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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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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5 19: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诌而已,但博列位看官一笑,权作儿童节礼物!!![/color]

《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地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发表于 2006-5-25 19: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s:2]
发表于 2006-5-25 20: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s:2]  [s:2]  [s:2]

搞笑大王,比俺还强
发表于 2006-5-25 20: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应规定,以恋爱行为欺骗财产的,应予以返回
发表于 2006-5-25 20: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牛B呀,有创意!
发表于 2006-5-25 2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求爱时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求爱时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求爱时未表示“爱你有多深”,将以月亮为参照物。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效力。

    楼主的建议稿只承认要式求爱,我认为应该赋予非要式求爱的效力。
发表于 2006-5-25 2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净高10米以上的树上,另一头套在颈上,在太阳完全升起之前完成上述动作,适合严重失恋。

  应属于禁止行为
发表于 2006-5-25 21: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应该放在第四章之后啊,未接受求爱何能“恋爱权利的转让”呢?
发表于 2006-5-25 21: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怎么不加精啊
不会去落实法律去了吧
发表于 2006-5-25 21: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大爷来啦~~果然啊~~哈哈~~
发表于 2006-5-25 22: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sagar2006-05-25 21:50发表的“”:
斑竹怎么不加精啊
不会去落实法律去了吧

原创否?
发表于 2006-5-25 23: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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