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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性从业者——大陆地下性产业“合法化”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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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14: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来源:凤凰周刊 | 2006-04-12 |

2006 年1月19日,周瑞金先生在东方网发表《两会代表不妨议议地下性产业》一文,提出将性产业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围,对其进行阳光管理。 3月中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迟夙生也提出建议,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性产业合法化的争论,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支持者认为,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有利于防止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反对者则驳斥,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腐蚀着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还诱发各类违法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

卖淫嫖娼“合法化”风波,源自专家学者的技术性考量,实际反映的是现阶段公民性道德标准之争。确切地说,公民性道德标准,不仅体现了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判断,而且折射出当下公民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它绝非技术性考量所能完全涵盖。而技术性考量是远不能将性与道德剥离的。相关舆论的讨伐声,就勾勒出了“技术性”图谋的困境。

在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的今天,获得新的社会共识来自于社会实践,来自于社会舆论的广泛参与。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刊编发了此一专题,希冀为当今社会的价值重建提供一份参考。----编者

文/记者 周季钢 实习生 魏敏钢(发自北京)

2006年3月7日,《人民日报》家属院内。

坐在《凤凰周刊》记者面前的周瑞金,发丝飘雪。在这张和蔼的脸上,记者已很难找到“皇甫平”昔日的政治烙印。1991年,《解放日报》发表了周瑞金署名“皇甫平”的系列评论,该系列评论被称之为“中国第二次思想解放的先声”。

2006年1月19日,周瑞金在东方网上发表《两会代表不妨议议地下性产业》一文,提出将性产业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围,对其进行阳光管理,是“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计”。在此之前,包括萧瀚、潘绥铭、李银河等学者都先后公开发出过性产业“合法化”或“非罪化”的呼吁。基于周瑞金的特殊身份,他的言辞给人诸多猜测。与此同时,他的言论被视为严重冲击社会主义道德底线,非议不断。

2006年3月1日,在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更趋严厉:嫖娼被抓将被通知家人,站接拉客等被定性为违法。

2006年3月上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迟夙生再掀风波。她在其建议“卖淫嫖娼合法化”被黑龙江代表团否决后,仍表示将争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提出该建议。

性产业合法化的争论,一时间,在中国引发了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轩然大波。

400万性从业者,5000亿产值?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曾如此描述中国性产业的“浮世绘”:在武汉,一度出现三陪小姐要求申领就业证的奇闻;从广东至东莞,沿途的山间别墅形成了蔚为壮观的“二奶村”,别墅中多为港商包租的妓女;山西太原,公开登记的歌舞厅曾一度达到5000家,其密度堪称世界之最……

“性产业”是西方20世纪60年代后出现的概念。学术界认为,该产业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从事性服务的“卖淫业”;二是从事间接性服务(如性表演、色情按摩)的“色情服务业”;三是性用品和色情品业(如黄碟)。周瑞金认为,中国的“性产业”已经形成:“制黄贩黄”是其广告部门,“三陪”是其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是其售后服务部门,直接性服务则是其核心生产部门。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4年中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万人次,1989年达到10万人次,1991年突破20万人次,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8年,中国累计查处大约237万人次。而社会学家估计,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率为10%。

周瑞金认为,中国有性工作者约400万人,2005年产值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中国性产业的规模在学术界一直有争论。周瑞金说:“有人认为我的数据是最保守的,真实的数据应该要多出10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名性社会学专家潘绥铭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则称,根据他的研究,中国的小姐数量约为100万人。

而美国国务院于2005年2月28日发表的《2004年度国别人权报告》认定,中国有1000万性工作者。

中国经济学家杨帆推测,假定性产业从业人员收入的50%用于消费,以5000亿元的产值计算,则每年消费额为2500亿元;其带动的化妆业、交通业、通信业等产业的发展是其消费的4倍,性产业带动的年社会总消费额高到10000亿,这相当于2005年中国GDP的5.5%。杨帆甚至估计,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1999年下半年实施后,导致GDP下滑1个百分点。

