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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疑罪从无真的 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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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1 20: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探讨一下好吗?我觉得这个理论 容易被滥用,造成轻纵罪犯,从而对社会形成巨大的压力
发表于 2005-12-21 20: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罪不从无就只能从有.从有里面还有从轻和正常的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
疑罪从无你认为放纵了罪犯,那么从有呢??助长了冤案?
看问题不要只看一面.这本身就是一个两害相权的问题
发表于 2005-12-22 12: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中在罪犯的对立面,是拥有强权的国家
要使双方取得一定的平等地位以达到公平正义
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国家权力
“疑罪从无”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轻纵罪犯的现象可能发生,但只是个案
如果任由国家权力随意扩展
那就必然发展成具有普遍性的暴政
发表于 2005-12-23 1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对两种对立利益相权衡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刑法尤其是如此,因为它关涉一个人的许多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力量与个体力量的对抗,其中疑罪从无的含义一般指法院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确定中由于证据不足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证明犯罪的责任在于国家机关而非行为人,还因为刑罚要实现其目的需要有充分的正当性;从实践上说,如果神能告诉我们疑罪从无错了,也只是放纵了一个罪犯,如果神能告诉我们疑罪从有错了,却是在冤枉了一个无辜的人的同时令一个真正的坏蛋逍遥法外。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是我们很多时候扭转不了这个观念或者从来没有认真论证过这个问题,而只是凭自己的感性认识或者直觉,就像楼主说“我觉得这个理论 容易被滥用,造成轻纵罪犯,从而对社会形成巨大的压力”,“我觉得”在生活中可以经常用,但对于面对强大国家机器下的犯罪嫌疑人,好像不能轻易说出口吧,呵呵。
这是我的看法。
发表于 2005-12-23 23: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今天讨论的时候就有个同学提到了疑罪从无,不过说的很是不好。

我觉得疑罪从无还是很有必要的,证据不足当然应该无罪,这很符合我们一直追求的无罪推定原则。

正如小北说的一样,凡事非无既有,将所有的疑罪都以有罪处断的话,估计危害更大哦~
发表于 2005-12-24 0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从一个理论来讲,肯定疑罪从无是没错的,理由小北已经说得很充分了
但是现实中的问题一般是:什么叫做疑?
通常我们说的疑罪,都是法律拟制的,一切事实都是通过法律的格式化构建起来的,而不是纯事实。既然不是纯事实,就存在一个法律上的判断——什么叫做疑罪?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行?
这个东西就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了,是可以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情境而改变的,而且受制于主观的认识。如果法官认定是疑罪,那当然从无,但是法官完全可以不认为有疑,这个没有绝对的标准,不可能说有百分之百的证据才行,百分之九十九就是有疑(当然也可能有一天法治会进步到这个标准,这都是会改变的)
举刘涌案的实例,有刑讯逼供,所以在事实上是有疑的。但是民众不能接受,他们问:为什么偏偏是刘涌?于是我们发现,因为花了几百万请到了田文昌,而田文昌请了一批最有名的学者,并且给许多中央领导写信,于是构建出了一个“疑罪”情境,但是这个价值判断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所以引发了一场法律人的危机
发表于 2005-12-27 21: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从成本角度进行对比。
理想状态下,不存在疑罪从有无的问题,就好象何爷讲座时说的那个“时光机器”。
现有条件下,可从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国家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告人的损失衡量等相关角度进行定量分析,
结果得出,在中国现有条件下,疑罪从有的成本无论是公的一方还是私的一方皆更大一些,所以应当疑罪从无。
正如何爷说的这是一个小学的数学问题,也可以用更复杂的算法进行证明的。
何爷那次讲座的话简直是句句是金哇。。。俺佩服得五体投地!
发表于 2005-12-29 17: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钓灵感于2005-12-27 21:46发表的:
可以从成本角度进行对比。
理想状态下,不存在疑罪从有无的问题,就好象何爷讲座时说的那个“时光机器”。
现有条件下,可从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国家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告人的损失衡量等相关角度进行定量分析,
结果得出,在中国现有条件下,疑罪从有的成本无论是公的一方还是私的一方皆更大一些,所以应当疑罪从无。
正如何爷说的这是一个小学的数学问题,也可以用更复杂的算法进行证明的。
.......
呵呵,我觉得何家弘这个分析套路仍然只是证明了疑罪从无的理论是正确的,不能解决楼主的疑问
而要证明这个理论,其实不是难事,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何家弘用基本人权来做成本效益分析,这样的进路反而是有违法律人的良知
现在的问题是正确的理论可能会在实践中被滥用,我觉得楼主的问题问的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接受了一套学术化的训练就头脑中只有理论了
扯远一点,我觉得楼主就是大一、大二吧,也许到了大四也会对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会用比较严谨的学术语言来解释这类的疑问了,但如果学法律到最后都是这样理论更多而常识感更少的话,我们是应该警惕这种学术的规训的。我不是批评小北他们,而仅仅是借题发挥一下而已
发表于 2005-12-29 18: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s:8]
他还提及了国家成本哇
发表于 2005-12-29 19: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sten于2005-12-29 17:47发表的:

呵呵,我觉得何家弘这个分析套路仍然只是证明了疑罪从无的理论是正确的,不能解决楼主的疑问
而要证明这个理论,其实不是难事,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何家弘用基本人权来做成本效益分析,这样的进路反而是有违法律人的良知
现在的问题是正确的理论可能会在实践中被滥用,我觉得楼主的问题问的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接受了一套学术化的训练就头脑中只有理论了
扯远一点,我觉得楼主就是大一、大二吧,也许到了大四也会对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会用比较严谨的学术语言来解释这类的疑问了,但如果学法律到最后都是这样理论更多而常识感更少的话,我们是应该警惕这种学术的规训的。我不是批评小北他们,而仅仅是借题发挥一下而已
HOHO,被点名了哦,哈哈
冒个泡泡.
HOHO
其实对于某一种"正确'理论滥用,实际上就是无视社会既有现实而盲目的按照"正确理论"来行事吧,呵呵.
其实对于这种担忧我一直是赞同的啊,嘿嘿.
但是同时我也认为,许多东西在现在的中国现实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的时候,就先解构起来,恐怕只能更沦为书斋里的东西了.中国学界的问题是走的离现实太远,而中国实际问题是落下的差距太多.
记得是陈卫东教授说过,中国学者现在喜欢谈,英美法系如何如何,大陆法系如何如何,把中国归为大陆法系国家,把中国的一些问题如法官职权等等归为大陆法系国家通病,觉得应该学习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东西.其实中国离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还差的远,现在的方向依然是向着健全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希望没会错了意)

好象说远了。回到L哥的论题上。L哥后面如果单独说,我举四肢赞成。但是,回到疑罪从无这个问题上,我现在倒巴不得它能滥用,但是可惜它根本就没用……矫枉过正固然过于偏激,但是因为怕过正就不矫,恐怕也没有用处吧,嘿嘿
借L哥发挥的再发挥,后面的接着挥,看能挥到哪里去,嘿嘿
很喜欢L哥后面说的那句话:“但如果学法律到最后都是这样理论更多而常识感更少的话,我们是应该警惕这种学术的规训的”
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还是山……
一步一步来吧。
不过,回家之后还有事情准备找你帮忙呢,嘿嘿
发表于 2005-12-30 17: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常识"是常识吗? [s:7]
发表于 2005-12-31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明白哈~~
晕了~~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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