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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王斌余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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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 如 王 斌 余 没 有 举 刀
——从王斌余案看法律在农民工维权中的 “不在场”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被执行死刑。

一、血案引发深刻思考
王斌余出生在甘肃省一个小山村,幼年丧母,家里生活困难, 17岁就开始到城市里打工,从2003年8月起跟着包工头陈某干活。陈拖欠他及其弟等人工资5000多元,一直拒绝支付,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算清工资。当晚,王斌余和弟弟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不开门,他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等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捅死四人,刺伤一人。

此案一出,社会为之震动,网络、媒体上的报道与讨论一波接一波,上到法学家、公检法工作人员,下到一般百姓网民,都纷纷发表自己对王案的看法。几乎达到了“全民关注”的程度。以至于有网民惊呼:“王斌余案把社会撕裂为两半!” 不少人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杀人”,若不是他工钱被拖欠,屡讨不回,又在讨要工钱时被殴打,是不会“激情杀人”的,王斌余杀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属“罪大但不恶极”,主张刀下留人,不要再让更多的人因此事而死,让悲剧更悲;另一边则认为,法不容情,王连杀四人,严重触犯刑律,不能因为舆论或“民意”就扭曲法律,不判其死刑会导致新的司法不公正,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为农民工树立了讨薪可以不遵从法律的先例。

从网络和媒体的反响来看,对王斌余的同情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无数网民留言反对判处王死刑,更有人说他是无罪的,是社会不公逼得他杀人,应该追究欠薪包工头和社会的责任。甚至有人称王斌余是“英雄”,反正要不到工钱会饿死,杀了人也不外乎死,“等死,死国可乎?”还能为社会消灭些黑心的老板和包工头。“像王斌余这样勇于抗争的人应该越多越好!”……当然,这种“民意”明显过于偏激。但社会民众有如此激烈乃至偏激的反应,难道只能得出他们不懂法律的结论?

时至今日,再讨论王斌余应否被判处死刑已无意义,但我们不应就此淡忘这人间惨剧。王斌余,是怎么由一个曾满心憧憬在大城市中寻梦,想改变命运,“让苦了一辈子的父亲、爷爷、奶奶过得好一点”的农民工青年变成了那样一个杀死四人、重伤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死刑犯呢?在他这种蜕变中,社会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又有没有责任要分担呢?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王在“……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不能否认,索要拖欠的工钱是这场血案的直接诱因。

那么,王斌余如果不举刀呢?可以肯定的是,他现在不会已不在这世上,贴着“死刑犯”的标签,但是他能要回自己的工钱吗?

有人说,王不懂法,他个人既愚味又太过于冲动,他可以借助正当的方法即法律途径讨回自己应得的工钱,而完全不必采取如此极端、过激的方法。理论上确实如此,王斌余既可以去向劳动部门反映求助,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他享有法定的债权。但事实上,王斌余这两个途径都采取了,他曾去过法院,法院建议他去找劳动部门,因为民事诉讼可能要3-6个月才能审结,这对急需要钱的王斌余来说可能远水解不了近渴。在杀人当天,王斌余还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与老板达成了协议,只是老板当面答应的很好,一出门就反悔了。

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不是王斌余不懂法,不愿诉诸法律,而是现实并非“理想国”那么美好,三名农民工的讨薪成本清单或许可以反映出其中的艰难。

二、三名农民工讨薪成本清单

郭增光,河北省涞水县石亭镇东龙泉村农民。在北京打工,个人被拖欠工资1000余元。

“为了要回工资,我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北京市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14次,找过大兴区法院11次,找过北京市一中院3次。我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
“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每一次仅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3年来,我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达4700多元。可是现在,法院把行政案件驳回了,我还得从头开始打民事官司。”

姚胜余,甘肃省甘谷县六峰镇张家庄村三组农民。1994年8月至1995年3月27日,姚胜余等30名民工在西安外语学院和宝鸡创业大厦打工,被包工头丁祥林和吴掌林拖欠工资共计19万余元。

“从1995年4月到1997年7月,我们先后找了吴掌林40多次。每次最少是我一个人来,有时候两三个人,有时候五六个人。从甘肃甘谷老家到宝鸡,吃、住不算,每个人往返一次的路费就要200多元,每次最少要花出五六天时间。这些钱都是我自己垫付的。

