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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记者采访的深入,一个“公路皇帝”权、钱、色的人生历程清晰起来。正如许多贪官一样,他很大一笔钱用在了赌博和包养情妇。“情妇还要生存,我就不点名了,反正不止一个。”省检察院一名知情人士肯定地说道。熟悉他的人都知道,打麻将是杨志达的一个嗜好,杨曾经许多次在长沙各大酒店聚众豪赌。2002年8月,杨志达赴北欧考察,其下属在芬兰送给杨2000美元,而后杨在奥地利维也纳的赌博场部分用于赌博,在返回途中,收受下属1万元港币,在澳门葡京大酒店豪赌。
2002年9月2日,杨志达从芬兰考察返回途经澳门,一名获得杨“帮助”的个体户前往澳门其所住的葡京大酒店,购买了3万元港币的筹码送给杨,杨收受后用于赌博。“他出手非常阔绰,一晚上输10多万也不眨眼。”一名知情人士说。
12月1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检察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认为杨志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其本人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志达承认接受贿赂的事实,但是对金额有不同意见。
控辩双方在诉讼、答辩、举证、质证等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四大焦点。
焦点一:“双规”前退贿可否免罪
事实: 被告人分别于2001年5月、2001年9月、2003年1月21日共收受蒋树清6万美元,但被告于2002年8月及2004年10月将收受的上述款项及另外4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蒋树清及其家属,这是在2004年10月18日被省纪委采取“双规”之前的行动。是否构成受贿罪?
公诉方: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行为已经实施既遂,受贿事实确认无疑。但在量刑方面,会因此酌情给予照顾。
辩护方:本案被告人在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就自行主动退还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上与没有收受他人财物是相同的。同时,收受他人财物在案发前即没有任何组织和司法机关找他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退还,与收受他人财物第二天退还,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也是相同的。
从社会效果看,如果收受他人财物在案发前退还作为犯罪处理,既不利于“拒贿”,也不利于挽救自动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焦点二:“投资”红利算不算贿
事实:被告人于1999年向刘启元投资27万元合伙搞工程,刘启元向被告人承诺将连本带红利归还35万元。这个工程在2000年就已经完工,其后从2000年至2003年底,刘启元先后给过被告人30万元人民币及4000美元。至案发,刘始终未付被告人此35万元本金跟红利。
公诉方:投资是另外一回事情,与本案无关。行贿的目的与受贿的理由非常清楚,两者因果关系很明朗,这种所谓的投资是一种狡辩。如果确实存在此类债务关系的话,在必要情况下,对方可以依靠法律讨要。
辩护方:从事实层面上分析,被告人在向刘启元投资到收受30万元及4000美元期间,双方从来就未对该笔投资分红款如何归还进行过商定,因此,刘启元陆续将钱给被告人,其是以债权人身份收受。从法理层面上分析,杨志达投资在先,收款在后,应当将可以收回的投资分红从受贿款项中予以剔除。
焦点三:借款未立据是否索贿
事实:2000年5月,被告人打电话向蒋权清借40万元,未开具收据,至案发时仍未归还。这4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
公诉方:这是明显的索要。首先理由不当,杨自知给过对方关照,而对方也是看在杨的关照上才给的钱。当时,杨某未签订借款单据,而事后,也无归还之意。
辩护方:本案被告人是为了还款急需用钱,才开口向蒋借钱。这是一种有归还的即定性行为,不能认同为受贿。
焦点四:双规期坦白是否自首
事实: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认定为自首?
公诉方:杨志达是在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期间交代的受贿事实,是同一类型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属于自首。
辩护方:被告人于2004年10月18日被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纪委没有也不可能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他只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接受组织的谈话。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
杨志达升官史
1953年3月7日出生在湖南湘阴县,大专文化程度,在湖南省交通系统已经工作了26年之久。个人资料显示,1978年起杨志达即担任湖南省路桥建设总公司技术员,先后担任分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8月任湖南省公路局局长,1996年4月任湘耒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被“双规”前,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局长、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杨志达案曝光高官保护网湖南省检察院一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杨志达的腐败堕落与马其伟、王道生这两名核心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恩师”指路“学生”平步青云
关于杨志达的问题,其实早在2000年发生的马其伟案中已暴露无遗。马其伟1991年任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1999年3月退休。据湖南省检察院披露,2000年5月,马其伟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200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依法判处马其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
据《检察日报》2001年5月26日报道,早在1994年,隶属湖南省交通厅的省路桥公司参加沪杭甬高速公路浙江段的投标,马其伟受该公司邀请去浙江争取。事成后,马其伟要求省路桥公司时任总经理柳某和副总经理杨志达,将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其妹马淇英,两位总经理当即表示同意。1995年7月10日,省路桥公司中标,杨志达等省路桥公司领导做出相应安排,马淇英再转包给了个体包工头陈元生,获其16万元好处费。湖南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证实,马其伟曾为杨志达的仕途提供帮助,而作为回报,杨志达在招投标、分包工程等方面,为其妹、女婿及儿子敛财创造条件。
王道生案带出杨志达
马其伟案发后,杨志达不仅未受牵连,反而节节上升。有关人士透露,此间杨获得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等高层的扶持。
2003年12月底,衡枣、永连通车,而怀新高速动工。这被湖南省交通系统视为当时“三喜临门”之大事。2003年12月26日,也就是永连高速举行通车仪式当天,王道生接受纪检部门传讯时,主动交待了其在此公路招投标中相关的腐败问题。据悉,永连(永州至广东连州)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当天应邀参加通车仪式的王道生,在半路即被省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拦住问话。纪检人员原本想了解一起旧案。王当时却以为纪检部门调查的是永连高速公路问题,主动交代了自己在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知情人士同时透露,杨志达此次案发,与怀新、永连等高速公路相关工程项目有关,事后有关部门的调查证实了这一说法。
