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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强制猥亵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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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22: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收到一个强制猥亵妇女案的判决书,适用的简易程序,时间还算比较快。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天晚上九点多,一个醉酒的青年男子在高速路附近拦住一个过路的女子,要和她“聊聊天”,于是把人家拖到路边的草丛里动手动脚。这时路过此处的两个学生见状急忙报警,警察很快到了现场,将男子现场抓获。

公安局以其涉嫌猥亵妇女罪移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到看守所第一次讯问时,他还百般抵赖,说只是抓扯了几下,只想聊聊天,谈不上犯罪。其实这个案子证据方面还是比较扎实的,有刑事照片,证人证言等。最重要的是那男子扣摸了受害人的阴道,警察比较及时的带受害人到医院做了检查。他不招供也没关系,这种态度只会让他多关段时间。再说他运气还算比较好,警察来的及时,要是晚点,说不定指控的罪名就是强奸了。

后来他的律师来检察院阅读了证据卷宗,我建议律师去劝他认罪,毕竟在这种形势下抵赖是不明智的。第二次到看守所讯问时,他态度老实多了,还总结出了几点教训,诸如放松思想警惕、酗酒滥酒不应该等,毕竟还是个自考本科毕业的,呵呵。有意思的是,看守所管教看了照片后,感慨道:这个男人还比较帅,那个女人那么丑,居然还去骚扰。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判的是拘役两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样算下来正好在38节那天放人,真是讽刺啊,另外我觉得刑期有点轻,不过既然判决有罪,我们也不打算细究。奇怪的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法院判决书写的是“猥亵妇女罪”,我翻了罪名手册,没有猥亵妇女这个罪啊。
发表于 2006-3-11 22: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个判决书就不行了啊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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