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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05年度司法考试一题: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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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7: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根据今年司考的变态程度,明年很可能出这样的题,请大家帮忙分析下?
  我想这有很多种情况了啊,如果男人因摸而泄,则是该女子违法逼迫他人出货罪,
  如果该女子最后付费,则是强买强卖罪,
  如果男子窃喜,则成立不当得利,应当有向该女子返还的义务
  如果男人被模以后仅仅勃起,那么女子应定恶意挑逗罪,同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该男子没任何反应,是个未遂。
  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
  如果摸了没反映那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如果男的多年无能,被摸以后,突然受刺激而治愈,结果爆裂而死。女的应是非法行医
  罪
  
  如果摸了之后,男子反过来强*女人,构成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反*(间)计
  如果男人小弟弟瞬间勃起,坚如铁石,弹伤该女子手指-----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女子大叫一声:\"打变态\",于是被摸男子被路人扑到而受伤,则路人和女子都要
  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人什么也没有摸到,从而知道那个男人是个太监,岂不是侵犯了他人隐私.
  摸了一下没摸爽,再来了一下,是继续犯;又摸了另一人,是连续犯;再以此作为把柄
  勒索财物,应判敲诈勒索罪!
  该男被摸后,向法院请求青春损失费,法院应予以受理。
  如何I该男被摸后,无法勃起,该女一气之下,手起刀落,该男那东西与身体分离,分两
  种情况:该男没有死亡,则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该男因流血过多而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如果女人有杀人的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男说我让你摸一下屁股,转过身去,该女摸了后又顺手把该男的衣服拿走,应该
  成立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
  甲女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乙女也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丙男一时想不开
  ,羞愤而死。以下正确的是何者:
  A.甲乙是共同过失犯罪 B.甲是过失犯罪 C.乙是过失犯罪 D.司法部是白吃
  正确答案:AD,您做对了吗?
  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不对!!!使用凶器抢劫
  人家小弟弟,典型的抢劫既遂!!!
  如果他们是夫妻,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摸了停,停了摸,反复进行属于虐待罪。如果从
  来不碰属于民事侵权(夫权)应当赔偿青春费。如果提起青春损失费的诉讼应当受理。如
  果提出精神损失费的不予受理。神马玩意啊?
  如果单位女子为了满足欲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摸男小弟弟,则成立单位犯罪,进行
  双罚。
  如果女人在公共场合摸,成立组织*秽表演罪。
  如果在红绿灯路口摸,成立扰乱公共秩序罪。
  男人如果给钱让女人持刀摸,以欺骗老婆,表现其无辜性,二人成立诈骗罪共犯。
  如果该女人是该男人的老婆,按照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婚内强摸不为罪。
  男人不胜其扰,挥刀自宫,断其罪源,女人可能成立虐待罪结果加重犯。
  男人则成立遗弃罪(盖因不对小弟弟不讲义气-------稍有挫折,无情抛弃)
  如果被摸的小弟弟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弯曲状态,可以其新颖的外观特征申请专利权。
  如在国外展览会上公开,按<伯尔尼公约>,成立自动保护。
  如果别人也能呈现此种状态,则小弟弟保护协会是正当的民事诉讼人,可以侵犯播放权
  ,
  表演权为由提请民事诉讼。
  男的如果当时穿有内库,成立私藏枪支弹药罪,如果女的BRA没有脱下,犯包庇罪。
  该女为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处罚!
