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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又见死刑轻缓化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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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7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奸杀女童判死缓 法院称量刑可留余地惹争议  

来源:安徽市场报

年仅5岁的女童星星(化名)因为经受不住两颗糖的诱惑而惨遭邻居万益海的强暴,为掩盖罪行,万施暴后将星星按在水井中活活溺死。案件告破后,凶手被抓获归案,但随后的法院判决却引发了争议。

万益海该判死缓,还是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相关各方众说纷纭……

5岁女童惨遭毒手

家住和县绰庙乡先锋行政村刘郑烘自然村的胡道文与妻子在南京打工,将5岁女儿星星留在家中由孩子的奶奶看护,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邻居万益海将毒手伸向他年仅5岁的女儿。

2005年5月15日下午5时许,星星到邻居万益海家中看电视,看到万在吃糖就进了房间。万给其糖果吃,并叫星星脱掉裤子,随后对星星实施奸淫。事后,星星哭闹着要回家告诉奶奶,万益海用手拉她,星星两手乱划,万遂用双手卡住星星的脖子,致星星当场昏迷。后万益海看她还有点力气,就将星星扔到后院外地的井里。2005年5月19日,万益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凶手被判死缓引发争议

该案告破后,胡道文与妻子高传秀在家中静静地等候法院对凶手的判决。巢湖市检察院于2005年9月23日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2005年10月30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益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万益海有期徒刑9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道文、高传秀经济损失56850元。

该案宣判后,胡道文及其妻子高传秀以法院量刑过轻,要求法院判处万益海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到巢湖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随后,巢湖市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此期间,万益海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省检察院撤回了该抗诉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万益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省检察院:该案证据有瑕疵

对于巢湖市检察院抗诉被省检察院驳回一事,记者昨日下午采访了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鲁明。鲁明告诉记者,此案他们非常熟悉。因为当时一审宣判后,胡道文曾多次到省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反映。省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曾多次就此案进行研究。在审查中,他们发现该案证据方面有瑕疵,不能形成证据链,鲁明还告诉记者,此案的关键证据即凶手的精斑也未找到,该案所有的只是间接证据,为了谨慎起见,法院才没有对万益海判处立即执行。鲁明同时表示,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是找不到错误的,而抗诉的前提是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才行。并且鲁明还表示案件的裁量权在法院手中,虽然判的是死缓,但死缓也是死刑。若法院对该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他们也同样找不出什么不对的地方,此判决完全是法院所掌握的裁量权的问题。

在采访中,鲁处长还告诉记者,死刑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说凶手就能免除一死,在缓期执行的两年内,若发现新的确凿的证据,死者家属完全可以向法院反映,并且可以向省高院提起,法院可以由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重审。其家属可以到省高院进行申诉。

巢湖市检察院:法院量刑明显不当

在该案一审宣判后,胡道文表示不服该判决,请求巢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巢湖市检察院随后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被告人万益海犯故意杀人罪量刑明显不当。

巢湖市检察院在其出具的巢检刑抗[2005]01号抗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万益海竟对年仅5岁、毫无防卫和反抗能力的幼女采取先强奸后杀人,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明显不当。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巢湖市检察院公诉处丁处长告诉记者,作为公诉机关,掌握确凿的证据是办案的根本,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将此案的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并不存在证据不足一说。该案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若说证据不足只能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消抗诉的理由,他们表示服从,并且也未起请复议。但对于该案的事实情况,丁处长表示,证据方面他们是没有任何的不足,同时法院的判决的确是量刑不当。

援助律师:该疑点重重

自愿为该案无偿援助的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茂宏表示,该案有三大疑点:一,巢湖市中院对该案的定性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量刑时可留有余地”中的具体情况为何?二,抗诉书有理有据,撤诉没有理由。三,该案没有任何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赔偿,万益海在对公安机关初次询问时否认了自己作案(巢湖市中院(2005)巢刑初字第32号判决书第5页第8项证据认定)。方律师同时指出,该案中是证据不足,如精斑未找到,而巢湖中院的判决书中的第6页中的第一行和第二行已明确指出找到了精斑。方律师同时表示,将不遗余力的去进行援助。

在结束采访时,方律师告诉记者,胡道文夫妻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但目前还没有结果。
发表于 2006-4-7 12: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之后,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多了,一般都是在省高院改判死缓,即使情节非常严重。死刑核准权收回去后,实际等于间接告诉各地高院,少判死刑,不然我还得改判。再这种情况下,谁都心知肚明,因此昧者良心断案的法官越来越多了,不信咱走着瞧,这样的事情以后还会更多,最终将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人心尽失
发表于 2006-4-7 13: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只是个特例吧,死刑轻缓化对于整个法制发展进程来说还是有好处的。
发表于 2006-4-8 1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也,句我所知,这已经是第3个 案例了,都发生在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的。而且都是极端恶性案件,没有任何从轻理由的。如何解释
发表于 2006-4-8 1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轻缓化的 好处再哪里?请列举出来好吗?
发表于 2006-4-9 22: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1。符合刑法谦抑、人性、公平的价值追求目标;
2。符合世界死刑废除论的思潮;
3。以暴制暴的思想历来就没吓阻过犯罪的发生,更何况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杀人行为更是一个坏的表演;
4。轻刑化的思想、限制国家刑罚权的需要;
发表于 2006-4-10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净来虚的。拜托来点 实在的 好不好?什么符合这个潮流哪个思想的,我只认一条:犯罪本质上是于
受害人 有关的,我们的一切手段都是为了 受害者的利益,以及给这个社会带来安全感,如果一个法律只知道符合世界潮流,而不顾国内受害者的利益,不考虑社会基层民众的反映,以所谓精英的意志来左右法律的制定方向 那一是不负责任的,盲目赶潮流的结果 就是 受害者绝望的泪水 和对司法公正的高度怀疑
二:如果死刑都制止不了犯罪的发生,那废除死刑能制止吗?简直是扯淡??
三:其实说到底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只是一个面子问题,旧象楼上所说的那样 就是赶赶潮流,别让世界不理咱,真正的对人民的好处没有一条。这样的理论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原因旧在于少数专家言必称西方,他们控制了学术界的声音,从而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在这股势力的影响下,一些缺乏思考的,没有社会经验的,迷信专家的盲从者推波助澜,人云亦云,使得这种理论形式上风光无限,实际上经不起推敲的
发表于 2006-4-10 10: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不能随便被剥夺的,而杀人者却无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同时自己也丧失了生命的权利,这是对等的,如果只顾及凶手的生命权,那是不公平的,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是个巨大的伤害,。国家公权力不给家属们一个满意的交代,势必会引起血腥的私人复仇,想想吧,如果法律 不判死,而死在受害者家属的私人复仇行动中,这样算来,不仅凶手可能保不住,而且又平白多了一个犯罪分子,这里面孰重孰轻  不难看出吧
发表于 2006-4-10 14: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性案件判死刑是应当的,但这是最高法院的事情。

行刑轻缓化本来就是一个历史潮流,如果为了平衡受害者的心理,是不是应该恢复古代凌迟,剥皮,五马分尸,绞刑等等这样的酷刑呢?对于某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许多人恐怕有食其肉饮其血的心理吧。
发表于 2006-4-10 14: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其实楼上的签名,如果按照字面的理解,作为这个话题的回复,蛮好
发表于 2006-4-11 14: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喜欢死刑的家伙。
但我只提倡,慎刑,而不滥刑。
发表于 2006-4-13 20: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暴力总是比国家暴力来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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