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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9 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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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isten于2005-12-29 17:47发表的:
呵呵,我觉得何家弘这个分析套路仍然只是证明了疑罪从无的理论是正确的,不能解决楼主的疑问
而要证明这个理论,其实不是难事,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何家弘用基本人权来做成本效益分析,这样的进路反而是有违法律人的良知
现在的问题是正确的理论可能会在实践中被滥用,我觉得楼主的问题问的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接受了一套学术化的训练就头脑中只有理论了
扯远一点,我觉得楼主就是大一、大二吧,也许到了大四也会对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会用比较严谨的学术语言来解释这类的疑问了,但如果学法律到最后都是这样理论更多而常识感更少的话,我们是应该警惕这种学术的规训的。我不是批评小北他们,而仅仅是借题发挥一下而已 HOHO,被点名了哦,哈哈
冒个泡泡.
HOHO
其实对于某一种"正确'理论滥用,实际上就是无视社会既有现实而盲目的按照"正确理论"来行事吧,呵呵.
其实对于这种担忧我一直是赞同的啊,嘿嘿.
但是同时我也认为,许多东西在现在的中国现实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的时候,就先解构起来,恐怕只能更沦为书斋里的东西了.中国学界的问题是走的离现实太远,而中国实际问题是落下的差距太多.
记得是陈卫东教授说过,中国学者现在喜欢谈,英美法系如何如何,大陆法系如何如何,把中国归为大陆法系国家,把中国的一些问题如法官职权等等归为大陆法系国家通病,觉得应该学习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东西.其实中国离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还差的远,现在的方向依然是向着健全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希望没会错了意)
好象说远了。回到L哥的论题上。L哥后面如果单独说,我举四肢赞成。但是,回到疑罪从无这个问题上,我现在倒巴不得它能滥用,但是可惜它根本就没用……矫枉过正固然过于偏激,但是因为怕过正就不矫,恐怕也没有用处吧,嘿嘿
借L哥发挥的再发挥,后面的接着挥,看能挥到哪里去,嘿嘿
很喜欢L哥后面说的那句话:“但如果学法律到最后都是这样理论更多而常识感更少的话,我们是应该警惕这种学术的规训的”
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还是山……
一步一步来吧。
不过,回家之后还有事情准备找你帮忙呢,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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