  果该女子一直摸着不放,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被摸后快要射了,是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罪;如果该女子摸了还给男子钱,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果该女子是变性人,一
  直摸着不放则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导致男子射了,属牵连犯。
  如果该女子是男人的老婆,在男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强摸小弟弟,导致小弟弟......则系婚
  内强*,法院应予受理
  该男是中国人,该女子是洋妞,则\"当事人\"被一审判决后,上诉期为30日!!!不论
  是该男还是该女!!!!!
  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外国,不适用中国刑法;
  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中国,情况适用就很多了。要看具体的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如果该女子事前告诉男子自己是国家司考人员,给摸一下就让其过关,则成立招摇撞骗
  罪,或是索贿罪。
  如果该女子摸了之后,男子受到惊吓,小弟受损;其后再回家被老婆摸,内心有愧,再
  次受到刺激,从此一厥不振,雄风不再,司法部说,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女的持刀摸男人小弟弟还有一种情况,女护士为男病人做手术前备皮,属法定的职务义务,
  不为罪,如果男的被摸勃起,属意外事件,男的小弟弟被摸勃起,女的拿刀背砍一下,软了,属
  逃逗性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女的持刀胁迫男的签定一份定期抚摩合同,此合同无效
  如果女的持刀摸男的小弟弟,小弟弟勃起,然后女的持刀把自己衣服挑掉,哈哈,那该犯什
  么罪就犯什么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女子不能单独构成强*罪的!当然,同性卖*还
  是成立卖*罪的,虽然同是法无明文规定。
  如果该男子在女子的抚摸下,导致射精,女子构成了抢劫罪,但其中如女子说停止,则
  为抢劫中止;
  如果该男子将此精液射出,构成遗弃罪,但如在主观上有不希望该女子怀孕的故意,构
  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女子控制了此精液,构成绑架罪;
  如果该女子将此精液注入下体,构成拐骗儿童罪;
  如果该女子将此精液卖与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该女子以该男子的丑态为要胁,向其家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正在进行男女大战时,该男扭断脚,构成战时自伤罪。
  如果甲男乙女同为丙国人,乙女持刀在公海上的丁国船上强摸甲男小弟,造成甲男射精
  至戊国领土。请用刑法管辖原则,分析此案应在哪国法院管辖!
  如果该女子不为自己私欲而为,则成立无因管理,!如果该女子把该小弟排出之物,尽收囊
  中,则成立不当得利!该小弟狂乱不能自制时溜入,,则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此女事后回家见其夫之物大不如该男并耻笑之,其夫怒。并颠倒事实说该男不如其
  物,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此男要求此女以后不得与其他男子,包括其夫君,
  并且指定用杰士邦,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若此男回家其妻发现其无法交纳公粮,则成立偷税罪;若经催讨而拒不交纳,则成立逃
  避追缴欠税罪;若公然使用暴力,则成立抗税罪。
  该女明知该男的精液有传染性病毒,强行索取,且危害社会的,构成以传染病病原体危
  害公共安全罪。
  该女卡查后,揣入兜中在大街上走一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该男
  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
  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17: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根据今年司考的变态程度,明年很可能出这样的题,请大家帮忙分析下?
  我想这有很多种情况了啊,如果男人因摸而泄,则是该女子违法逼迫他人出货罪,
  如果该女子最后付费,则是强买强卖罪,
  如果男子窃喜,则成立不当得利,应当有向该女子返还的义务
  如果男人被模以后仅仅勃起,那么女子应定恶意挑逗罪,同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该男子没任何反应,是个未遂。
  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
  如果摸了没反映那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如果男的多年无能,被摸以后,突然受刺激而治愈,结果爆裂而死。女的应是非法行医
  罪
  
