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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新热点:最高检应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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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6 13: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涉死刑复核维持书面审抑或改为开庭审;辩护律师可能参与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

  □本报记者 廖卫华 北京报道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开庭和不开庭两种可能性。何子 摄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

  一个问题在讨论中成为热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与此相关的两个法律程序问题是,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

  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了开庭和不开庭的两种可能性。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则在11月19日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建程序。而是应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尽快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学者方面亦有两派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他认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庭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则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局性的,如果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院的复核提出复议,那是对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挑战,“权威就丧失了。”

  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

  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

  “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召开的东莞论坛上说,他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

  这个东莞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全名“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除学者外,逾百名最高检及各地的高级检察官与会。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这个论坛上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死刑复核”。

  多位与会者证实,上述观点得到了在场检察官的广泛赞同。

  在东莞论坛召开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法的通知,实质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进行配套改革。”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如此解读上述通知精神。

  周道鸾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一名不具名的最高法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针对当前学界有关改造死刑复核案为开庭审即三审终审的呼声,把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落实到位,也是为死刑复核程序继续维持当前的书面审争取主动。

  该人士称,最高法要求死刑案二审全部开庭,也是希望在一审、二审阶段,从程序上保障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这样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相应减少。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其中最高法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统计数字还显示,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死刑案件数计算,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将骤增9倍。

  为确保最高法上收死刑复核权,中央今年批准同意最高法增加三个复核庭和300-400名法官编制。专司刑事复核的审判庭已于今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于8月28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人事任命(详见本报11月3日核心报道《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面对面的探讨

  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聚集武汉,召开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

  与会者包括6位中国当前刑诉法和刑法界的权威专家,除此后出现在高级检察官论坛上的陈光中、陈卫东教授,还有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等。

  会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披露。会后,专家们甚至没有和自己的学生谈论会议内容。

  同样是在这个会议的次日,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延庆培训基地,《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

  来自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家在这个研讨会上进行了面对面的探讨。

  两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以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

  “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关键就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认定。

  到底是审判程序还是行政审判活动。”张智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这个观点张指出,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当前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以行政化形式秘密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都难以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

  而周道鸾教授的核心观点是死刑复核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再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

  在延庆论坛上,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进一步阐释了反对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复核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性质。

  来自最高法的胡云腾教授则回应说,死刑复核程序是纠错防冤的特殊程序,而不是各种诉讼要素都须齐备、各种诉讼主体都要参加的诉讼程序。

  胡云腾还从实务角度提出,控辩双方不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不影响法官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证据事实。

  胡的理由是,死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案件事实和证据都经过了审查和认定,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都进行了陈述并记录在卷,案卷材料都报送到了最高法院,因此,复核庭通过审查判断下级法院移送的案卷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再提审被告人,就可以对绝大多数案件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明有疑问的事实,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胡云腾说,如果让控辩双方乃至被害人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可能出现法官认为不该杀,而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却坚决要杀,从而对死刑复核造成不应有的干扰和压力,违背限制死刑的初衷。

  12月24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关注死刑改革”论坛上,最高检的一名官员就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当有检察机关介入的问题请最高法人士回答。

  作答者仍是胡云腾,他从实体层面发表了言论,核心观点仍是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下,检方没有必要介入。

  “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由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与有关刑庭负责人到会,在胡云腾阐述观点之后,张没有表态。

  张军,2003年9月由最高法副院长调任司法部副部长,2005年8月又从司法部调回最高法,目前主抓刑事审判,包括死刑复核的改革。

  两高尚未正式协商

  “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和最高检两家还没有正面接触。双方都在征集专家和内部意见,形成共识后再向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报各自意见。”接近最高法的一名专家说。

  据记者了解,今年9月,在《二五改革纲要》出台前,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专门主持召开会议,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法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亦有人士透露,最高检已面向全国启动高级检察官的遴选,加强最高检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建立全国公诉人才库,而这正是为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做准备。

  同时,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四种方式:首先是“列席最高法审委会或者合议庭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讨论”;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应派员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继续阐明其公诉主张;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也应当提供书面意见,阐明其公诉主张及所依据的理由。

  有学者提出,最高检一旦介入死刑复核,将出现最高检对最高法复核结果提出抗诉的可能性。

  周道鸾就此称,那是对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挑战,“违背了最高司法权终局效力和法治原则”。

  张智辉则表示,由于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对于最高法核准的死刑裁判,即使最高检认为该裁判确有错误,也不宜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但他同时认为,最高检应当具有对不应当判处死刑而最高法拟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提出复议请求的权利。而对于该复议请求,最高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死刑复核裁定生效前作出书面答复。

  张智辉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律师参与复核几成定局

  据记者了解,目前最高法的相关工作重点还是在讨论死刑复核模式、合议庭组成等。一位最高法人士称,对于最高检的介入问题,“在2006年上半年应该会有个说法”。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向记者确认,经有关方面讨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几成定局。

  “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周道鸾说。

  12月5日,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05年年会上,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参与立法。该修改稿已经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机关修改刑诉法时参考。

  最高法有关人士透露,关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即将于2006年年初公布的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中将有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目前就律师介入的问题正在和司法部商量。死刑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办理一件死刑复核案需要多少成本,这需要司法部来进行测算,并确保足够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从司法层面上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目标在于: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控制死刑案件的数量。

  因此,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过程中,一切制度与规则设计、机构与人员配置等等,均应围绕此项原则开展。“不能仅考虑必要性,还应侧重考虑可行性。”“学者的考虑比较理想主义,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周道鸾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应以最高法书面审为主。“如果检察机关要介入,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4日,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北师大的死刑改革论坛上也提出,死刑复核权回收后,应当对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进行“理性设计”。
 楼主| 发表于 2006-1-6 13: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涉死刑复核维持书面审抑或改为开庭审;辩护律师可能参与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