“合法”说招致舆论抨击

2006年1月19日,周瑞金在东方网以《两会代表不妨议议地下性产业》为题发表评论称:“艾滋病已成为中国一个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近年来,中国社会学家提出不少好的建议,要求我们政府借鉴西方国家政府公共管理经验,出台‘性产业’的管理办法,让它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周瑞金呼吁,上海的两会代表不妨 “议一议”。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周瑞金就开始研究性产业问题。1996年10月,在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宣部召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座谈会,召集相关人士进行讨论。周瑞金与会时表示,怎么建设精神文明?首先要治好社会病。周瑞金将黄(色情)和黑(黑社会)、白(毒品)、赌(赌博)、愚(愚昧)并列为五大社会病。他指出,社会病的治理要靠社会公共管理来解决,靠突击性的打击这种过去惯用的政治运动方法来治理社会病,一定是失败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周瑞金担心的社会病在此后的10年间迅速扩散。

2006年1月,上海“两会”召开前夕,作为上海市政协委员的周瑞金认为“旧调重提”的时机到了。此前不久,他公开发表的《改革动摇不得》一文,被外界视为“皇甫平”重出江湖的信号。在该文中,周瑞金指出,中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同公共产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顺着这种思路,周瑞金自然而然地想到,“把日益扩展的地下性产业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围,对其实行阳光管理的必要性。”

周瑞金进一步认为应该参照国外设置“红灯区”的做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限制范围,严加管理,杜绝性病流行;成立专门的工会组织,为性工作者开展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

200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也提出建议,将卖淫嫖娼合法化,以便规范性工作者接受健康检查,防止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迟夙生说,她争取了3年,最终游说到了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支持。因为考虑到该议案的敏感性,她将议案改为了建议。

在建议中,迟夙生提出废除《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同时也表示,对于逼迫妇女卖淫者仍须惩处,也不容雏妓的存在。但迟夙生的该建议被黑龙江代表团“枪毙”,理由是她所提的提案、建议太多;同时人大会议接受代表议案、建议的期限已到。迟夙生透露,她正争取将该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出。

周瑞金和迟夙生的言论在网上引起巨大反响,有人赞同、支持,也招致广泛质疑和抨击,其核心是性产业合法化和中国的意识形态相冲突。

有人在人民网发表文章指出:性产业合法化,“其一,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腐蚀着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其二,它导致性病、艾滋病流行,危害国民身体健康;其三,它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诱发各类违法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对此,我国政府一直将其作为违法犯罪予以打击,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都可以从中找到相关罚则。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乃利国利民之举,也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热烈拥护。”

四川新闻网上也有人撰文指出:“国法从来就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所谓‘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必须符合国法才是合理的,反之就是非理的。卖淫嫖娼在中国的国法下恰恰是非理的。试想,假如不顾国法而一味追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无数违法犯罪的现象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都具备市场特征和经济性质,这难道也是合理的吗?”

网民顾可尾认为,周瑞金把“性产业”说成“并非由社会制度决定的社会病”,极其不负责任。至少应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周瑞金所列的现象就不复存在。中国政府曾成功禁娼数十年,为世所公认。

性产业与道德底线之争

潘绥铭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将大陆解放初期禁娼的成功,归结为“改朝换代的力量”。

“解放军进城,机关大炮架着,别说禁娼,禁吃都能做到”,潘绥铭笑侃说,从方法上论,中共用的是正宗马克思主义,把妓女视为“阶级姐妹”,发动她们斗地主(妓院老板);从卫生角度来说,在上海,陈毅曾批示把库存给抗美援朝志愿军用的盘尼西林,先用于为“阶级姐妹”治性病,仅此一项就花费18 万元;政府还为妓女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包括去纺织厂做工,甚至参加卫生防疫队;鼓励妓女结婚成家;妓女回乡分土地,其阶级成分为贫农。

但潘绥铭认为,解放初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如今已不复存在。

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道德观的变异就是其主要特征。

近二十多年来,大陆警方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打击从未停止过,但此类现象愈演愈烈也是现实。有学者认为,其根源在于生存方式的多样化,带来了道德评判标准的多元化。在计划经济年代,主流意识形态控制社会生活,“卖淫嫖娼丑恶化”成为社会成员共识。在社会转型期,随着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减弱,社会价值观也逐渐呈多元化趋势。在此背景下,“卖淫嫖娼丑恶化”作为社会共识的基础性条件是否仍存在,受到质疑。