  如果摸了之后,男子反过来强*女人,构成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反*(间)计
  如果男人小弟弟瞬间勃起,坚如铁石,弹伤该女子手指-----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女子大叫一声:\"打变态\",于是被摸男子被路人扑到而受伤,则路人和女子都要
  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人什么也没有摸到,从而知道那个男人是个太监,岂不是侵犯了他人隐私.
  摸了一下没摸爽,再来了一下,是继续犯;又摸了另一人,是连续犯;再以此作为把柄
  勒索财物,应判敲诈勒索罪!
  该男被摸后,向法院请求青春损失费,法院应予以受理。
  如何I该男被摸后,无法勃起,该女一气之下,手起刀落,该男那东西与身体分离,分两
  种情况:该男没有死亡,则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该男因流血过多而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如果女人有杀人的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男说我让你摸一下屁股,转过身去,该女摸了后又顺手把该男的衣服拿走,应该
  成立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
  甲女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乙女也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丙男一时想不开
  ,羞愤而死。以下正确的是何者:
  A.甲乙是共同过失犯罪 B.甲是过失犯罪 C.乙是过失犯罪 D.司法部是白吃
  正确答案:AD,您做对了吗?
  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不对!!!使用凶器抢劫
  人家小弟弟,典型的抢劫既遂!!!
  如果他们是夫妻,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摸了停,停了摸,反复进行属于虐待罪。如果从
  来不碰属于民事侵权(夫权)应当赔偿青春费。如果提起青春损失费的诉讼应当受理。如
  果提出精神损失费的不予受理。神马玩意啊?
  如果单位女子为了满足欲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摸男小弟弟,则成立单位犯罪,进行
  双罚。
  如果女人在公共场合摸,成立组织*秽表演罪。
  如果在红绿灯路口摸,成立扰乱公共秩序罪。
  男人如果给钱让女人持刀摸,以欺骗老婆,表现其无辜性,二人成立诈骗罪共犯。
  如果该女人是该男人的老婆,按照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婚内强摸不为罪。
  男人不胜其扰,挥刀自宫,断其罪源,女人可能成立虐待罪结果加重犯。
  男人则成立遗弃罪(盖因不对小弟弟不讲义气-------稍有挫折,无情抛弃)
  如果被摸的小弟弟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弯曲状态,可以其新颖的外观特征申请专利权。
  如在国外展览会上公开,按<伯尔尼公约>,成立自动保护。
  如果别人也能呈现此种状态,则小弟弟保护协会是正当的民事诉讼人,可以侵犯播放权
  ,
  表演权为由提请民事诉讼。
  男的如果当时穿有内库,成立私藏枪支弹药罪,如果女的BRA没有脱下,犯包庇罪。
  该女为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处罚!
  果该女子一直摸着不放,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被摸后快要射了,是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罪;如果该女子摸了还给男子钱,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果该女子是变性人,一
  直摸着不放则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导致男子射了,属牵连犯。
  如果该女子是男人的老婆,在男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强摸小弟弟,导致小弟弟......则系婚
  内强*,法院应予受理
  该男是中国人,该女子是洋妞,则\"当事人\"被一审判决后,上诉期为30日!!!不论
  是该男还是该女!!!!!
  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外国,不适用中国刑法;
  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中国,情况适用就很多了。要看具体的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如果该女子事前告诉男子自己是国家司考人员,给摸一下就让其过关,则成立招摇撞骗
  罪,或是索贿罪。
  如果该女子摸了之后,男子受到惊吓,小弟受损;其后再回家被老婆摸,内心有愧,再
  次受到刺激,从此一厥不振,雄风不再,司法部说,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女的持刀摸男人小弟弟还有一种情况,女护士为男病人做手术前备皮,属法定的职务义务,
  不为罪,如果男的被摸勃起,属意外事件,男的小弟弟被摸勃起,女的拿刀背砍一下,软了,属
  逃逗性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女的持刀胁迫男的签定一份定期抚摩合同,此合同无效
  如果女的持刀摸男的小弟弟,小弟弟勃起,然后女的持刀把自己衣服挑掉,哈哈,那该犯什
  么罪就犯什么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女子不能单独构成强*罪的!当然,同性卖*还
  是成立卖*罪的,虽然同是法无明文规定。
  如果该男子在女子的抚摸下,导致射精,女子构成了抢劫罪,但其中如女子说停止,则
  为抢劫中止;
  如果该男子将此精液射出,构成遗弃罪,但如在主观上有不希望该女子怀孕的故意,构
  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女子控制了此精液,构成绑架罪;
  如果该女子将此精液注入下体,构成拐骗儿童罪;
  如果该女子将此精液卖与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该女子以该男子的丑态为要胁,向其家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正在进行男女大战时,该男扭断脚,构成战时自伤罪。
  如果甲男乙女同为丙国人,乙女持刀在公海上的丁国船上强摸甲男小弟,造成甲男射精
  至戊国领土。请用刑法管辖原则,分析此案应在哪国法院管辖!
  如果该女子不为自己私欲而为,则成立无因管理,!如果该女子把该小弟排出之物,尽收囊
  中,则成立不当得利!该小弟狂乱不能自制时溜入,,则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此女事后回家见其夫之物大不如该男并耻笑之,其夫怒。并颠倒事实说该男不如其
  物,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此男要求此女以后不得与其他男子,包括其夫君,
  并且指定用杰士邦,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若此男回家其妻发现其无法交纳公粮,则成立偷税罪;若经催讨而拒不交纳,则成立逃
  避追缴欠税罪;若公然使用暴力,则成立抗税罪。
  该女明知该男的精液有传染性病毒,强行索取,且危害社会的,构成以传染病病原体危
  害公共安全罪。
  该女卡查后,揣入兜中在大街上走一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该男
  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
  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发表于 2006-1-10 17: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到这样的贴子就来气.............水王什么时候也喜欢猥琐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17: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xunghuan于2006-01-10 17:17发表的:
一看到这样的贴子就来气.............水王什么时候也喜欢猥琐了......
兄弟,这个是学术讨论。。。
发表于 2006-1-10 17: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麓山水王于2006-01-10 17:20发表的:

兄弟,这个是学术讨论。。。


讨厌这样的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xunghuan于2006-01-10 17:22发表的:



讨厌这样的东西............
发表于 2006-1-10 18: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王一向猥亵!
发表于 2006-1-10 18: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喜欢讨论穴术.........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18: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狮心王于2006-01-10 18:40发表的:
水王一向猥亵!
yuanwang a
发表于 2006-1-10 1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摸那个也用持刀吗?傻女人
发表于 2006-1-11 10: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哪……汗一个
好在当时没有报法学院
发表于 2006-1-11 13: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学院又不是整天搞这些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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