自称自己工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杨志达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法院看在多年对湖南公路事业的贡献上,从轻处理”。据有关报道,他在任时修建的通车不足半年的潭邵高速公路的护坡连续出现4处大面积滑落,质量问题堪忧。
杨志达的敛财之道2万元引他向深渊
1993年,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承揽了320国道莲易高等级公路工程,时任该道路公司经理的杨志达兼任该工程指挥部指挥长。1994年9月,应工程科科长吴铁怀的请托,杨让吴某个人从公司承包的莲易公路工程中分包了部分混凝土硬路肩工程。199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吴某来到工程指挥部杨志达的宿舍,送给杨2万元。从此杨志达走上了权钱交易的不归路。
五五分成赚“外快”
1995年10月,从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四处离职下海的孟宪,来到杨志达家中,奉上15万元。一个月后,孟某又送上5万元。
杨志达兼任省路桥总公司深圳至汕头公路施工工作组组长时,推荐了孟宪做高架桥工程。杨志达说:盈利后我们俩三七分成。而孟宪建议:利润两人各半。杨志达同意。后孟宪先后分5次送上53万元现金。
一借就是40万
在省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杨志达曾先后7次收受原省路桥总公司职工、长沙紫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蒋树清人民币44万元、美金1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5万元。
其中,2000年,为了还一“朋友”的行贿款,杨志达向蒋“借”了40万元,当时并未写欠条,而5年后杨志达也仍未归还这笔“借款”。“我们平常玩得好,他又不催我要,我就把这事吊(即拖延)起来了。” 杨志达在法庭上如此解释道。
调拨公款捞“好处”
1997年8月, 鲁乐春任“湘耒高速公路施工指挥部”下设的一标段道路施工处处长,在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杨利用特殊身份,让其预借到工程款1000余万元,后得到好处。这样的事多次发生。
赌桌上赢来百万元
杨志达家庭的全部财产和能够认定的支出高达700余万,但是,即便杨供认自己受贿达38次,合计近300万元,除去100多万合法收入,还有200多万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杨志达居然在接受调查时称自己打麻将赢了110万元。为此,检察官寻找了杨志达经常打牌的牌友,但无法认定这个数字。
交通腐败击倒众官
近年来,一些不法施工单位纷纷向建设单位大肆行贿,而某些主管官员则借此疯狂敛财。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因此落马,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以身试法,江苏、河南、贵州、广东、四川、广西等省(区)的10多位交通厅(局)长落马。“交通腐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交通腐败”也让湘楚大地为之一颤,曾任湖南省公路局局长、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等职的60多岁的马其伟,退休后于2002年6月,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曾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的王道生也因永连(永州至广东连州)高速公路受贿锒铛入狱。
因王道生案而受“牵连”的湖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杨志达落马。同时,中纪委办案人员对包括杨志达夫妇在内的至少6名湖南交通系统官员实施“双规”审查。
法庭上,公诉方对如下事实进行指控。从公诉方指控的事实来看,杨志达收受的多是路桥工程项目方面的钱。
1.收受长沙紫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蒋树清人民币44万元、美金1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5.0464万元。
2.收受省路桥总公司及省建工集团路桥公司项目经理刘启元人民币50万元、美金1.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4167万元。
3.收受孟宪人民币53万元。
4.收受省路桥总公司湘耒路第4合同段项目经理鲁乐春人民币3万元、美金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88万元。
5.收受省路桥总公司湘耒路朱亭大桥项目部经理戴奇德人民币5万元。
6.收受省路桥总公司桥梁八公司经理袁太平人民币2.3万元。
7.收受党小建5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5.3036万元。
8.收受省路桥总公司深汕路五处项目经理、省耒宜公司经理罗恒7000美元、港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862万元。
9.收受省路桥总公司深汕路三处项目经理肖跃成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594万元。
10.收受吴铁怀人民币2万元。
一手握权一手掌钱
现象堪忧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杨志达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的几年时间,局党委几乎成了摆设,连转让17亿元高速公路经营权这样重大的事情,局党委成员都是事过几个月后才知道。湖南交通系统一些人认为,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监督缺位必然导致权力腐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有关人士认为,由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组建的项目公司应该由其母公司直接管理。杨志达就是利用了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市场运作方式、部门政府多头管理等体制缺陷,而走向腐败之路。这种一手掌握权力,一手操持资本的现象,是我们现行体制内一个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
在涉及交通官员的问题上,是否可以采取最现实、最容易操作的办法,如公开他们的兼职情况,进而质疑他们的兼职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官员身兼数职,特别是既当官,又当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就应该依法或按照规定政企分离,立即纠正,而且要对其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陆福兴认为,这种体制形成的原因与我们国家管理体制不太健全是有密切关系的。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任职人员没有明文规定,一些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同时能够去事业单位任职,而这样一来,就可能造成权力的扩大,因而出现管理“漏洞”,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受贿了。陆福兴说,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完善制度,出台相关的制度,禁止一些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控与自己行业对口的企业。
来源:法制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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