一些学者认为,“卖淫嫖娼丑恶化”应为社会成员的较高道德标准,而非道德底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陆刑法对个体性的卖淫嫖娼活动不予追究,遵循的正是这一逻辑。同时,从现实的角度看,现阶段政府尚难保证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而性从业人员多为边缘人群,其选择应视为个体理性。因此,如果将 “卖淫嫖娼合法化”视为一种冲击,它冲击的是较高道德标准,而非道德底线。它对意识形态的冲击也就无需夸大。应该承认,正视地下性产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当今社会的整体道德标准,但称它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标准的一种客观写照也不为过。

潘绥铭说,前苏联就曾存在过妓女现象。《苏联青年的性生活》一书中披露:十月革命以后一直到1927年将近10年时间,列宁领导下的苏联,妓女的数量超过了沙皇俄国时期。《真理报》上发表社论:共产党不是天主教会,卖淫嫖娼不能归结为道德问题,是因为战争期间没办法解决众多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

事实上,卖淫嫖娼问题上的争论,在中国曾公开或私下发生过。据2000年10月25日的《人民日报》报道: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交审议,围绕着是否应对卖淫、嫖娼处以罚款等焦点问题,在立法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历经3次审议后才趋于一致。

也有学者认为,卖淫嫖娼“合法化”风波,源自专家学者的技术性考量,实际反映的是现阶段公民性道德标准之争。确切地说,公民性道德标准,不仅体现了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判断,而且折射出当下公民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它绝非技术性考量所能完全涵盖。事实上,技术性考量是远不能将性与道德剥离的。相关舆论的讨伐声,就勾勒出了“技术性”图谋的困境。

从地下走到地上的“试验”

对于卖淫的法律界定,世界上大致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

据了解,世界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中国的刑法并不惩罚妓女和嫖客,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治安管理法规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指出,“严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200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执法部门对待卖淫嫖娼的态度更加严厉:嫖娼被抓将被通知家人,站接拉客等被定性为违法。

法学专家赵军认为,将卖淫定位非法,是将道德直接提升到法律的表现。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应该明显分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萧瀚则明确主张卖淫合法化。

尽管学者的主张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但潘绥铭还是感觉到了变化。潘说,在2003年前,一涉及卖淫嫖娼话题,舆论便是一边倒,骂声一片;如今已有支持或同情的声音。

2005年6月9日,卫生部公布《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鼓励性从业人员接受性病诊疗,使用安全套。有评论担心,这是中国政府以防艾为由,默许性产业合法化。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行为干预室主任吴尊友解释:“推广安全套就像驾车使用安全带,当然不是鼓励你去违反交通规则,它的用意在于规范环境。这种做法不仅更负责任,而且更现代、更文明。”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悄悄开始将性产业纳入公共管理的“试验”。潘绥铭曾在大陆东南部的某些县调查,发现性产业中已经出现了工会,有的叫娱乐业工会,有的叫文化产业工会,并且正按照自身规律运作。最为公众所熟悉的是,税务部门对性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在大陆不少城市已推广开来。

性产业“合法化”论战未息,但交锋双方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地下性产业的无序生存状态,正日益成为诸多社会问题之源。
发表于 2006-4-14 14: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红灯区也有开红灯区的好处,
问题在于中国传统思想是否允许。而且,我认为,这种现实,没办法管,也管不了。
就算真的合法了。说不定会有更大的社会问题。
发表于 2006-4-14 14: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色,性也。。。。。。。人性之恶,谁能管得?

至于中国传统思想,这个我就不明白了。。。。古代大多数时期性产业是公开和合法的。。。

甚至到最为保守的明清时期,许多方面都比现在要开放。。。。。。民国时期观念也不保守。。。

所谓传统,应该是共产党执政前三十年所确立的保守传统。。。。。。
发表于 2006-4-15 11: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笑贫不笑娼???
发表于 2006-4-15 12: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人家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s:4]  [s:4]  [s:2]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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