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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爱晚红枫]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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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09: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再思考

(来源:爱晚红枫《82nd》网刊  作者:蓝天狂雨)

不管是当今的法界人士,还是古代的为官者(古代的法界人士),在我看来是一脉相承的,或者好比一个人的童年,少年,青年,中年等等这样的一个延续,假如现在的法界人士可以认为是正处在中年期,那么我可以这么说,这个人原来的品行很差劲,而现在宣称要改过自新与原来划清界限了,你想别人会怎么看这个人?再说这个人原来也不是没有宣称过要改过自新,他口头上一直都是说的好好的,不像他做的那么恶心,当然并不排除他偶尔会发发善心。我想说的是,对于这个人,人们应该对他抱以什么样的期望呢?但是更加令人失望的是,这个社会其它“人”的品行也好不到那儿去,比如那个要“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家朱子,自己锦衣玉食三妻四妾,却叫人家不要去追求“人欲”,这样的“人”(德治吧)同样不可期望,当然了,现在的道德家们同样也在“改过自新”,也要人再信他一次,人们又能对他抱以什么样的期望呢?四处找啊找,怎么也找不到一个可信之“人”,又只好回头在这几个“人”里面挑,这又算那门子的事!也许没折了只能挑一个,但也拜托被选的那一个别把自己吹上天去,更重要的是少收些“服务费”。

现在 ,人们对于“法治”的呼声很高。但是,医者不能医百病,百医又各自有自己的水平,人类是少不了医生,但不能因为少不了医生就真把自己价位抬得那么高。人类还小不了农民呢,也没见农民把自己看的有多高,把农产品吹的天花乱坠,更重要的是没把农产品价格买得那么贵。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值多少就卖什么价,每个行业都会宣称自己的将来的产品会比现在好,事实上确实也对,而且在遥远的将来,各行业的产品会更好,甚至越来越接近完美,这也对,可是只是这样还差得远。

更重要的是在各时期的现实中,各行业的产品质量如何,为社会提供了什么服务,又收取了什么费用,把劣质产品卖了好价钱的人依仗的又是什么,好产品卖不了好价钱又是因为什么?社会最重要的莫过于此。农业是一个行业,纺织服装是一个行业,建筑业是一个行业,医药是一个行业,政府也是一个行业,法律系统也是一个行业,教育是一个行业,如此等等,各自生产自己产品使整个社会运转,人类生存发展。且不谈各行业自己如何组织生产自己的产品,现只说各行业的产品如何交换,因为社会的公平就体现在这里,而法律就是要体现公平,不公平的法律那是你们说的人治的法律,不是法治是人治。

商界曾有句话叫“漫天要价,就地还钱”,要卖掉自己的产品首先要对自己的产品估价开价,比如政府,除了那部份取之于民而又用之于民的,其余的可算他们对自己产品卖得的实价(这里还没考虑荣誉与尊严),他们对之是否心安理得,是否还想要得到更多。简化起见现只考虑政府的服务与农产品的交换,现在国家不是要免农业税吗?那这样政府不是给农民白干不收钱吗?中央觉得这样不错,可是地方这样一来就没有油水了,特别是工商业不发达的地方,地方财政收入还主要靠农业税,而国家给的工资他们又不满意,还得靠从农民身上弄些奖金补贴之类的作为自己的收入,于是就变着法儿收钱,比如有的地方就是把原来兴修水利的一年5元提高到15元(其它方面就不说了,结果弄的是免了农业税,但是农民交的钱却并不少),但是实际比原来多用于水利建设的却并不增收的那么多,于是就变成了地方官员的奖金。至于这样合不合法还得从立法上看,如果立法上没有这样的限制,地方官这样的作为就是合法的了,农民就是有苦也说不出,如果立法上做了限制,那地方官员突然小了笔收入,是不是又变成地方官有苦说不出了,比竟同是当官,别人(工商发达地区)小了从农民那得来的奖金不打紧,他们要是少了就好比掉了命根子,在他们看来这买卖实在是不公平。按照法治思想,不管是地方官员,还是农民他们都要用立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再按照法治思想要确保公平,可是这就要立法者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简单来说就是官员的工资(合法总收入)应该是多少,这本身就是不一个好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个东西是定量的问题,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公不公平,这就需要客观而又理性的立法者。可是这样的立法者到那里去找呢?这里还只提到了官员的工资,同理,其它各行也是如此,难以想象立法者能有那样的水平能能理清三百六十行各自的价值,更何况还有各行业内部的级差,如果立法者还算明智的话,他就有自知之明不去管那么多,但如果不管那么多的话就要由弱肉强食的法则来取待,比如法律要是不管地方官的作为,或是给他们太多的自由空间,他们完全有能力从弱小的农民那里为自己获取大把利益,这也是你们说的人治。如果要强行立法,那立出来的法也是不公的。