“从1999年8月向金台区法院起诉到现在,我们经过了法院的前后8次判决,讨回的10575元还不够欠薪的零头。一拖10年要不来工资,跟我一起出去打工的人,有的怀疑是我把钱要回来自己独吞了;有的觉得是跟我出来打工的,要不来钱就得找我,于是逢年过节便找到我家里要钱,不给钱不走,在我家中吃、住。我家稍微值钱一点的东西不是卖了当路费,就是被他们拿走了,我的头上至今还有挨他们的打落下的伤疤。

“为了讨回工钱,我光是垫出的路费就有1万多元,而我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还不到7000元。现在我没法回家,也不敢回家,我在宝鸡当乞丐已经有七八年了。”
张志玲,山东省鄄城县桑成乡南魏村农民。
张志玲等十几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款是13.6774万元,张志玲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近1万元。

“为了讨回应得的工资,这6年来,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直到法院决定再次开庭,不算我垫交的3000元仲裁费,仅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我就花了3000多元。可是等了5年多,法院现在连庭都不开。”

三、农民工维权之尴尬

(一)讨薪成本高昂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元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所作调查得出的结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全国8个省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和农民工维权手册各8000份,调查农民工维权典型个案17件。

调查发现:在这些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100元~1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元~5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

调查显示,农民工讨薪需付出四大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平均讨薪的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需要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

参与此次调研的肖卫东律师多次为讨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他说,为了要一个处理结果,农民工往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去几次甚至十几次。从调查的典型个案来看,有的农民工仅仅在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阶段就要花出几百元至上千元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即便按最保守的920元经济成本计算,农民工维权成本也已经超出他们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根据对17个案件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

肖卫东说,从权益被侵害到向劳动部门举报或仲裁,这期间农民工有的要等十几天,有的要等上几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正常劳动。

而政府部门同样也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如果走完一个完整的程序,至少需要13天~25天的时间。有律师介绍,“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三年之后,再得到工伤补偿又有何意义呢?

农民工讨薪的巨额成本,给本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
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所以有时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时是自认倒霉,有时就会选择了绑架、杀人等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如“自杀秀”、“跳楼秀”、爬塔吊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是该欣慰还是辛酸,这种极端的方式却往往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一般能在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关注和“紧急协调”、“现场办公”下立即拿到可能用尽法律手段也拿不到的工钱。前不久,在北京金融街一座正在兴建的工地上,5名民工爬上20多层高的楼顶讨要工资,并说不跳楼是不会给钱的。警方联系了西城区政府、建委、劳动局和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一个多小时后,经相关部门调解,施工方现场将民工的工资拿到手里,这5名民工才下楼。

(二)签订劳动合同亦非易事

在现实中,很多农民工都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00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只有19.58%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52.2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口头约定;还有21.11%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只是随大流,跟着老乡埋头干活。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缺乏最直接的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用人单位才敢在农民工工资、保险、工伤赔付等问题上肆无忌惮。

许多农民工出于“老乡介绍的、不签劳动合同也没事”的观念,有的则是出于“怕被解雇”等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坚持。历经了两年维权,具有一些法律意识的郭增光的命运又如何呢?2005年3月,他和80多名外地务工者来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打工,他代表民工们执意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老板先是诧异、支支吾吾,之后就一拖再拖。干了一个多月,再去问负责人,人家索性放出一句:“爱干不干!不干走人,劳动合同就是不签!”郭增光等40多名农民工于2005年5月18日到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未果。时至今日,郭增光等农民工已经被迫回老家。“难道法律只是写在书上的?!”拿着翻烂了的《劳动法》,郭增光无奈地发问。

四、法律在农民工维权中“不在场”之缘由

虽然说立法者企望通过立法将社会公平与正义观念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秩序,并力图通过法律的运作实现法律所内蕴的社会正义,但法律事实上只能实现形式公平与正义。对法律的此种局限性,恩格斯曾以劳动契约为例作出了极为深刻的剖析。他指出,“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是,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被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作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仍然与法律毫不相干。”

法律所实现的平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规则适用上的平等,只是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在竞争资格、机会与遵守与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性,它既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人在先天禀赋、家庭出生、人生际遇等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实质不公平竞争结果给予默认,更对因竞争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巨大实质差距给予了明确肯定。这就表明法律形式化的规则公平实质上就是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准则”,这种形式正义观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必然带来社会矛盾与对立,最终危及法律正义的真正实现。

