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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关于一个大学生的案例(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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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 10: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北京某高校有一名学生,从报纸上了解到学校附近有一家超市的两次私自对客人身的事情。具体是超市曾怀疑有人偷东西,于是就对起怀疑对象搜身,第一次没有搜到被搜者有任何偷窃的东西,第二次被搜的是一位老太太,并且搜到了价值200多元的东西。于是超市场的有关人员对老太太一顿毒打,并且要求老太太以所偷东西价值10倍的价钱买下这些东西。
这名学生看到这个报道以后,觉得气愤不过,于是自己就打了一封信,在超市的四周都贴上了,信中写到他已经在超市的里面埋下了三枚炸药,如果超市里再发生殴打顾客的行为,他就会引爆炸药。

请问大家:
1、超市和老太太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超市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体现在那里?老太太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如果大学生所说属实,那么他是一种什么行为?
3、如果大学生所说的只是想吓吓人,那么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发表于 2006-6-3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很简单的东西?
发表于 2006-6-3 20: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老太太与超市之间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1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此外,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超市两次搜顾客身都是违法的。2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超市要求老太太以所偷东西价值10倍的价钱买下这些东西是不合法的。 3 此外,超市场的有关人员对老太太一顿毒打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如果造成严重伤害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4老太太侵犯了超市经营者的所有权,应负返还原物的责任。
二 如果该大学生所说属实,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在超市的里面埋了炸药,企图引爆。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爆炸罪。因为客体不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对象是特定的,可能损害的结果是可以预料和控制的。
三  如果该大学生只是想吓吓人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行为缺少客观要件。但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从而应受到处罚。

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如有错误,欢迎纠正。 [s:4]
发表于 2006-6-3 21: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如果该大学生所说属实,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爆炸罪.它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即去超市购买商品的不特定的人.爆炸罪是危险犯.量刑情节的考虑,是另外的一回事.这个犯罪应该是预备犯.
发表于 2006-6-3 21: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不是爆炸罪是什么啊?危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如果是假的,我觉得定扰乱公共秩序罪比较合适.
发表于 2006-8-13 17: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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