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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状况是否适宜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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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0: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将一老人撞倒
后该男子将老人送至镇卫生院
一个星期后老人坚持出院
而医院的病历也显示无甚大碍就允许了
但又过了一周,老人死亡
公安局的死亡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致左肺下叶挫伤,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但医院病历当时写的仅仅是骨折,对于什么肺部、失血等状况都没有提及
我认为老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
肇事者没有完全责任
但公安局现在以该男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认为是有商榷的地方的
发表于 2006-4-11 20: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是医院的责任吧~~医疗事故~~
发表于 2006-4-11 21: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06-4-11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的死亡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致左肺下叶挫伤,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
左肺下叶挫伤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结果,但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是医疗失误导致的伤情恶化.
左肺下叶挫伤应该是重伤了,在交通肇事的量刑上应以重伤的标准量刑而不是死亡,但交通肇事这样的行为仍然是成立的.
发表于 2006-4-12 18: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应当明白的是,只有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是,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后还有法定的几种情形造成一人重伤也构罪。而本案中,情况根本不是这样的。
驾驶者把老人送到医院。并且住院时间长达一个星期。但医院在老人的坚持下,允许其出院,要我认为,本案中驾驶者不构成任何犯罪。医院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成立医疗事故罪。因为本案中老人自己有着重大过伤。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对待不起诉这个问题上面
实际中真的有很多无奈
本来起诉或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但上级硬是规定了不起诉率不得超过多少
相类似的抗诉、撤诉也不得超过多少
实际上是在约束自己的手脚
久而久之,本来可以不起诉的也要带病起诉
而法院也有类似的机制
冤假错案就造成了
发表于 2006-4-12 2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原来就是在做这事啊。
哈哈,以后你要悔过的。
和令狐冲一起,去思过崖吧,说不定能碰到风清扬,传你一式独孤九剑。
识敌先机。
 楼主| 发表于 2006-4-13 20: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每个人都有罪,悔过恐怕也不止我一个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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