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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死刑的权利最终是谁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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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3: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死刑是否有益和公正确实是一个问题,我记得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里有这么一句话,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罪犯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而死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形式,虽然它可能有悖于现代刑罚的宽和性的观念,我们暂时不说它到底是好还是坏,我们现在来探讨一下死刑的权利到底是谁赋予的?

有人说,死刑的权利不是刑法所赋予的吗?这当然是一种形式上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刑法它本身不可能就赋有这种权利呀。刑法它是立法机关根据本国国情和已有的习惯所制定的。那么死刑的权利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了?立法机关他本身仅是一个国民权利让渡所建立起来的一个组织机构,行使国民所赋予给他的立法权利。那么是否说死刑是国民所赋予的呢?国民他本身也是人,是死刑的客体,他的生命不是任何人所赋予的,有人可能会说,人的生命是他父母所赋予的,他父母的生命又是他父母所赋予的。这种观点明显导致了二难境地,所以他不是真正的死刑权利的根源。

我们知道人的生命是自然所赋予的,那么是否说死刑的权利就是自然所赋予的。自然是一种什么东西?自然是一种既定存在的状态。我们都知道人们执行死刑这种刑罚是由于人们的财产、安全等一系列权利受到侵犯而进行的人们报复行为,那么这种状态的同态复仇是否是死刑的权利赋予者呢?当然这种回答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没有一个人愿意把自己的生命权利交给别人,而且连自杀的权利都不知道是谁赋予的。

我为死刑的权利是谁赋予的困惑已久,有哪位仁兄能帮我解答此问题?请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06-4-24 1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 楼主好象是庄周在世,正在为 蝴蝶梦见了我 还是我梦见了蝴蝶饿而发愁呢 哈哈  死刑是刑罚的一个种类而已,不应该单独拿出来问。否则这样的话,我们也会有人问:为什么要抓罪犯?抓罪犯的权利是谁给的?不要给罪犯判刑呀,判刑的权利 是谁给的之类的 可笑言论。其实深究下来,楼主的思想其实就是当前死刑废除论的一个缩影,这种理论经不起推敲,废除死刑普遍市认为为保护人权,不错人权是保护了,可是光废除死刑还不够的。应该把所有的刑罚都去掉 那才是真正彻底的保护人权呢,让犯罪人随意犯罪,你逮扑他们就是侵犯他们的人权呀,请死刑废除理论者 高举保护人权的大旗,为犯罪人的 彻底利益 而奋斗吧
 楼主| 发表于 2006-4-28 21: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我问这些是在浪费我的时间,我也很清楚他作为刑罚的一个种类。但是“存在即具有合理性”,也就是所有的刑罚种类的存在,他就必然就有它的合理性。
发表于 2006-4-30 08: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赋予的啊,这都不知道啊。真悲哀啊
发表于 2006-5-2 15: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的赋予是政治权利的巧取豪夺,研究死刑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不能单纯的依赖自然法,而要通过历史的观点来解决.我认为,死刑的权力是人所具有的保护自己攻击他人的被政治权力取代的一种理念.
发表于 2006-5-16 2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应该是人类在蒙昧时代遗留下来的"精华"吧,现在是共产党赋予的或者是不愿意放弃的镇压所谓敌人的利器了.
发表于 2006-8-13 17: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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