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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向聂资鲁教授进言:和为贵——转自新语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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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2: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聂资鲁教授进言:和为贵

作者:李东赫

聂资鲁教授:

自从11月18日新语丝网站刊载您反映的情况以来,已经有“伟大的NCBI”、
“一心”、“eng”等三位网友撰文发表见解。在您是否抄袭了杨玉圣教授的论
文这个问题上,还没有人站在您一边。

我生长在编辑家庭,从小很熟悉“抄袭”、“剽窃”等字眼,这几年当自由
撰稿人写的东西又曾遭人剽窃,因此对抄袭剽窃十分敏感,觉得还算有资格就这个
话题说两句。

和伟大的NCBI网友一样,我没读过您的《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也没看过
杨教授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只能根据您提供的杨教授“关于《一部宪法
与一个时代》的抄袭问题”和您的“对杨玉圣教授2005年10月12日信的回复”两
封信就事论事地谈一谈。

反复比较您和杨先生的文章重合的部分后,我想起一个故事,是关于英国牛
津大学形而上学研究室的W. J. 曼德博士的趣闻。据说1990年代中期他被誉为年
轻的天才哲学家。

“有一个学生要写一篇有关康德的论文,由于原文艰深,他只看了译注本就
写论文交了上去。教授翻翻论文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学生一进来,他只问一句
话:有没有看过原著?学生吞吞吐吐不敢吱声,教授就一动不动,一言不发。分
针转了一圈,下课时间到了,他为学生打开门,说出第二句也是最后一句话:
‘Good bye(再见)。’这样的学识,这样的风格,不能不令人战栗。”【(韩
国)申世庸:《我是韩国人》,华艺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185
页】

这段文字,是我三年前受华艺出版社的委托润色《我是韩国人》译稿时颇费
心思全部改写的,当时比较自得。现在回头看看,原译文中令人费解的一个单词
处理得不太完善。那时考虑到康德是德国人,而牛津大学在英国,教授和学生交
流用英文,为读者理解起来方便起见,我跟作者商量后改成“译注本”,其实和
原意有所差别。回顾起来,英文原单词大概是Secondary Context,强调的是资
料的二手性质。

您表示您在研究过程中“查阅了数百种原始档案、文献”,可看完您和杨先
生文章的片断后,恐怕任何一个有正常思考判断能力的人都会认为那些被指控抄
袭的部分确实有抄自杨先生文章的成分,并非引自前人原著原文。相同的语句结
构摆在那里,而时间上杨在先,您在后。

就拿您对比的第一部分来讲,“魏源发表感慨说”是杨先生看完魏源《海国
图志》之后揣度魏源心理写下的话,魏源自己是没有说过的。您总不能主张“魏
源发表感慨说”是您的创作,和杨先生的文章雷同,乃是英雄所见略同吧?这样
的例子还有好几个,很难说所有相同之处都是“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历史性的知
识”。

您认为杨先生不能拥有魏源《海国图志》的知识产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是,
杨先生对《海国图志》的解释部分【虽然篇幅很小】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杨先生的,
解释语的发明权也该是杨先生的。假如我看到魏源认为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
弊”,觉得他崇洋媚外,简直是个洋奴,那么,这句评语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我的,
若是别人照搬过去却不加上说明,也不跟我打招呼,我也会感到恼火的。还有,
杨教授从卷帙浩繁的旧书里挑出一段一段合适的话来作为论据,就算没有功劳,
也有苦劳,是谁都不应抹杀的。您敢说引起争议的部分中所有前人原著引文通统
是您自个儿从那么多书里找出来的吗?

我总觉得肯定拥有《海国图志》的您没有根据原文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个遗憾。
从别人的论文里顺手抄来叙述性语言是个取巧的做法。利用二手资料的弊端和危
险在于如果二手资料引用的原文有误,利用者也跟着犯错误。作为学者,您不会
不清楚这一点。

说到取巧,一心网友在“可笑人也,聂资鲁教授!”一文里说,“此外,聂
对杨的一处注释作了一点改动和取舍,将“39卷”改为“59卷”,并去掉了
“《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这正是“伟大的NCBI”教授的伎俩。”恐怕是
冤枉您了,您不会服气吧。

“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谓
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
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
这段话,杨教授标为出自《海国图志》第39卷,您说出自第59卷,似乎矛盾,其
实杨教授和您的论文里都很清楚地写道:“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
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如此说
来,卷目不同的原因是版本不同,并非您改动什么。我没有看过《海国图志》,
不知说得对不对?