社会越发展,分工越细,社会结构越复杂,而法治的水平就体现在它能渗透进的专业领域多少,如果法律只能在一些很平常的比如刑事问题上有作为,能做到不失公允,这根本谈不上法治,因为法律可以说是在社会事务上停留在不作为的水平之上,社会的根本性质还是人治。行业专业法律是行业成熟的标志。行业本身不成熟情况下,没有人能对行业内各自的价值有个理性的认识,此时强行立法只能导致强者立法弱者服从,也就是立法上的不公,实为你们称的人治,而不立法就更是人治了。从这里看,公平的法律总是要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若社会停止发展或近似停止发展,有朝一日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是社会的发展,行业的成熟带动立法的进步,没有立法就更不用说司法与执法了,从这里可以看出法治的局限性有多大,也就是人治的空间会有多大,所以根本上不认同法治能取代人治,除非真的有一天社会停止发展了,而法治也只能是人治成熟的结果。

个人必须能明白自身的价值才能捍卫自己利益,不然被人卖了还帮人家数钱还以为自己受的是公平待遇,这种各人明白自身的价值我称之为自觉,还有明白自身的价值而且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利益我称之为自能。各人明白自身的价值这是公平立法的前提,是法治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现实的社会是个人只能在某方面能较为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价值,更多则是混沌不清的,糊里糊涂的就接受一种自小被灌输的价值观,或者连都没有被灌输从面是近乎是空白的,被小数所谓的精英控制着价值观,对于立法公与不公都无法分辨,对于立法的时机成不成熟也无法分辨,在所谓的民主条件下被迫举手表决是否要要能过一项自己都不能明白好坏的立法,如同时间一到就被迫选举一个自己不了解的人去当自己的代表(或议员)。大众的觉悟水平,直接决定了法治的水平,可是大众觉悟了还会让某些个人去“人治”他们吗,就算没有法律他们也会用自己的拳头,就算个人打不过难道就不会组织一班人?所谓的西方法治社会又如何呢,还不是被小数精英操弄,当然大众也不是白痴,可是精英靠的是什么呢,就是他们与大众之间的差距,吃肥自己的还不就是那一块差距,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以人性的自私,只要这社会还有所谓的精英与大众,社会就不可能公平,只可能是有法律的人治或是无法律的人治。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09: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面很多主观强加的东西~~也即未必不是法治要求的,却说成法治做不到的
同时人治能够弥补又缺乏论证,更多是上帝逻辑而已。
不过很长,貌似客观,呵呵贴过来大家批批吧。
发表于 2005-12-8 10: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什么都不懂的人,批也是对牛弹琴啊
发表于 2005-12-8 14: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按照楼上的观点是没有必要批了.
法律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法律人自娱自乐的工具.
发表于 2005-12-10 19: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北你不是让我为难吗,要加分的话你岂不是构成不当得利?呵呵
发表于 2005-12-10 20: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比较长,我大致看了一下,主要观点就是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与立法者知识局限之间的矛盾使得一部良好的法律很难制定出来,即使制定出来也很难实施。立法确实是一项艰难的工程,只有法律专家确实很难制定一部良法,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立法技术,使熟悉相关领域的人士参与到立法中来,而法律人在其中的作用是保证法治大方向,规范法律形式。在立法中,我们要抛弃追求百分百完美的想法,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妥协的产物,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不大可能取悦于所有人,最不坏的就是最好的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智的态度。

作者在一些基本常识的认识上是有错误的,比如他说“法治的水平就体现在它能渗透进的专业领域多少”,法律应当是谦抑的,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应当承认法律有其无法调整的地方,应当让一些诸如道德、通行规则等的东西有存在的空间。法律无法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如果强行这样要求,那我们注定将走入一个更多规则但更少自由的世界,这与人性解放的潮流无疑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在法律史上的知识也是有欠缺的,他在文章开头就说“不管是当今的法界人士,还是古代的为官者(古代的法界人士),在我看来是一脉相承的”,可我们都知道,清末修律颠覆了中华法系,让中国走向了近代法治,不管是在法律体系的设置上,还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上,中国近代的法律和古代的法律都有了本质的不同。而中共建政后,又抛弃了民国法统(其集中体现是六法全书),转向苏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了若干年发现诸多弊病后,又开始了法律改革,至今我们还很难看到前方到底在哪里。

不管内容怎么样,只要是在思考,我们都是欢迎的。
发表于 2005-12-10 20: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还得好几代或者说是好几十代人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法治!
只要法律人一起努力,中国的法治会一天天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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