“难道法律只是写在书上的?!”体现出农民工多少无奈,又折射出法律多少尴尬。用人单位的一句“爱干不干”,又是多么地趾高气扬、悍气十足!在劳动力过剩、用工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状下,用人单位凭借自身在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尽其所能地压低工钱、提高劳动强度、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逃避农民工劳动保险乃至拒绝工伤补偿。固然,法律的规定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制适用的,而经济的强势构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阻碍着法律发挥其效用,农民工的天然弱势地位使这种规定在现实面前中气不足。法律中农民工与老板或包工头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但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严重不平等使这种假设被架空了,成了“写在书上的”条文。         

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投入”大于“产出”所得到的正义更不是真正的正义。面对无奈的现实,我们喟叹,法律何时成了供在神坛上的法器,神圣有余,实用不足。甚至对生活中最为简单、一目了然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论是根据法经济学的原理还是百姓心中衡量得失的朴素观念,这样的法律都不会成为他们解决纠纷的首选。

自力救济的繁荣与花样翻新,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以法律为代表的公力救济之软弱无力,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说,在农民工维权路上,法律是“不在场”的。

王斌余曾多次表示:“我就是想死,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他为什么会这么绝望?他代表的一部分农民工为什么会这么绝望?道理很简单,他的对手非常强大,而他太弱了。他太弱,是因为没有知识、没有财产、没有权力?这都是次要的,关键是他没有一个组织的表达,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途径。比如王斌余去找法院,审理的时间将非常长;他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能也帮不了他太大的忙。所以他只有自救,自救的途径不一定很有效,而且很容易引发犯罪。 

弱势群体不是看群体人数的多少,而是看他能不能系统地表达他的声音,是不是能让他的声音被决策者听到,是不是他的意见能让决策者考虑。在我国,农民工是一个有着上亿人数的庞大的弱势群体,

五、立法及司法建议

法律的局限性固然是与生俱来的,但我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能尽可能地满足社会成员求助于法律的需求。求解民工维权难题,应当从制度层面上,改变农民工在劳动与资本矛盾冲突中的边缘境遇和弱势地位。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分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强势利益集团有能力以高度组织化的方式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诉求自身的利益,影响公共政策,甚至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导致政府决策出现明显的强势集团利益偏向,即权力运作的资本偏向。缺乏资源利用的农民工则处于弱势。政府和立法机关要做的是,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建设有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从而有力地提升农民工参与市场博弈的素质能力,保障农民工公平享有改革发展的机会权益,推进政府在多元利益关系碰撞中的统筹协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这就要求农民工只能是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包工头雇佣,虽然从事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发生了工资被拖欠、受了工伤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在大量欠薪纠纷中,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拒绝受理,法院以劳动关系应当先经劳动仲裁而拒绝直接立案。这就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无所适从,发生争议后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被驳回。

弄清楚了症结所在,就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1、建议修改《劳动法》,统一确定并根据现实情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确定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统一标准,让每一个提供合法劳动的农民工都能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凡是劳动争议都由统一的、确定的途径来处理。

2、应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庭,通过立法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缩短。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国家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法》或《工资条例》,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按刑事犯罪处理。

据透露,作为《劳动法》重要的配套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草案正由国务院起草,《劳动争议处理法》立法也在加快制定中。

六、结语

王斌余杀人案如果抛开案件背景,可能只是一个寻常的刑事案件。但其反映出了农民工法律地位问题,讨薪不成所处的孤立无援处境,以及非常高的维权成本。这些现象表现出社会不公正及法律局限性和不完善。

我无意为王斌余辩护,因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乃古之定理,但杀人者已然偿命,欠债者何时还钱?如果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相关制度能够有所改进,社会正义能进一步实现,让王斌余们不想举刀,不用举刀,那就是王斌余案最大的“收获”。
发表于 2006-1-25 13: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是湖大法学院2001级本科生,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研究生,也是偶的辩论队战友。这篇文章是她的法理学论文,欢迎大家发表意见,批评指正。
发表于 2006-1-25 19: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转一下,慢慢看
发表于 2006-1-26 12: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东西我是不懂的,不过在我看来法律就是强势群体意志力的体现。
如果是我,我也会采取捷径而不是法律的手段,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我。
发表于 2006-1-26 13: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人人都象楼上的,那中国的法治真的无望,
不过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确实现在的状况是我们的法律不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工具
发表于 2006-1-26 13: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是美女,我就同意她的观点!
发表于 2006-1-27 10: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是现实啊,听寒哥介绍我就知道是哪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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