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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2005年12月23日 北校区模拟法庭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
公司法构架
一、 公司的法律地位、性质
两个有限,一个例外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有限的
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也是有限的(限于全部资本),也可以理解为无限,从法人的角度来讲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一个例外:法院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三个分离:股权、股票与出资权分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股一债六个报表
三股:股本,股权,股东
一债:债券
六个报表(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 2、审议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变动表 5、利润分配表 6、财务说明书
管理(人): 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两事一高” 其中:两事:董事、监事 一高: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新公司法中,任意性规定多,强制性规定大大减少
新公司法的新亮点:
1.很好地集合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于一体,适应了时代的发展。
2.与国际贯例相靠拢 (全球化的核心是市场化)
3.可操作性大大增加
4. 给法律工作都智慧的发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五个结合:
1、把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比较好地结合起来,突出了任意性规定,大大减少了强制性规定。
2、把股东,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对滥用有限责任制的处罚有机的结合起来
3、很好的处理公司自身营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4、关于公司利益和平衡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机结合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义务的平衡
肖海军教授:
1、公司是什么?
是投资人的一种工具,同是又是主体,是一矛盾体
2、公司利益,权利何在?
权利源泉:营业权
投资人:投资权(资本权)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财产权
公司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权
3、公司法到底保护什么?
以投资人利益为本位(对股权的保护,同时又要防止股权滥用)
公司法的修正也只是一个逗号,没有句号。
对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挪用募集资本问题,这或许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漏洞,没有相应的法规对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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