  □本报记者 廖卫华 北京报道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开庭和不开庭两种可能性。何子 摄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

  一个问题在讨论中成为热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与此相关的两个法律程序问题是,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

  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了开庭和不开庭的两种可能性。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则在11月19日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建程序。而是应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尽快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学者方面亦有两派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他认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庭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则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局性的,如果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院的复核提出复议,那是对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挑战,“权威就丧失了。”

  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

  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

  “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召开的东莞论坛上说,他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

  这个东莞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全名“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除学者外,逾百名最高检及各地的高级检察官与会。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这个论坛上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死刑复核”。

  多位与会者证实,上述观点得到了在场检察官的广泛赞同。

  在东莞论坛召开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法的通知,实质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进行配套改革。”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如此解读上述通知精神。

  周道鸾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一名不具名的最高法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针对当前学界有关改造死刑复核案为开庭审即三审终审的呼声,把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落实到位,也是为死刑复核程序继续维持当前的书面审争取主动。

  该人士称,最高法要求死刑案二审全部开庭,也是希望在一审、二审阶段,从程序上保障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这样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相应减少。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其中最高法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统计数字还显示,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死刑案件数计算,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将骤增9倍。

  为确保最高法上收死刑复核权,中央今年批准同意最高法增加三个复核庭和300-400名法官编制。专司刑事复核的审判庭已于今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于8月28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人事任命(详见本报11月3日核心报道《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面对面的探讨

  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聚集武汉,召开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

  与会者包括6位中国当前刑诉法和刑法界的权威专家,除此后出现在高级检察官论坛上的陈光中、陈卫东教授,还有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等。

  会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披露。会后,专家们甚至没有和自己的学生谈论会议内容。

  同样是在这个会议的次日,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延庆培训基地,《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

  来自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家在这个研讨会上进行了面对面的探讨。

  两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以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

  “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关键就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认定。

  到底是审判程序还是行政审判活动。”张智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这个观点张指出,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当前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以行政化形式秘密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都难以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

  而周道鸾教授的核心观点是死刑复核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再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

  在延庆论坛上,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进一步阐释了反对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复核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性质。

  来自最高法的胡云腾教授则回应说,死刑复核程序是纠错防冤的特殊程序,而不是各种诉讼要素都须齐备、各种诉讼主体都要参加的诉讼程序。

  胡云腾还从实务角度提出,控辩双方不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不影响法官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证据事实。

  胡的理由是,死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案件事实和证据都经过了审查和认定,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都进行了陈述并记录在卷,案卷材料都报送到了最高法院,因此,复核庭通过审查判断下级法院移送的案卷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再提审被告人,就可以对绝大多数案件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明有疑问的事实,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胡云腾说,如果让控辩双方乃至被害人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可能出现法官认为不该杀,而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却坚决要杀,从而对死刑复核造成不应有的干扰和压力,违背限制死刑的初衷。

  12月24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关注死刑改革”论坛上,最高检的一名官员就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当有检察机关介入的问题请最高法人士回答。

  作答者仍是胡云腾,他从实体层面发表了言论,核心观点仍是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下,检方没有必要介入。

  “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由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与有关刑庭负责人到会,在胡云腾阐述观点之后,张没有表态。

  张军,2003年9月由最高法副院长调任司法部副部长,2005年8月又从司法部调回最高法,目前主抓刑事审判,包括死刑复核的改革。

  两高尚未正式协商

  “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和最高检两家还没有正面接触。双方都在征集专家和内部意见,形成共识后再向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报各自意见。”接近最高法的一名专家说。

  据记者了解,今年9月,在《二五改革纲要》出台前,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专门主持召开会议,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法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亦有人士透露,最高检已面向全国启动高级检察官的遴选,加强最高检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建立全国公诉人才库,而这正是为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做准备。

  同时,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四种方式:首先是“列席最高法审委会或者合议庭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讨论”;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应派员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继续阐明其公诉主张;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也应当提供书面意见,阐明其公诉主张及所依据的理由。

  有学者提出,最高检一旦介入死刑复核,将出现最高检对最高法复核结果提出抗诉的可能性。

  周道鸾就此称,那是对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挑战,“违背了最高司法权终局效力和法治原则”。

  张智辉则表示,由于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对于最高法核准的死刑裁判,即使最高检认为该裁判确有错误,也不宜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但他同时认为,最高检应当具有对不应当判处死刑而最高法拟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提出复议请求的权利。而对于该复议请求,最高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死刑复核裁定生效前作出书面答复。

  张智辉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律师参与复核几成定局

  据记者了解,目前最高法的相关工作重点还是在讨论死刑复核模式、合议庭组成等。一位最高法人士称,对于最高检的介入问题,“在2006年上半年应该会有个说法”。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向记者确认,经有关方面讨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几成定局。

  “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周道鸾说。

  12月5日,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05年年会上,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参与立法。该修改稿已经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机关修改刑诉法时参考。

  最高法有关人士透露,关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即将于2006年年初公布的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中将有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目前就律师介入的问题正在和司法部商量。死刑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办理一件死刑复核案需要多少成本,这需要司法部来进行测算,并确保足够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从司法层面上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目标在于: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控制死刑案件的数量。

  因此,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过程中,一切制度与规则设计、机构与人员配置等等,均应围绕此项原则开展。“不能仅考虑必要性,还应侧重考虑可行性。”“学者的考虑比较理想主义,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周道鸾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应以最高法书面审为主。“如果检察机关要介入,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4日,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北师大的死刑改革论坛上也提出,死刑复核权回收后,应当对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进行“理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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