写到这里,我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您确实抄了杨玉圣教授的论文。请您不要
急,我的话还没有说完。

您抄袭剽窃杨教授的学术观点了吗?这倒没有。这是我的第二个结论。杨教
授在致您的信中也没有这样说,纵观您和杨教授的文章中完全相同的部分,把前
人书中的原文剔除之后,相同的内容无非如下四百多字:

“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在《海国
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梁廷枬1844年在广
东刊印了《合省国说》,……是《海国四说》的一种,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
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粱廷枬详叙美国”,“是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
开风气之先”,“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
《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有《20世纪之中国》一文,”,“在《新
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
“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
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
“论及地方自治时,他……”

我看不出有什么特别的学术观点,按照您的想法,应该是没有“独创性”吧。
杨先生论文中不正确的地方,如认为李圭的《环游地球新录》“是迄今所见中国
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您在自己的文章中并未人云亦云,而是拿出更
早的林鍼的《西海记游草》认为它才是“迄今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
游记”。引用林鍼的“土官众选贤良,多签获荐”,“统领为尊,四年更代”等
语后,您也没有说是从原著上抄来的,而是在注解中明确说明您看的是李力研究
林鍼的文章《以蠡测海:林鍼眼中的美国法制》,原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出版的张生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168~169页。在这一点上,您下的功
夫不小,做法也无可挑剔,只可惜没有始终贯彻这种风格。

总而言之,杨教授认为您的论文某些部分是“完全抄袭”他的论文,我觉得
与事实不符;而您的激烈反驳,又显得苍白无力。

我不知道杨先生论文的核心是什么,您的文章中最得意的成果又是什么?如
果仅仅是目前两位拿出来的这些鸡毛蒜皮内容的话,真不值得到法庭上去展现两
位丰富的法律知识。

您在正文中提到过“据学者杨玉圣考证”,又在注解中两次列出杨教授的论
文,其中一次还说明“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
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可见您
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杨教授的论文,只是参考的方式不太妥当罢了。何不大大方
方地承认被指控的部分抄了点杨先生的文章,用法欠妥呢?

要是您一味矢口否认,只怕您大作的其他部分,那些真正属于您的创造,您
拥有100%知识产权的部分,也会令人大起疑心。何苦来哉?

另外,从两封信的风格来看,您未免火气太旺,说得太绝,过于情绪化的冲
动是无助于解决问题的。闹到两败俱伤的地步的话,能对谁有好处?

您和杨教授研究的课题类似,想必各自有独到的成就,以前却没有双向交流
过。我倒是盼望双方各让一步,趁这次不打不相识的机会来个和为贵,交流心得
体会,交换学术情报,成为相得益彰的朋友,都拿出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好论
文,为中国学术界创造一段佳话。

大后天就是您要求杨教授做出答复的最后期限,请您主动迈出和解的第一步,
这是我作为局外人的建议,相信您能做出明智的判断。

祝您顺心如意。


李东赫

  2005年11月28日 于北京
发表于 2005-12-6 18: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李东赫是何许人也,到网上一查也不清楚,不过感觉这个人很喜欢没事搞些评论,发表一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话语哦~~
小北来介绍介绍?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8: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不好听的,现在在世纪学堂、新语丝和学术批评网,还没见谁支持聂老师,除了一个令人大跌眼睛的"皮雪茄"
发表于 2005-12-6 18: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学生中其实也众说纷纭~
发表于 2005-12-6 18: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抄袭
至少在文章题材的选择上一定参考了杨老师的作品,学生又不是傻瓜.
发表于 2005-12-6 21: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胡爷爷致敬!
发表于 2005-12-6 2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生长在编辑家庭,从小很熟悉“抄袭”、“剽窃”等字眼,”

我想问一下那个人,李什么东的老人家,你从小长在编辑家庭就拽拉?对这方面的东西就真的懂啦?
那小偷的儿子就是天生犯罪人咯?

就这一点点论据发表一点点看法,说得不对大家批评~
 楼主| 发表于 2005-12-7 09: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子是不是过于敏感了??
呵呵自小生长在编辑家, 自然对这些东西熟悉一些,这又没什么好批的~~
如果你连这个都看不过去的话,那你要是去新语丝\学术批评网\学海云帆\世纪学堂,你还不得气死??
呵呵
发表于 2005-12-7 11: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从两封信的风格来看,您未免火气太旺,说得太绝,过于情绪化的冲
动是无助于解决问题的。闹到两败俱伤的地步的话,能对谁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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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言语, 不宜公众!!倒是实在的话!!
发表于 2008-7-8 04: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聂胖子确实没什么料
发表于 2008-8-9 18: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你把别人的思想有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达,并不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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