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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宪政聚焦]中国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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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18: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2月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1 18: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解读

违宪审查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审查报告定期公布制度

“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向前发展。”昨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也表示,程序的出台为违法违宪审查奠定了制度基础。

姜明安认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属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步,而现在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了第二个关键步骤。

焦洪昌说,新的程序出台后扩大了审查对象,将经济特区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并对司法解释制定了专门的备案审查程序。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实际上行使法律解释权,将司法解释纳入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律统一。他说,由于国务院等五种提出主体比较重要,所以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而普通公民的提出量大,为此增加了法工委接收这一过滤程序。

在肯定工作程序的同时,姜明安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姜明安希望能尽快走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三步,即真正启动违宪和违法审查,向社会定期公布审查结果。他提出,每年在全国两会期间,由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民众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存在立法冲突的立法机关自行纠正了多少,撤销了多少法规,分别占多大比例等等。

此外,姜明安认为可以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违宪和违法审查的范围从现在的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1 18: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违宪审查历经关键四步

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请违宪审查。国务院最终废除该办法并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昨晚,三博士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腾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反映出全国人大已经认识到我国当前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较为严重,需要采取行动来维护法制统一。

腾彪认为,我国在建立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上有4个关键节点:第一是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第二是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第三是去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第四就是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发表于 2005-12-21 18: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这一句可以排除大部分了
发表于 2005-12-21 1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报秘书长批准?
莫非一个人大秘书长还有权力处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如此重要的提议?
发表于 2005-12-21 19: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的专业性要增强,现在那些老头子怎么搞审查?有什么能力搞审查?
不过有了这个程序总比没有好
看来还是没有增设宪法委员会的意图
发表于 2005-12-21 1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秘书长权力是很大啊
以前有军委秘书长的时候,军委秘书长可以调动全国军队的,而且可以决定通知或不通知哪些军委副主席参加会议,甚至可以不给军委副主席发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1 19: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所以杨白冰才遭祸吧
不过人大秘书长处理如此重大的事项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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