杨玉圣教授指控为“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这是健康的学术批评吗?还是别有用心,小题大做,“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呢?
更有甚者,杨玉圣教授竟然将不认帐的“学术批评”方法也派上了用场。
对于聂资鲁教授的答复,杨先生说,“该文在介绍章宗元译《美国宪法提要》时,曾有’据学者杨玉圣考证’的说明;在介绍章氏的看法以及卜布尔著《美国宪法释文》及其译者沈允昌的评论时,均在注释中如实注明系’转引自’拙文。因此,笔者并未将这些段落列为抄袭内容。”但是,在第一篇文章中,杨先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全抄袭自拙文《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
在此,尊敬的杨玉圣教授,您是否要像那一万元人民币赔款一样,作出“补充说明和更正”呢?是不是也该“在《光明日报》刊登书面道歉启事……该道歉信应事先征得笔者同意”呢?真让人看不懂。
疑惑之三,杨玉圣教授的“学术批评”兴趣真够广泛的。也许杨先生除了自己主持的《学术批评网》外,对于一些其他网站都是不屑浏览的,但也不要批评别人的网站为“信誉死”。也不要滥用您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的公共权力。得饶人处且饶人!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这些作为中国人的道德常识杨先生还是不要忘记的好。不是人人都能象您一样,在一个地方“蹲史坑” (杨玉圣:《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http://www.jianwangzhan.com/cgi-bin/)蹲久了却没评上教授,跑到另一个地方,教授似乎还做的挺香的。而且,读者真会怀疑您的信誉和作为学术批评网站站长的资格。您主持的网站会不会“信誉死”呢?
顺便请问一下杨玉圣教授,不知能否赐教,您在文中提到的那个短信,“那位姓聂的怎么就忘了抄的人是谁呢?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莫出其右者”,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这也在您学术批评的范围之内吗?或者只是为了使您的文章妙笔生花,吸引读者的眼球吗?或者只是您的一个噱头,提升您主持的学术批评网的浏览量的“学术批评”方法吗?
在此,笔者也奉劝湖南大学法学院聂资鲁教授,你以为你是老几啊?最好不要再冒犯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的杨玉圣教授了。难道你没有看到杨先生的警告吗:“9•11之后,世界上再也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了”!
最后,笔者郑重声明,此贴纯属个人见解,不参与学术讨论。包括其中引用了您的大作,敬请杨玉圣教授不要给我扣上“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帽子,又是道歉,又是赔款什么的,本人实在消受不起。如果万一杨玉圣教授不幸浏览到了此贴,能否回答笔者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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